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

时间:2024.4.14

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

朱鹏程

(法学院 民事诉讼法学 学号:20100301060535)

[摘要] 会计学与法学隶属于商学院和法学院的课程体系,然后随着经济活动的产生使得他们逐渐的融合在一起。不论是在诉讼业务还是在非讼业务中,会计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现代立法与法律的实践中,对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会计如何发挥其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 会计;司法会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并且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要发现、侦查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作用,为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公平公正裁决提供重要财务依据。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的研究对促进司法会计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本质区别

会计学不是一门自然科学,甚至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它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积累经济数据并将这些数据报告给信息的使用者。西方对“会计”一词比较通行的定义是在20世纪40年代由美国当时的会计师协会提出的,他们认为会计是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方法和货币名目,将具有或部分具有财务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加以记录、分类、汇总并解释其结果的技术。在我国,部分学者把会计定义为: 1

对各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与分析,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具有反映和控制职能的经济管理活动。实际上是将会计作为动词,“以会计工作”做什么角度来定义的。

学者普遍认为,“司法会计”中的“司法”含义是指诉讼,是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质证认证的财务会计技术活动,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是司法会计能够与会计、审计等社会活动相区别的特点。

“司法会计”中的“会计”含义一般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它界定了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和特点,是司法会计能够与讯问、询问、搜查等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区别,需要指出的是,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都是在社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监督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活动,并非是诉讼中专有的社会活动。

众多的会计方法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关系正当性的问题,这里的正当性体现在既是一种法律公平意义上的科学,也是特定环境下会计的公允性。普通会计核算方法得出的一般会计结论原本面向不特定的受众群体,而司法程序中的司法会计的利害关系人是特定的案件当事人,在变化了的环境下,会计的技术和方法就面临正当性的评判,同时也充分显示会计语言的法律属性。

二、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司法会计理论最早从20实际50年代由苏联引进,在90年代才开始对司法会计进行初步地研究与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起步较晚,发展速度缓慢, 2

且实际运用范围相对较窄,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

由于司法会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大多是吸收、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理论,没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缺乏对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体系和规范体系。同时司法会计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投入不够。这导致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限制了司法会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

(二)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司法会计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标准,没有一套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人员的工作也不规范和完善,导致实际工作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三)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的工作环境

由于大多数司法人员和律师的缺乏对司法会计的了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轻视司法会计技能的应用及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在案件侦破工作中作用。同时由于技术部门门槛高,手续繁琐,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愿送检。因此,司法会计的技术应用还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四)缺乏有效的组织机构和交流平台

发达国家不同程度建立了司法会计的专门机构,用以加强司法会 3

计的理论研究和指导实践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准则,加强司法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但目前我国还没成立专门的司法会计组织机构,没有统一的规划,现有司法会计人员也没有成熟交流平台,来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以提高业务能力。因此,要加快司法会计的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平台。

三、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审计项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坚持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应当拒绝鉴定。严谨的科学态度是鉴定结论客观准确的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必须坚持事实就是的观点,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这项工作,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才能使鉴定结论科学正确,符合客观事实。

科学的鉴定方法是鉴定结论客观准确的关键。每一项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其委托目的的要求不同,都有各自的特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必须了解其本案情,明确司法会计鉴定涉及的时间、财务账目、会计凭证、会计科目、金额以及相关的业务单位等,选择鉴定的方向和重点。在此基础上,要采用等,选择鉴定的方向和重点。在此基础上,要采用详查法,掌握每一笔业务的来龙去脉,核查每一张会计凭证,关注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善于从繁杂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线索,从看似正常的会计记录中发现隐藏的问题,只有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 4

据,然后进行分析、论证,才能得出全面、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

四、推动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具体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解决经济纠纷,预防和打击犯罪, 推动司法会计的顺利发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重视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 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基本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借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也要针对高科技犯罪、智能犯罪的特点,充分利用计算机等新技术广泛开展对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等具体技术理论进行开发性研究。 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与沟通,广泛吸收法学、逻辑学、证据学等学科知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积极引进国外成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推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创新发展。

(二) 建立健全司法会计的法律法规。由于司法会计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应制定一套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为规范司法会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司法会计能够在比教完善的法律环境中科学发展。

(三) 加强司法会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面对我国司法会计人员短缺情况,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司法会计教育发展。一是要加强高等院校司法会计学科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在会 5

计专业下设司法会计方向,在课程设计上不仅开设会计、审计等专业课程,还要开设诸如民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方面的必修课。 同时还要学习欺诈调查的技术、 诉讼支持、心理学等知识,在教学中加大案例教学课时;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在会计学硕士方向中设立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二是对现有在职人员进行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司法会计人员、律师等开展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是要建立司法会计行业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将司法会计的职业资格要求,职业准则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司法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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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谈谈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探讨与研究


谈谈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

谈谈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

庞建兵

摘要:本文简单回顾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探讨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及司法会计发展过程中几种典型的“司法会计观”,总结归纳了我国司法会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司法会计的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检查 司法会计鉴定

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贯穿于诉讼过程的两个核心问题。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科学的证据离不开科学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科学技术的运用不仅大大提高和延伸了办案人员的感知能力和破案能力,而且通过科技手段收集、鉴别、审查核实证据,也为公正审判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审判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技术和鉴定手段,正是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打击危害国家经济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应运而生并篷勃发展起来的。借助于现代会计学的发展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司法会计已成为司法鉴定技术领域内的一支生力军,其在司法机关诉讼中准确“认定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证据”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会计的发展,远不如象法医技术、物证技术那样备受关注。探讨司法会计的“历史”与发展,解读制约司法会计发展的因素,以期让更多的司法界同仁们来了解它、关注它,是本文的主题。

一、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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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据现有资料记载,司法会计活动及司法会计学在我国出现还属当代的事情。

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普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始进行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特别是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由会计人员来查帐,并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活动还不能视为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机关中也没有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

从5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由于受各方面的影响,司法会计工作一度停止不前。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进入了真正发展的阶段。特别是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在对国外司法会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后建议,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偷税等犯罪案件服务的司法会计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从87年开始了对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人员2000余人,每年检案数千件,司法会计工作的范围也由原来主要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查帐技术协助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扩大到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委托,为公安、法院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和技术服务。

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开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活动。个别地方的法院还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机构。 到二十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始酝酿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司法会计是基于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已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发挥了其他技术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司法机关查实、审核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查明事实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司法机关对于掌握的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往往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当需查明的这些事实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或需要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时,可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来对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或帐目进行检验, 2

以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为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提供依据。

第二,为司法机关侦破经济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和方向,指导办案活动。刑事侦查原理表明,任何犯罪必留痕迹。由于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就能够随时发现犯罪疑点,捕捉犯罪信息,为侦查指明方向,及时采取措施,获取证据,侦破案件。

第三,为司法机关查明和证实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而司法机关所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这些专门性问题的客观真实情况,案件的承办人员也会因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因此,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来鉴别和确认有关财务会计事实和有关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揭示这些财务会计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或某一经济活动的时间、内容及过程等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第四,为司法机关审查和运用证据提供科学保障。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而言,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科学、客观、可靠,是否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要求。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为司法机关正确审查和运用各种证据提供科学保障。

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争鸣与勃兴

由于受司法会计实践的影响,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现有资料记载,在8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人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只有极少数的会计人员和高校的教学人员对司法会计实践和司法会计教学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从80年代开始,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才真正开始。

1981年,司法部在制定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时,将司法会计学列入了教学计划,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选修课。为适应教学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的部分教师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开设了司法会计学课程,并编印了内部司法会计教材。

19xx年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建立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者,结合司法会计实践开始了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并逐渐成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主力军。19xx年、19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大连、 3

南宁组织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和理论研讨会。这两次会议,不仅总结了检察机关自开展司法会计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果,交流了工作经验,对司法会计领域内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两次会议,极大地推动了检察机关乃至全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局限

?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是我国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较早的一种观点,也是我国最初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大多数学者、专家和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主流观点。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查帐、查物。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学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学。

依据这一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鉴定学由司法会计鉴定概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学的概念、对象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主体等基本理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理论(包括对会计资料、相关财物的鉴定技术以及鉴定技术在各类案件中的运用等)、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理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以及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制作等)。

从上述观点及学科体系不难看出,这种理论观点是借鉴了前苏联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我国审计学的操作理论,并直接归纳司法会计工作中的具体做法而形成的。

?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司法会计界定为一种“诉讼活动”。这一基本理论范畴的界定不仅为“一元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确立了思想基础,而且为后来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石。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司法会计界定为司法会计鉴定,不仅局限了其自身理论观点的发展,而且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多危害。

一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侦鉴不分”。由于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和过程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会计人员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时法律身份难以划分,职责不清,造成了实际上的“侦鉴不分”。即司法会计人员在案件中即是侦查员、查帐员,又是鉴定人,一人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违反了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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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造成“司法会计法律定性”的错误做法。

由于“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形成是在借鉴审计理论成果和归纳实践中司法会计具体操作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些学者将审计实践中对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定性问题直接“借鉴”到司法会计鉴定中,将财务会计行为是否系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而且在司法会计鉴定书中直接回答是否犯罪的问题。这种做法本身是违法的、不科学的。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是哪一种犯罪行为,本身是司法机关需要收集案件中各种类型的证据来证明的,是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事情,而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能够和应该解决的。但由于“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缺乏对司法会计理论的系统研究,且对实践中司法会计的具体做法未能从法律和科学角度来考察,造成了其理论观点的偏颇。

(二)“专业论”司法会计观的评价

?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司法会计观点。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而司法会计的对象是案件资金。由于不同经济行业涉及的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的特点不同,应当按照经济行业的划分来分别研究司法会计理论,并建立相应专业的司法会计学。

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学由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学的概念及理论体系;司法会计的概念、方法、程序、鉴定原理等理论)、专业司法会计学(工业、商业、建筑、行政事业等司法会计学)、司法会计专论(会计证据论、案件资金论、司法会计方法论、司法会计鉴定论等)。

从上述观点及学科体系不难看出,它将传统会计学中会计对经济活动的记录、反映、控制、监督职能借鉴到司法会计中,并将会计学的“资金运动”理论与犯罪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了“案件资金论”。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深深地打上了会计学的烙印。

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从司法会计实践和学科理论的角度,又有明显的局限性。同时,这种理论研究的思路是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会计,在司法会计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直接引用会计学、经济学的概念给具体“行为”定性的错误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具体来说,其不足之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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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司法会计这一诉讼活动的具体内容没有加以区分,混淆了司法会计在诉讼活动中的不同作用,这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

二是,依据行业特点来划分和建立学科体系,对于属于法学学科的司法会计学不切合实际。从会计学角度,根据不同行业经济活动的发生、发展过程的不同特点,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建立不同行业的会计学如工业会计学、商业会计学等是完全科学的。但对于司法会计学来讲,虽然行业不同,采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有一定的差异,但司法会计学研究的是司法会计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方式、特点及经济事项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的,需要研究不同行业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在确立学科体系时,不能脱离具体的司法实践。

(三)“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兴起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是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这一理论观点及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日益成熟、完善,并被司法实践所接受。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诉讼法和刑事侦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学由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概念、原理、主体、标准;司法会计学的概念、研究内容等理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司法会计检查的基本原理、方法、程序;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的检查技术;各类诉讼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对策等理论)、司法会计鉴定学(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原理、范围、方法、鉴定证据、程序;各类财务会计问题的鉴定技术;鉴定结论的制作及文证审查等理论)。

这种观点及理论研究的成功之处在于,符合法理和学理原则,能够将司法会计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并指导司法会计实践。它将司法会计划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一方面,以诉讼中侦查、调查原理为依据,借鉴审计学的查账查物技术,将诉讼法规定的勘验检查与司法会计实践相结合,建立司法会计检查学;另一方面,以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将司法鉴定与会计要素相结合,建立司法会计鉴定学。在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将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统一于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之中,最终形成“二元论”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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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会计的发展,凝结了广大司法会计工作者的心血。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的种种观点对司法会计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当然,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与完善都有一个过程,都是与具体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广大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司法会计学将不断走向成熟。

三、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司法会计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人才资源缺乏。

科技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司法会计的发展,同样面临着人才资源缺乏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目前我国公、检、法、司及其他部门至少需要一万名左右的司法会计人员,而现在检察机关内仅有2000余人,其他司法机关更是寥寥无几。

从科研和教学来讲,至二十世纪末,我国尚未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仅培养出了极少量的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目前,仅有个别高等院校着手司法会计方面的本科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在校生不足百人)。

人才资源的缺乏,不仅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造成了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被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证据收集活动也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更不要说为司法实践提供司法会计方面的科学证据了。

(二)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尚需提高。

目前,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一些大专院校的会计科研、教学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从财经院校会计、审计及其他经济专业毕业的,许多人还缺乏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教学、科研人员更是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专业技术水平的不足,往往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违法检案、技术性错检等一系列问题。

(三)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由于大多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缺乏对司法会计的了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在司法实践 7

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或不会收集检材至使鉴定无法进行等情形。因此,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还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四)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和规范。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对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和规范,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如司法会计的用语混乱,大量引用证人证言作为结论的依据,应当验证的鉴定事项有重要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超范围解决法律定性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五花八门等做法,这些说明由于缺乏统一和规范,使司法会计工作有明显的随意性,造成了一些混乱。

(五)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和活跃

由于司法会计工作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受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的影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不足深入和活跃。司法会计领域内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人才资源缺乏和投入不足,目前还没有得到解决。另外,专业交流渠道不畅也是造成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和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除检察机关不定期举行一些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外,目前国内只有少数法学刊物、财经刊物可发表一些司法会计方面的文章。这种状况与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

四、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诉讼科学化进程的加快,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一)适应形势发展,大力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的现状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已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首先要加强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解决目前还没有解决的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和司法会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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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加强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应针对当前高科技犯罪、智能化犯罪的特点和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会计审计新技术,加强对司法会计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

(二)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促进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在我国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学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有部分财经、政法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还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少量司法会计方向硕士研究生,这为培养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人才开了个好头。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专门化班而没有作为一个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上注重于会计学而不重视法学、侦查学、司法会计学的基础教育,司法会计专业有其名而无其实,师资和司法会计专业教材也存在着一些困难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整体上有一个较合理的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

另外,应加强对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司法实践部门来讲,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才能适应办案。因此,各部门应重视对现有人员的司法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同时,政法院校的非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也应加强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将来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

(三)标准化:司法会计的最终出路

在诉讼中,诉讼证明标准的提出和证据法的制定被逐渐提到立法日程上来,这对涉及技术性证据的司法鉴定技术提出了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司法鉴定的标准化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最终走向。司法会计也不例外。要解决目前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司法会计必须走标准化的道路,这既是诉讼科学化的要求,也是司法会计自身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司法会计标准化研究与操作的需要,首先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司法会计标准化组织,这是进行标准化活动的前提条件。其次,要组织人力、物力,借鉴会计、审计的现有成果,尽快编纂司法会计引用技术标准,以解实际工作之急。

(四)建立全国性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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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无论是专业人员数量还是专业技术的应用都已初具规模。从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发表于《中国司法鉴定》20xx年第3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技术处)

参考书目

(1)于朝著《司法会计学》,山西省经济出版社,19xx年版。

(2)何联升著《司法会计鉴定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3)谢次昌主编《司法会计学概要》,法律出版社,19xx年版。

(4)顾洪涛主编《司法会计基础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5)赵刚等著《司法会计学原理》,中国城市出版社,19xx年版。

(6)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7)上野正吉等著《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群众出版社,19xx年版。

(8)钟大海译《利用经济分析侦破犯罪活动》,法律出版社,19xx年版。

(10)何家弘著《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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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个人成长与发展的目标和行动计划

20xx年个人成长与发展的目标和行动计划一自序20xx年自己对学习生活都有过很多的探索与尝试比如室内健身计划用35年的时间阅读1000本书计划创建个人梦想基金会创建个人教育与发展基金会等自己感觉还是挺满意的20...

个人发展计划

教师个人发展计划坪头小学张会林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要求全面落实高效课堂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现代化的教师特制定计划如下一师德建设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的...

20xx生物教师个人发展计划

20xx生物教师个人发展计划计划一初中生物教师个人发展计划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生物科技的发展更是迫在眉睫作为初中生物教师的我为自己个人今后的发展探寻思路与对策一现状分析本人从xxxx年9月至今一直担任初中生物...

英语个人发展计划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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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个人发展规划书

教师个人发展规划书音乐当今新课程新课标教育现代化等关于教育改革的新名词不绝于耳随着新一轮基础音乐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社会对音乐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促进自身专业水平进一步...

我的个人发展计划(2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