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立案报告书
20xx年12月27日18时40分,北京东直门派出所接到居民焦殿发报案:当晚五时许,其弟焦殿凯在北新桥煤气站换购煤气罐时,被一个叫李卫军的人用刀子捅伤,现其弟已送往东四人民医院抢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焦殿凯被伤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据报案人焦殿发(23岁,家住东城区北运仓胡同12号,北京热力厂工人)讲,当下午四点多钟,其弟焦殿凯去北新桥煤气站换购新煤气罐,将近五点,未见其弟回来,焦殿发就前去看望。其到煤气站时,其弟已排到第三名。这时一个叫李卫军的男青年想在其弟前面加塞儿,其弟没同意,排在后面的人也都在喊“别加塞儿”。这时焦殿凯走过去,接过其弟手中的煤气本和钱,说:“你到一边等着去,我来。”其弟出队后,站在一边。李卫军没敢在他前面加塞儿,李卫军也出了队。就在他付款时,李在一旁拽住其弟的衣领,一边打,一边骂:“小丫挺的,你敢不听我的!”于是其跑过去拽住李,质问他:“你凭什么打人?”李没说话,抬腿踢了他一脚,并从裤后兜掏出一把刀子说:“想打架,让你俩捆一块儿上。”随后拿刀子向他扎过来。其弟冲过去想拦住李,李照着其弟刺了两刀,一刀刺在胳膊上,一刀刺在右胸部。李见其弟胸部流出血来,撒腿就跑了,他赶紧截了辆车,送其弟去了医院。随即来到东直门派出所报案。
据被害人反映, “李卫军”是其在排队时听见有人这么叫才知道李卫军这个名字的,被害人并不认识李卫军,也不知道李卫军居住址。 受伤后其哥把他送到医院急诊室,开始他还挺清醒,后来迷迷糊糊什么也不知道了。等醒过来时,他已经被送到住院部了。其他情况与其哥所说相符。
据煤气站营业员周志敏(女,36岁,北新桥煤气站营业员)介绍,市煤气公司的统一要求,在20xx年元旦前将所有旧煤气罐全部更新,旧煤气本也随之更换,所以,最近几天换煤气本和煤气罐的人特别多,从早到晚排大队,为此他们煤气站也安排了加班。当天下午秩序一直挺好,天擦黑时,排队的人乱了起来,就听有人喊“别加塞儿”。 当时她正帮助顾客搬煤气罐,没看清楚是否有人加塞。不过她认为,既然有人喊“别加塞儿”说明肯定有人正在加塞儿。不一会儿,她见两个男青年撕打起来,就听见个头高一些的喊:“你敢不听我的”。这时人们全都围了过去,还有人劝架,那个高个子挺凶的,突然抽出一把刀子把另一个给捅了,捅完人他冲出人群,向西边跑了。她看见那个高个子从身子后面拿出刀来,像是别在后腰上的。捅人的那个男青年她以前见过,他跟她们那儿换过煤气罐。她以前不知道捅人的那个男青年的名字,事后听人们议论说他叫李卫军。
经东四人民医院伤情诊断证明,患者焦殿凯,男,17岁,于20xx年12月27日晚被人用刀刺伤,送入院。入院时该人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伤口位于右胸臂第二肋间,长约三公分,深约五公分,刺中肺叶,合并有血气胸。入院后,经及时抢救,采取止血、缝合、消炎等措施,病情得到控制,目前已脱离危险。
根据以上案情,以及《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卫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呈请立案报告书
呈请立案报告书
×公刑立字[19××]第×号
××市公安局:
19××年12月28日下午1时35分,我分局接到××市××区××学校刘××电话报称:“××学校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内发现一麻袋上有血迹,疑为杀人案”。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12月28日下午1时35分,刘××在××学校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内发现一麻袋上有血迹,疑为杀人案”。刘××立即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勘查,发现被害人为一具无头女尸,左手不见,右手被砍断,左脚穿一只黑色丝袜,右脚赤足穿有一只黑色胶底布鞋,尸体东侧有大量血迹,在尸体周围发现菜刀一把,上有血迹,在尸体底下发现足迹一枚(已提取)。
当日晚9时25分,勘查搜索工作继续进行中,在该校西食堂北侧污水井中发现一颗女性人头。 经法医对尸体和人头以及菜刀上的血迹进行检查,结论为:
1、人头与尸体为同一人;2、头顶颈部砍伤为致命伤;3、头颅是死后被人用刀切掉;4、死亡时间为当日上午9点至10点之间;5、血迹与死者血型相同。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刘××回忆,12月28日下午,其在经过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一个麻袋,仔细一看,麻袋上有血迹,当时心里顿生恐惧,疑为杀人案,便立即报了案。经法医对尸体和人头以及菜刀上的血迹进行检查,判断案发时间是在当日上午9点至10点之间。
2.作案范围。据现场勘验人员勘察检验,被害人系一女性,是被人用菜刀砍死后又切掉头颅,将头颅扔到该校西食堂北侧污水井里。然后再将尸体装入麻袋扔到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内里。由此看来,该案极有可能为情杀,同时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现场无打斗挣扎痕迹。据此判断,被害人是在完全无防备的情形下被砍死,由此推断,该犯罪分子应该是被害人所认识的人且熟悉被害人的日常行踪,与被害人的交情不浅。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故意杀人案侦查。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犯罪嫌疑人下落。
2.先从××学校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