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规范化标准
一、个人书面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向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大社保工作中心提出相应救助要求,填写《杭州市富阳区社会救助申请核查表》。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中《社会救助申请书》需写明家庭基本情况与申请救助原因,并随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受理与初审
1.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对《杭州市富阳区社会救助申请核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初步审查,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调查。
2.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小组,1000人(含)以下规模村(社区)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1000人以上规模村(社区)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全体村民小组长、妇女主任、村老协会长等人员组成,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扩大到全体村民代表,评议小组要对本村(社区)拟救助的申请对象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民主评议时,调查人员首先逐户介绍各申请对象家庭的实际调查情况,也可以申请人直接介绍情况,评议小组按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并要求参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做好详细记录。
3.将经初步审查和民主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申请人不同意村(社区)意见的,可直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乡镇(街道)审核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组成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的调查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走访工作单位等手段,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2.确定拟救助金额。对经调查复核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对象确定拟救助金额。
3.做好单独登记台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4.提交集体讨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将拟救助对象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提交党委政府集体讨论。
5.录入系统。将拟救助对象名单录入社会救助系统,利用高拍仪将纸质档案扫描进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6.公示。打印拟救助公示表,在拟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各自然村和居民住所(楼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确保公示内容完整、准确,接受群众监督。
7.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审核。
四、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审核
1.信息比对。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依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审核,通过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信息比对,查询申请人家庭相关收入、财产信息。
2.经过信息比对,对有疑问的申请人家庭信息,区核定中心可将信息反馈给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复查;区核定中心也可自行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复查。
五、区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审批
1.区帮扶救助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对象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低保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
2.区帮扶救助服务中心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抽查。
3.审批完成后,将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收入、保障金额等情况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
六、文明服务规范
1.举止文明。大社保基层服务平台救助工作人员举止得体,服务文明规范,不和救助申请人发生口角争执等不文明情况。
2.操作文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复核,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款物。
3.入户服务。帮助特殊人群做好代理服务,村大社保联络员、社区民政联系员定期走访辖区内的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尽力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困难家庭基本情况。
第二篇: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规定及相关标准说明
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规定及相关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1.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2.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3.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处,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4.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 1
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3.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同一类别的多项工程只能算l项数;
4.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总承包工程业绩;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专业工程代表业绩的,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或总分包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但不能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时限要求;
6.总承包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可计人申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
7.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xx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xx年1月1日算起;
8.房建业绩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工程, 2
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
9.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工程跨度业绩;
10.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天线、水箱等构筑物不能计算在内;
11.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
12.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
4.初级及以下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由最初一级受理资质申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不需上报。
(三)工程结算收人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人,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人;
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企业申报的各资质类别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3.特级资质或资质标准中有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要求的资质类 3
别,如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申报单位需要提供本资质类别所要求的近3年经业主或有关机构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
(四)年限
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3年,申请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升级的应当满2年,按企业取得该类别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计算。
(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六〉覆盖专业工程规定,另行制定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 4
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八)分立和合并
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由建设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执行“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文件有关规定。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
1.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 5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经市级(扩权县)审核同意并签章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时受理有关资料。
3.各种变更事项需提交如下附件资料:
1)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企业改制批复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资料、企业章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涉及资质证书编号变更[跨区域变更]的可不提供资质证书正本)。
3)注册资金: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5)注册经济类型:营业执照、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决议)、职称证件、身份证件、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7)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件、工作简历、聘用合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8)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件、工作简历、聘用合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4.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应在全国性媒体、由省级审批的企业应在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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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办理各种变更事项均需及时通过河北建设网(网址:http://www.)办理网上变更手续。如果资质证书编号已变,则通过变更系统进入,将资料修改完毕后及时上报;如果资质证书编号未变,则通过申请系统进入,将资料修改完毕后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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