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进场

时间:2024.3.20

4.1.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1.3.1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4)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5)预应力砼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JG3006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3007标准的规定。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8)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

告,其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 3013后方可用于工程。

(9)钢材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1-1~12格式内容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0)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不大于60t为一批。

2)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

4)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以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钢绞线、钢丝束不大于30t为一批。

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不超过1000套组为一验收批。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硬度检验抽取5%,且不少于5套。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3套试件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

6)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取样数量:弯曲试验每批2个,拉伸试验每盘1个。

7)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每批抽检9件圆管试样(12件扁管试样)。

8)其它建筑用钢材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

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Ⅱ 核查办法

(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表4.

1.3.10),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签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当钢材的品种、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签证书。

(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1.3.2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

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4)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取样必须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5)水泥检验报告按质控(建)表4.1.3.2填写,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当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时均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终凝时间、细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经鉴定可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处理。

(7)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8)进口水泥除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也应提供合格证或按(2)条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4.1.3.10),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本节Ⅰ(3)条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检验报告。

(4)主要的检验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

4.1.3.3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检验、强度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要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1、《烧结多孔砖》GB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和《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标准的要求。

(2)进场的砌墙砖应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

(3)砖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2542规定,加气砼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11969规定。

(4)砌墙砖应以同厂家、同规格3.5万~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的按一批计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每批按标准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做有关项目的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砖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的强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砖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4 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同时砼用砂、石还要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要求。

(2)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3)砂、石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4-1~2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和《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规定。

(4)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5)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6)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Ⅱ 核查方法

(1)核查砂、石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5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用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JC4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标准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39标准中对外加剂的要求。

(2)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外加剂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5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混凝土配制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5)进场的外加剂应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

告。对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厂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6)混凝土外加剂、泵送剂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同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7)砂浆、砼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8)砼膨胀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袋装和散装膨胀剂应分别进行编号、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进行。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小于10kg。

(9)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砼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砼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10)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一致。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

(2)外加剂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各种外加剂,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4)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不符。

4.1.3.6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标准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要求。

(2)粉煤灰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标准的规定,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3.6-1,高炉矿渣粉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规定,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3.6-2。

(3)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4)每批粉煤灰必须按《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要求,检验细度和烧失量,有条件时,可加测需水量比。

(5)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粉煤灰,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6)矿渣粉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以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编号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粉煤灰、高炉矿渣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粉煤灰和高炉矿渣粉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掺和料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

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1.3.7 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强材料,密封材料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7-1~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进场复验项目

序号 材料名称 现场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检验

1 沥青防水

卷 材 大于1000卷抽5卷,每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 ,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 孔洞、硌伤、露胎、涂盖不匀,折纹、皱折,裂经纬度,裂口、缺边,每卷卷材的接头 纵向拉力,耐热度,柔度,不透水性

2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

卷 材 同1 孔洞、缺边、裂口,边缘不整齐,胎体露白、未浸透,撒布材料粒度、颜色,每卷卷材的接头 拉力,最大拉力时延伸率,耐热度,低温柔度,不透水性

3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同1 折痕,杂质,胶块,凹痕,每卷卷材的接头 断裂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低温弯折,不透水性

4 石油沥青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 沥青玛蹄脂 每工作班至少抽一次 — 耐热度,柔韧性,粘结力

6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 涂 料 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 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无沉淀、凝胶、分层 固体含量,耐热度,柔性,不透水性,延伸率

7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同6 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柔性,不透水性

8 胎体增强

材 料 每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 m2按一批抽样 均匀,无团状,平整,无折皱 拉力,延伸率

9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 每2t为一批,不足2t按一批抽样 黑色均匀膏状,无结块和未浸透的填料 耐热度,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

10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 每1t为一批,不足1t按一批抽样 均匀膏状物,无结皮、凝胶或不易分散的固体团状 拉伸粘结性,柔性

11 平 瓦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边缘整齐,表面光滑,不得有分层、裂纹、露砂 —

12 油毡瓦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边缘整齐,切槽清晰,厚薄均匀,表面无孔洞、硌伤、裂纹、折皱及起泡 耐热度,柔度

13 金属板材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边缘整齐,表面光滑,色泽均匀,外形规则,不得有扭翘、脱膜、锈蚀 —

14 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 每月同标记的止水带产量为一批抽样 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海绵状,中心孔偏心;凹痕,气泡,杂质,明疤 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撕裂强度

15 高分子防水材料遇水 膨胀橡胶 每月同标记的膨胀橡胶产量为一批样 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海绵状;凹痕,气泡,杂质,明疤 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体积膨胀率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

(5)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1.3.8 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隔热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隔热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8。

(5)每批产品中应随机抽取8块制品作为检验样本,进行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样品用于其它项目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隔热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使用的隔热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1.3.9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建筑外墙涂料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9-1。

(4)外墙腻子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打磨性、粘结强度、耐水性及耐碱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9-2。

(5)从每批产品中按《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3160的规定抽取2kg作为检验样本,进行检验项目的检测。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1.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1.4.1 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及土方回填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分层填筑,夯压密实,现场分层取样,实测试样的密度、含水率,据此计算压实系数。

(2)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填料做击实试验(粘性土)或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回填砂)确定其最大干密度ρd,max,再根据设计压实系数,分别计算出填料的施工控制干密度。

(3)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取样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定,协议未规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4)环刀法取样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含水率及环刀法密度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大于规定时,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5)密度及含水率试验、灌水、灌砂法密度试验、击实试验、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及压实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1-1~6。压实度试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检查回填是否按层取样,检验的数量、部位、范围和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干密度(压实系数)低于质量标准时,是否有补夯措施和重新进行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查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是否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干密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取样试验或取样数量、部位与规定严重不符。

(2)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又无补夯措施和重新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3)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情况。

4.1.4.2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设计报告,见质控(建)表4.1.4.2。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Ⅱ 检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提供,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1.4.3 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3。

(2)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 m2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

3)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

(3)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一批。基础和主体(多、高层建筑按施工组织设计划定)各作为一个验收批。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

(4)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

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5)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6)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种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砂浆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试件严重超龄。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砂浆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单位签认;或评定方法、计算出错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1.4.4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4。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

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试配混凝土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现场施工时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并做好记录。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1.4.5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5-1~2。

(2)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

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桩每浇注50m3混凝土应取样一次,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

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取样一次;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至少取样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11)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4)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等的规定取值。

(5)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按设计要求和规范确定。

(6)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7)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的代表性不真实或有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经鉴定处理的结构或构件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核查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的规范规定。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混凝土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以及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超龄。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4.1.4.6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渗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6。

(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与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2)预拌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二组试件,且每部位(底板、侧墙)的试件不少于二组,当每增加250~500m3混凝土时,应增加二组试件,当混凝土增加量在250m3以内时不再增加试件组数。

(3)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

试验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不少于28d,最长不得超过90d。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渗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不符,以及试验时试件龄期严重超龄。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

(3)混凝土抗渗试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

4.1.4.7 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告,其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均须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规定。

(2)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3)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中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见质控(建)表4.1.4.7-1~3,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亦按一批。

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5)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

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不超过500个接头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合格率为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1000个接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500个或10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

7)预埋件钢筋电弧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仍按一批。

(4)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4.7-1~3规定内容填写每个试件检验结果数据及结论,应说明破坏部位(断在接头、热影响区或接头外)及破坏状态(呈现脆性或延性断裂等);焊接接头弯曲检验应注明弯心直径、弯曲角度及每根试件弯曲后在焊缝处是否发生断裂,并判断该组试件的拉伸及弯曲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5)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片及预埋件等)力学性能各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要求。

(6)凡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焊条的规格、型号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定时,钢筋电弧焊焊条牌号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选用。进行电渣压力焊和埋弧焊若设计对焊剂的牌号未作规定时

可采用431焊剂(高锰、高硅、低氟焊剂,适合于Ⅰ、Ⅱ级钢筋的焊接)或其它性能相似的焊剂。

(7)对焊条质量有怀疑时(如锈蚀、受潮严重),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焊条检验报告。

(8)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焊工考试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焊接报告中应填上操作人姓名及焊工证编号。

(9)机械连接接头使用的连接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对该批连接件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其它专项检验。合格证报告中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镦粗直螺钢筋接头》JC/T3057等标准的规定。

(10)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内容见质控(建)表4.1.3.1-3及质控(建)表4.1.8.4-11,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焊接。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每份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

(2)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

(3)采用电弧焊和埋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接头等,应分别核查焊条、焊剂、连接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进口钢材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化学成分检验及可焊性检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有否先隐蔽,后提供检验报告。

(6)核查焊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2)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意见。

(3)焊接或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量。

(4)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所使用的焊条、焊剂、连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5)进口钢材焊接前没做化学成分检验或化学检验报告中的C、S、P、Mn、Si元素的含量及碳当量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未做可焊性检验。

4.1.4.8 见证检测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

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记录见质控(建)表4.1.4.8。

(6)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

(3)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明显不符。

(2)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

(3)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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