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2024.4.25

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关注的重点问题解析

邱明 左华莹 樊秀园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广大纳税人十分关注的重要事项,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20xx年度汇算清缴实务操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切实防范税务风险,市易所对2014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解析。

一、审视企业所得税管理新变革,调整汇算清缴总体思路。

20xx年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提出了“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试行“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的后续管理思路。涉税文件由通知改为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由审批改为申报等变化,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除了必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外,工作重心向税收优惠政策专项评估、资产损失专项评估、行业专项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通过申报数据分析税源走向等转移。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优化台帐管理、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健全第三方信息应用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等手段实现征管变革。

基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变革,纳税人应正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风险,调整汇算清缴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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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审视20xx年全年经济业务。经济业务决定税收,应重新审视20xx年全年业务流程、核对重大业务合同,与税收政策规定配套比对,查找是否存在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区分不清等事项。

2.审查跨年度事项是否递延调整。暂时性差异是纳税调整的常规性工作,汇算清缴申报前,应检查是否存在以前年度曾纳税调增(减),应在本年度纳税调减(增)的事项,特别是梳理历年税务查帐报告中的暂时性差异事项,避免出现应调未调的情况。为确保延续性,建议纳税人建立纳税调整事项台帐管理,记录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防范税务风险。

3.审查重大事项如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经过备案流程,企业资产损失应经过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流程,各相关资料应对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力求完备。

4.高风险事项如股权变更、企业重组业务中按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事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号)所规定的资料和流程进行备案,各项资料应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归整各类报表之间数据的平衡关系,防范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在财务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得来的,两类报表中存在必然逻辑关系,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正是审核两类报表时的逻辑关系,从而排列纳税疑点,开展约谈乃至实地核查。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必做的功课是,审核报表与报表的勾稽关系、核对会计处理、评估财务处理的涉税问题,及时通过会计错帐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审计调帐等方式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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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互换平台,已逐渐被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所重视,企业汇算清缴时据以进行纳税调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与其他报表使用者如贷款提供者银行、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报送的报表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两套帐带来的税收风险。

三、关注税收优惠新变化,用好用足税收政策。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鼓励部分产业和项目发展,20xx年度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有新变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及时予以关注,完善优惠备案怕流程及备齐相关证据材料。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有新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增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可加计扣除的五类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加大了优惠力度,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2.技术转让收入优惠之技术转让收入范围有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12号)规定,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2号)明确,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且一并收取价款可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合并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 3

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6号)明确符合条件的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按公共基础设备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就软件企业“经认定”、“收入总额”、“获利年度”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同时明确了跨20xx年1月1日成立和认定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更便于税务机关执行。

5.细化节能服务企业征收管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xx年第77号)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作出细化:(1)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将核定征收企业排除在外,对企业财务规范核算提出了要求。(2)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政策期限,应连续计算,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后企业未盈利也应计算优惠政策期限。(3)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4)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5)细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备案流程及所需资料。

四、准确处理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取得的各类政府补助收入,会计核算时,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区分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递延收益。 4

而税务处理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税务处理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形成的会认与税法差异,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取得的各类政府补助收入在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同时,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支出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列支,应在列支年度进行纳税调增。不征税收入有四种:1.财政拨款,可凭财政拨款文件和单据在取得当年进行纳税调减;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这类不征税收入可凭相关文件在上缴年度进行纳税调减;3.其他的不征税收入,应当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方可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4.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的事项,如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纳税调减。

五、关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视同销售问题

在当前多种经营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日益频繁,如以评估增值的资产投资换取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等业务,表面上没有货币流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精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当视同销售。体现在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中,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非货币资产的净值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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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混合性投资所得税处理有新规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如信托投资、混合性债券投资、各类理财产品等,其属于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直接影响投资方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优惠、被投资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能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1号)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时应关注,由于投资方取得的固定报酬部分已被定性为利息收入,那么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息支出可凭应税凭证税前列支。

七、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整对所得税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此类小规模纳税人,月初会计核算时以不含税价计算销售收入,月度终了时符合该起征点规定,免于征收增值税时,应当将免征的增值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然符合起征点规定的企业在年度终了时除核定征收企业外。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享受相应的税率优惠。

八、电信企业的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口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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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5号)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9号)进一步明确: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九、维简费支出按实际发生原则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7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维简费由按规定标准计提列支改为按实际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20xx年前按规定标准计提仍有余额的,在使用完毕后方可按规定进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十、企业发生实物捐赠支出需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须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20xx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 7

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获得20xx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等文件陆续发布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当视同销售,在汇算清缴时,应当区分实物属于自产还是外购,分别在纳税申报附表一15行按市场价(外购实物按外购价格)作视同销售收入的填报,同时在附表二14行填报该项货物的成本,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注意的是,对自产货物在已经视同销售的同时,应调整捐赠支出的计税基础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税前列支。

十一、关注“营改增”对汇算清缴的影响

从20xx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因此,汇算清缴还应当关注“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1.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征收营业税时,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以不含税营业收入计税依据。因此,假定改革前后营业收入不平不变,则不含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收入)比含税价格(收入)下降比例=(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x100%=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则现代服务业收入的下降比例=6%/1.06x100%=5.67%,交通运输业收入的下降比例=11%/1.11x100%=9.91%。可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的收入比含税价有所下降,其下降比例取决于增值税税率的高低。“营改增”之后,企业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的收入比“营改增”之前减少。

2.对成本费用的影响。首先,营业税制下的成本是价税合计数,而改征增 8

值税后,企业支付各类原材料成本、运费、应税服务等事项,均应进行价税分离,因此,在“营改增”后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会下降,下降的幅度因该成本事项适用税率不同而不同。如原材料成本下降=(含税价-不含税价)/含税价=17%/1.17x100%=14.53%;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当企业领取原材料、结转生产成本并被销售领用时进入当期损益,从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可以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第三,部分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费用也以不含税价格计入当期损益,也会适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第四,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中,由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原值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会导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从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3.对取得#5@p种类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发生“营改增”业务时,应向对方索取国税#5@p,作为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税前扣除。

4.“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确保“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各地均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营改增”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超过原营业税税负的,可以向当地财政申请财政返还,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应作为政府补贴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损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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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20xx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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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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