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4.9

充分做好人民调解文章 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xx年11月20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妹冢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视察组来莘县对《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们莘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农村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我镇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 1

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正、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近几年来,我镇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基层调解网络建设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抓好我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建设,按照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分类指导,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网络,一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调委会主任,成员有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组长等;二是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目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全镇共有调解委员会75个,其中,村级调委会65个,企业调委会2个,镇直部门调委会8个,调解员234人。人民调解网络的建立,使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为了新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明确职责,整合职能,做好结合文章。我镇调解中心是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依托司法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 2

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办事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十项职责,即: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掌握并控制全面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纠纷;组织指导监督基层调委会和各单位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配合并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调处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调处跨村矛盾纠纷;调处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指导“110”、“148”接处警工作;调处各级领导交办和指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社会矛盾的预测和调研,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

为有效提高调解工作效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严格按照“一庭、两所、三结合”的具体要求,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纳入调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与政法工作进行对接。与妹冢派出所、朝城法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筑起了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尽管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人民调解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基层调解员人均人数偏少、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村干部人数偏少,在基层,往往由治保主任兼任调解主任,但往往由于治保主任身兼数职,没有专门时间学习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知识 3

和办案技巧,他们在处理基层矛盾时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分析、凭经验进行评判,而对于可能牵涉到的专业法律问题,他们往往只能是向上推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是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但由于镇司法所人员限制,这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依法调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在基层。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基层的调解工作。由于基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三年为一届,村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跟着三年换一班,并且农村年轻稍微有点知识和能力的都到外面打工,留在村里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比较少,加上知识学历普遍较低,所以造成除了极少数村有专职调解员外,很多村的调解员都不够稳定,好的情况三年一换,不好的情况一、二年就换,人员的不稳定导致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受财政困难的客观影响,造成调解工作和培训的经费困难,调解效果无法保障。由于我镇的财政比较困难,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又不能收取费用,因而无法保证调解工作的经费,造成绝大多数村调委会运转艰难,办公条件简陋。一旦发生纠纷后,大多采取临时找场所、随处谈情况等办法解决。此外,人民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需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调查实情,耗时较多,由于没有经费补贴,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纠纷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结案现象时有发生,以上的种种原因都造成调解的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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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大调解格局,队伍建设是前提。建立大调解格局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镇、村、企业等的组织网络。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是结合农村“两委”建设整顿健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吸纳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热心民调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二是科学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还应当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师、法官和一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请来,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师资,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以达到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大调解格局,经费落实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做保障, 5

目前镇财政有限,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村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村干部工资待遇普遍偏低,难以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三)建立大调解格局,长效机制是关键。大调解的工作模式要坚持下去并发挥作用,相应的机制建设非常关键。一是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足额保障;二是业务规范化建设。要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配备调解员;实现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工作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三是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对调解员的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激励机制,调动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大调解格局,公信力是标准。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开展规范化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在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上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度。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有效发挥调解在处理民间矛盾纠纷中的优势,构建起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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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调研报告


水磨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文章来源:李凤    发布时间:20##年05月19日    阅读次数:396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轻的罪犯,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尚无现成的经验可予借鉴,以致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严峻。为了今后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水磨镇社区矫正工作,笔者于20##年2月至3月对水磨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作了专门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水磨镇位于鲁甸县中部,与小寨、龙头山、乐红、梭山、龙树相邻,是原铁厂乡、水磨乡合并的一个镇,全镇国土总面积270.94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全镇辖10个村委会,16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万多,地理位置较为特殊,人口构成复杂。目前我镇共接管社区服刑人员15人,解除3人。其中犯故意伤害罪8人,盗窃罪4人,抢劫罪1人,走私罪1人,拐卖妇女儿童罪1人;原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人。并且经过进一步分析,本地犯罪6人,多为家庭、邻里不和而将他人打伤,属于较轻的罪行;而外出犯罪9人,多为暴力伤害、盗窃他人财物,属于较重的罪行。

  二、经验和做法

  在县司法局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镇从20##年10月开始,坚持“依法、规范、有序”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注重积累和总结经验,力求取得对社区服刑人员成功改造的实效。

  (一)基本形成镇、村两级工作网络

  社区矫正工作在水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20##年10月开始,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镇属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另外,10个村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点,由村干部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村民代表担任联系人。全镇共有社区工作人员及联系人24人,基本形成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镇、村两级工作网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科学管理,完善工作档案

  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拟订《水磨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在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时严格按照五种犯罪类型的具体要求见人见档,司法所接收后,通过走访和与派出所联系,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处罚类型、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制定个人方案和矫正措施,签订社区矫正协议并归档建立,实行一人一档。

  三、存在的难点及问题

  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强调运用开放、社区的资源来矫正罪犯,目前各部门的协调、办公设施、印制资料、走访等工作经费,司法所经费中无力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障碍。

  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当前我镇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级联系人组成。一方面,我司法所只有3人,主要工作除了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处理社会矛盾、综治维稳等九项工作职能,工作繁重。另一方面,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存在软弱现象。

  社区矫正专业技能不强。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又是矫正工作,涉及到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而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司法所是工作主体但无执行权,派出所又无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出现,以至于看起来等同于安置帮教。

  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的时间还不长,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村子中活动,是不公平的。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一些农村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四、对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落实矫正经费。由于当前社区矫正经费尚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明确列入预算,由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

  (二)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首先,在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于重点管理对象应当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其次,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社区矫正专业知识培训。县司法局定期组织专门培训,邀请专家讲解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法律进村等多种形式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以便争取广大百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调研报告

             高淳县司法局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调研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局于9月15日前以司法所为单位,在全县八个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并对各司法所的自查结果加以认真的分析、研究,形成对本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调研报告。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我县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20##年对假释类矫正对象(或拟假释类罪犯)开展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20##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 ,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

2我县目前现有在册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21人,其中已完成审前评估的共有5例(注:20##年底完成审前评估4例,20##年来完成审前评估1例。),在册评估率为23.81% 。

320##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除4人于20##年底进行了矫正环境评估外,20##年来进行审前评估的只有1例。

(二)、20##年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或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20##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 。

2我县目前在册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共有4人,其中假释的未成年矫正对象1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矫正对象3人,已完成审前评估的1人,在册评估率为25%。

二、我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及未被采信的原因分析:

(一)、自20##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 ,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1例审前评估结果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为该拟假释罪犯原判罪名为抢劫罪,系暴力性犯罪,依法不得假释;2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法院尚未审理这两起假释案件。

(二)、自20##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 。1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该未成年被告人目前被取保候审,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三、已审前评估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的实际表现与审前评估结果对比分析:

120##年来已评估的拟假释罪犯(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由于监狱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假释罪犯释放后45天才到达我县社区矫正机构,而假释罪犯在离开监狱7日内并未到司法所报到,在我县矫正机构收到监狱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经多次查找和敦促,方才在监督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陪同下到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为此,司法所依法对其行为给予了警告处分,并已将《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送达该矫正对象。

220##年来已评估的未成年被告人(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该未成年矫正对象目前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迄今为止表现一般。

四、目前审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各部门对审前评估工作仍不够重视。自20##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但14名假释类矫正对象中除4人于20##年底进行了审前评估外,20##年来只有1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审前评估;20##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有3人,其中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285号)进行了审前评估的却只有1人。上述数据说明,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尚未受到诸如法院、监所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截止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似可有可无的形式。

(二)、社区矫正审前评估主体不明确。20##年来我县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4例,其中所附的委托文书的委托主体有的是监狱狱政科,有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科,有的是某监狱某监区,有的是法院;而审前评估的被委托主体有的是县司法局,有的是县社区矫正机构,有的是某司法所。由于主体的不明确,致使我县司法局和县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范围内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个别审前评估意见的做出是否客观与公正尚有待考证。

(三)、没有统一的审前评估意见书格式。我县目前出具的审前评估意见书均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例如:意见书中对拟假释人员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及接收能力事项一栏,有的只需社区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矫正机关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审前评估意见书送达形式没有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中对审前评估意见书的送达形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县有2例拟假释罪犯的审前评估报告是由其家属递交给司法所,之后其家属几次三番地要求司法所为其尽快调查和评价,并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司法所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

五、对今后审前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开展审前评估工作,杜绝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行为。对拟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评估工作,不仅要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高度重视,更应当引起诸如法院、监所等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为杜绝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执行的任意性行为,建议将审前评估作为审理拟假释罪犯和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更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规范审前评估工作,明确审前评估的主体和形式。监狱或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委托人、区县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受托人,是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合法主体,只有主体合法,审前评估的结果方才合法;同时,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由委托人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区县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后由区县矫正机构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委托人;并且,社区矫正审前评估意见应当逐级征询社区(村委会)、街道(镇)社区矫正机构、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才更为全面、客观。诸如上述主体与形式的规范带来的好处有:1、确保审前评估文书的真实性;2、确保审前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3、避免罪犯家属的行为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4、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是对我县20##年以来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综合调研报告,报告不当之处敬请市局领导指正。今后,我县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来进一步规范本县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做到审前评估走访人头全,调查核实细,资料分析准,评估报告真,更加切实地把好我县社区矫正安全管理的“入口关”。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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