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4.20

关于对我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的调研报告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27   浏览量: )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财政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我们组织力量对全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财政建设情况
    全市共有84个乡镇(办),其中:设置乡镇财政所65个,占全部乡镇(办)的77.38%;沁水县14个乡镇实行了“乡财县管”;城区有5个办事处,分别只有1名财政工作人员。全市乡镇财政共有正式人员236人,平均2.8人/所,其中:行政118人,事业85人,工勤33人。现有办公场所面积达3508平方米,平均41.76平米/所。从各县(市、区)情况看,城区设1镇7办,财政所3个,分别是北石店镇、西上庄办事处、钟家庄办事处;共有正式人员14人,其中:行政7人,事业6人,工勤1人。泽州县设17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60人,其中:行政36人,事业18人,工勤6人。高平市设16个乡镇(办),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53人,其中:行政20人,事业11人,工勤22人。阳城县设17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55人,其中:行政30人,事业21人,工勤4人。陵川县设12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27人,其中:行政10人,事业17人。沁水县有14个乡镇,在20##年推行“乡财县管”核算模式后,撤销了财政所,各乡镇只保留了1-2名财政工作人员,共有27人,其中:行政15人,事业12人。
     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
    (一)监管范围及内容
    监管范围。乡镇财政涉农资金共计10大类40小项。分两个渠道拨付:一是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机关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民政救灾资金、村级管理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及县财政下达的部分项目资金;二是县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农经站或会计服务中心的村级账户和农户“一卡通”账户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和专项资金。
    账户设置。除沁水县的14个乡镇外,其他乡镇财政所一般都设有四个账户:预算内、预算外、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退耕还林资金专户。沁水县在20##年推行“乡财县管”核算模式后,该县乡镇的预算内、外账户余额全部转入乡财县管中心账户(仍保留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和退耕还林资金专户),账务由乡财县管中心核算。预算内资金账户主要核算从县(市、区)财政局国库账户拨付给乡镇的各项资金,这些资金年终决算时统一在决算报表中体现;预算外资金账户主要核算需要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目前绝大多数乡镇已无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监管方式及成效
    健全制度。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县(市、区)按照财政部财预[2010]3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保证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建立了政务和财务公开公示制度。通过会议宣讲、发放宣传单及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农廉网”等方式,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并将公开公示后留存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备案存档。
    完善机制。建立了乡镇资金监管信息畅通机制。为保证信息上下通达,以农廉网、财政公开信息网和互联网为主渠道,传递各级财政部门的文件、信息,交流经验等情况,保证了乡镇财政能及时收到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指标文件、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和电子数据。同时也能及时反馈乡镇在开展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困难和建议;建立了抽查巡查机制。采取县乡上下联动,以乡为主的方式,共同做好抽查巡查工作。部分乡镇成立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由财政所牵头、农经、民政、计生等部门配合,对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整改,保证了乡镇财政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信息管理。建立了财政涉农补贴农户基础信息库。为确保各项涉农补助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发放到农户手中,各乡镇建立和完善了财政涉农补贴农户基础信息数据库,将农户的编码、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种植面积、种植种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系统》。同时,每年在进行种粮补贴面积登记前,先将所有涉农信息全部核对一遍,对死亡户、新迁户、变更户及土地信息,及时掌握并变更,以保证涉农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及补贴资金准确发放。
    实施监督。针对财政补助性资金涉及面广、资金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财政所把项目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全程实施监管。一是严把项目申报关。财政所通过对项目主体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虚假立项。二是参与项目招投标。根据项目招投标程序,全程参与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对项目主体的招投标行为、标的、中标单位予以确认。三是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按工程进度拨款。财政所通过实地检查确定施工进度,并根据施工进度对项目单位拨款。四是做好项目完工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对完工项目编制工程决算,对业务主管部门的完工验收报告进行验收评审。对项目主体的审批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决算验收等公开公示,按照报帐制要求,实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建立制度、完善机制、改进手段、强化监督,有效提升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增强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乡镇财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职能不健全。一是乡镇财政所职能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不规范,涉农资金发放不及时,村级财务监管不到位等;二是“乡财县管”中心职能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建立规范的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村级财务监管工作指导不够。
    2、制度不完善。一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造成监管漏洞,影响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二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工作流程不统一。大部分乡镇财政工作制度内容不贴实际、过于笼统,工作流程不够科学,执行时随意性很大;三是没有建立市级财政资金反馈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三农”方面的资金很多,但是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一无所知;四是没有建立财政干部定期轮岗制度。乡镇财政干部在同一乡镇工作时间普遍过长,既不利于乡镇财政干部的成长,也不利于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
    3、监管不到位。一是“乡财县管”工作开展进度缓慢,我市泽州、陵川、沁水县都是省定“乡财县管”试点县,目前除沁水县于20##年开展此项工作外,其余两县工作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影响了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的质量;二是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只对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作为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财政“看得见,管不着”,资金监管流于形式;三是监管意识不强,精细化管理做得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管”、“重项目申报,轻后期监督”的现象。
    4、财务不规范。一是会计岗位设置不科学,岗位责任不明确;二是会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证上岗;三是会计核算不统一、不规范;四是票据不规范、支出不合理。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完整、不合规,存在白条抵库现象等;五是资产管理不严谨。大部分乡镇都没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极易造成资产账实不符。
    5、人员素质差。乡镇财政干部年龄老化、思想闭塞、专业知识匮乏、履职能力欠佳。
   (二)建议
    1、进一步健全乡镇财政职能。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界定乡镇财政所与乡财县管中心(办)的职能,明确各自职责。即:
    乡镇财政所职能:负责编制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的具体工作;负责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管理;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乡财县管中心(办)职能:负责核定县对乡镇的预算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乡镇政府上报备案的预决算;监督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监缴乡镇预算收入,核拨乡镇预算资金;指导乡镇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乡镇监督管理村级财务;负责乡镇财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2、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监管制度。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和完善各县(市、区)已出台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及各项工作制度,并张贴上墙;二是根据《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并张贴上墙;三是建立市级资金反馈制度,对于市级下拨的乡镇财政资金,乡镇财政所要按月编制市级资金使用情况反馈报表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财政部门;四是建立乡镇财政干部定期交流制度,提高乡镇财政干部工作积极性,避免财政干部在同一地方工作时间过长,思想松懈,步入腐败歧途。
    3、进一步加大乡镇财政监管力度。一是因地制宜推进“乡财县管”工作。对于机构健全的乡镇财政所在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按现有模式运行。对于人员少,机构不健全的乡镇财政所,可以按“乡财县管”的模式进行管理。乡财县管中心(办)在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财政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乡镇财政与县级财政“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二是通过财政网、农联网等网络平台,构建县乡村一体化的财政监管网络体系,将信息化技术更多地运用到乡镇财政监督工作中,实现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全面监管;三是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财政收入监管、财政支出监管、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与监管、内部监管、党风廉政建设等五个方面。对目标考核优胜的乡镇财政进行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乡财政部门各类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的主要依据,奖惩并举,推动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4、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一是要按照《会计法》科学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二是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要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的后续教育与培训;三是要依法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会计核算流程,实施会计电算化;四是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和责任。五是建立财产清查处理制度,确保财产的完整性。
    5、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干部素质。乡镇财政担负着基层财政资金监管、惠农资金发放等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由于我市乡镇财政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整体不佳,所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人员素质是当前乡镇资金监管工作首要任务。要继续按照财政部“每三年将所有的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次”的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财政业务培训为重点,以全面提高乡镇财政干部能力和素质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培训,建立起有财政特色、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同时要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做法,多与兄弟单位联系,多向外省市先进单位学习,学习先进经验,引进先进做法。通过培训与交流,逐步优化乡镇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提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


第二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细则


克山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本细则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均纳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

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统筹规划、逐步纳入、分类监管、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分批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 通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补助对象的利益得到较好维护;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第二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已纳入和当年计划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除按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化发放流程操作到位外,重点抓好公开公示、抽查核实两个环节。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所要联系、配合和督促乡镇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

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认真抽查核实补助信息。在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所要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供养人数、低保救助人数、优抚对象人数、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等,进行抽查核实,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应主动配合。现场核查必须形成核查记录,核查人员签字,并由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县财政局乡财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查记录要留存归档。

第七条 对暂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主动与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衔接,凡能直接发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 “一卡通”方式发放。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和资金信息提供给乡镇财政所,并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要求,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为下一年度纳入“一卡通”发放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配合有关站所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所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申报关。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和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和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金拨付关。对通过乡镇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或群众有意见的,乡镇财政所应主动查明原因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按规定处理。对不通过乡镇财政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乡镇财政所要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县直相关部门要参考乡镇财政所提出的意见进行资金拨付或报账。

5.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所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 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监管的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

1.属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财政局乡财股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要主动收集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根据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2.属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乡

镇财政所要抓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基础。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全面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资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十三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

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乡镇部门财务核算和预算经费检查。规范会计核算,健全民主理财。指导乡镇编制部门预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加强乡镇债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乡镇财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账乡代理”。乡镇财政所要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所要会同农经站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列入乡镇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所要会同站所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对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资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将文件、资金等信息分解告知县财政局乡财股和乡镇财政所,以保证乡镇财政所全面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对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负责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等信息,提供给县财政局乡财股和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加大对上述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金额及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基础数据采集、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公示,防止数据不实。

第十九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乡镇财政所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

管效率。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第二十条 建立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严禁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严禁瞒报、少报、漏报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否则,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的财政资金要如数追回,并移送县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检查机关实行问责;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根据乡镇财政所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六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县财政局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局长任组长,其他局

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县财政局乡财股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开展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根据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农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安排乡镇政府公用经费,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局乡财股要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资金监管计划,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乡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所,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机构人员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二是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三是加大财政所的维修改造力度,逐步改善乡镇财政所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四是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克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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