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时间:2024.3.3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 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 办法。

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备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

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 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贷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 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 “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 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

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 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 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 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 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 “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 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 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项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 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 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 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 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力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 损失准备。

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 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确认的工程 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 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 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 “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 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 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 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 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 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 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 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 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 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1507 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

二、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 以采用工作量法,也可以采用工期法。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

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摊销时,按摊 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临时设施的 累计摊销额,可以根据临时设施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临时设施的原价、摊销率和实际 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计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累计摊销额。

1702 临时设施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 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 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 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 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二篇:财务会计制度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内容,保证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活动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必须本着依法增收节支、照章纳税、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基础工作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公司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会计工作交接等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要做到有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职能;并做好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分配决策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财会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支持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门依据本制度,坚持财务会计管理原则,遵循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内容,完成财务会计管理任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实行部长负责制,财务部长在公司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设部长1名,出纳员1名,根据业务量的变化情况设会计员2名以上。

第九条 公司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岗位分工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一、公司财务部部长职责:

1、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主持财务部的全面

工作,并向直接领导负责;

2、搞好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参与公司的远景规划、经营计划、财务

决策以及合同商定;

3、组织编制并领导执行公司的财务计划,负责安排岗位分工、检查、

监督、指导本部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工作方法及劳动纪律等情况;

4、及时对外结算清欠和筹资信贷,按照财务计划或领导的指示安排资

金支付,审核报销单据,稽核会计处理;

5、组织经济核算,审核签署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6、组织修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7、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召开的有关财务会议,协调有关公司财务工作

关系,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会计员职责:

1、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岗位的财务工作,并向部长负责;

2、公司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科目负责制,对所核算会计科目经济内容的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3、负责有关印章、票据的保管,并按照部长的安排办理相关业务;

4、收集审核原始会计凭证,编制、审核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

行会计核算和参与财务分析,编制、审核、汇总、报送会计报表;

5、负责财务档案和会计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提供数据;负责与有关部

门及单位的对账工作;

6、参与修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出纳员职责:

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及时准确地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并向

部长负责;

2、严格按照会计记账凭证进行收付现金业务,并保管当月的现金、银

行凭证,月末编制汇总凭证;

3、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填报

现金日报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掌握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4、按核定额掌握现金库存量,并确保公司经营所需现金合理支付;

5、严格执行业务借款审批手续,并及时扣还;

6、保管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严格执行保卫、保密纪律,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禁止单独到银行办理巨额存取业务,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7、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支票等。对签发支票所需印章实行章票

分管,分清责任;

8、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条 本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一、保持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在时间数量上尽量一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现金收入,巧妙运筹现金支出,加快周转速度,确保经营需要;

二、公司收入一切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千元以上现金支出(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除外)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特殊情况超额使用现金时,需提前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财务部长批准后安排,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一致,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三、任何人不得挪用资金从事公司经营以外的活动,公司的资金支出必须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根据资金预算和经济合同审批后财务部长安排执行;

四、公司在谈订经济合同时尽量坚持先收款后供货、先收货后付款、钱货两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应收及预付款,并及时设法清理应收及预付款;

五、公司在年度终了时计提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金,按照账龄

分析法提取,具体计提比例为:账龄在1年以内(含1年)的计提0%;1-2年(含2年)的计提10%;2-3年(含3年)的计提30%;3-4年(含4年)的计提50%;4-5年(含5年)的计提80%;5年以上的计提100%,计入当期费用。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变化应经董事会批准,并依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存货核算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对被投资方分派的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具体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规定的分类及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为原值的5%;

二、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运输工具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次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三条 公司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从使用之日起在合同规定使用受益年限内进行摊销,未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

第四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十六条 公司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一、公司按照注册资本,将收到的全部货币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二、公司盈余公积包括:

1、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公司按照净利润的5%-10%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第五章 收 入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收入应按照购销合同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发生的已经确认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的,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如对供货方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要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的界限,如实反映当期的成本费用,准确计提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商品成本一律以实际成本入账。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具体要求做到:科学预测趋势,寻求降耗途径,认真编制计划,做好基础工作,完善管理细则,采取奖罚措施,严格考核兑现,全面控制执行。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四、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六、所得税是指公司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七、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一、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法定公益金;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

现金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

现金股利,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4、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

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弥补,五年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和公积金弥补。

第八章 会计报表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月向有关领导、部门及各股东报送会计报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及利润分配表;

3、现金流量表;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6、财务情况说明书;

7、其他有关附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填制完成后要经主管会计和财务部长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封面加盖会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董事长名章及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年终决算时,公司要组织资产清查小组,对各种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清查盘点,并编制分类盘存表,对清查盘点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公司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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