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2011】03号
关于**村委会村民王**等人反映王永真在98年—99年将该村12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有关问题结
案报告。
县信访局:
20xx年12月4日,我镇信访办接到县信访局转来**村村民王中宣等人反映王永真在98年—99年度将该村12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信件。在镇党委书记**同志亲自安排和过问下,由镇信访办***、**2人组成调查组,从20xx年12月6日——20xx年元月4日为止共15天时间。调查了解,问题已基本查清,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王中宣等人反映王**在98年—99年将村120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问题。
经查:在98年—99年度上级未向乡镇、村组发放过国库券,查无实据。鉴于上述,经镇党政联席会议于20xx年
元月6日研究;责令**村委会做好信访人与被举报人的思想工作,以防隐患,确保我镇的政治稳定。此意见通过镇村协调做思想工作,双方保证和谐相处。确保不再发生信访案件,团结相处。至此,予以结案。
**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元月六日
肖信访复字01号
关于@@村委会村民王中宣等人反映王永真在98年—99年将该村12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有关
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王中宣等人:
您于20xx年12月4日反映王永真在98年—99年将该村12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有关问题,我单位已经办结答复意见如下:
经调查:在98年—99年度上级没有向乡镇、村组发放过国库券,查无实据。鉴于上述,经镇党委联席会议于20xx年元月6日研究;责令@@村委会做好信访人与反映举报人的思想工作,以防隐患,确保我镇的政治上稳定。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太和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镇人民政府 20xx年元月6日
第二篇:信访事项结案报告
板政发〔2012〕10号 签发人:朱 浩
板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西湾村阎国海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
县信访局:
收到你局交办关于西湾村四社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20亩土地纠纷问题的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临信访字〔2012〕10号)后,板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确定包案领导,成立调查组,采取走访知情人、询问当事人、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对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事项
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20亩土地纠纷问题。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经走访知情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得知,在19xx年之前,转湾河开发区是一片荒滩,
19xx年3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1500元,自投资金2600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14亩,并得到了14亩土地的使用权;后阎国海栽植了防沙林带。20xx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20xx年3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阎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未达成一致。20xx年2月28日,阎国海与西湾村委会达成一致:西湾村委会退回阎国海在20xx年所交土地承包款420元和20xx年3月所交土地承包款1400元,共计1820元,并于20xx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全部退回;阎国海所开发的14亩土地的四周杨树所有权归阎国海所有。
专此报告
附件:
1、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单
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的调查报告
4、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
5、信访事项办理答复送达笔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信访问题 结案报告 板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xx年 月 日印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