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 ) 查扣决[ ] 号
案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你(单位)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局将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另行作出决定并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____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通知书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收到。
当事人(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
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共两份,分别用于存档、交当事人。
数据来源:/ws/detail10965.html
第二篇: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 南 )食药监 查扣〔2014〕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十五 条第 款第 三 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 在食品生产中涉嫌(存在) 未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生产 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本决定书附(南)食药监 查扣〔2014〕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 宜宾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宜宾市南溪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 宜宾市南溪区 人民法院起诉。
年 月 日 第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