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在2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中国会计准则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20##年1月1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于20##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于20##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当各公告间出现差异时﹐除特别注明外﹐一般均会以最新的公告要求为准。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已包含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除外)的基本会计原则﹐但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有较详尽的阐释。
现时中国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制定以下的会计比较表供有关人仕参考之用。但请留意下表只是以上市公司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对象﹐并就主要会计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比较﹐并不能视作一份完整的比较表﹐另外下表并没有对相关披露要求作出比较﹐亦不是为特殊行业(例如银行、保险等)、或小企业而设。
于20##年末及20##年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对多项国际会计准则(IAS)作出了修订。这些新修订和新发出的准则﹐除IFRS 3企业合并以及相关的对IAS 36和IAS 38的修订(参见附注 3)之外﹐均将于20##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为了让读者能更全面了解及作好准备﹐因此下表除包括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一栏表示)﹐还包括对新发出及修订后的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表示)。
随着多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明确其全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准则制定目标。因此香港最近发出的新准则﹐均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并将于20##年之后开始生效﹐而多项已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由于新准则将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的内容大致相同﹐因此下表“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一栏的内容只包括目前已经生效的准则﹐并未包括新发出的准则的内容﹐但为方便了解香港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表内亦会列出准则进展的资料。
会计核算比较
附注1:出口退税不计入补贴收入。按中国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记入“应收补贴款”。
附注2:财政部于20##年12月21日发布《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该规定从发布日起施行。详情请参考该规定全文。
附注3:IFRS 3及相关的对IAS 36和IAS 38的修订于20##年3月31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但亦适用于协议日为20##年3月31日及其之后的企业合并交易。因此对于20##年12月31日年结的企业﹐在20##年4月至12月发生的企业合并会按IFRS 3处理﹐但之前的关于企业合并的事项﹐仍按IAS 22处理。并且IFRS 3有复杂的过渡处理要求。
第二篇:中国全方位介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工作
中国全方位介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
5月4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监督机构)宣布任命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李飞龙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基金会受托人、提名委员会主席布莱恩·尼科尔森爵士表示,受托人在遴选解释委员会委员时“拥有非常大的选择空间”,最终受托人“从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候选人名单中挑选出李飞龙先生加入解释委员会”。至此,我国代表已全面进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各个层面。这标志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我国会计建设、实施和国际趋同的认可和肯定,也表明我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进一步增强。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组织架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简称IASCF,即将更名为“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的前身是19xx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其使命是负责制定一套全球会计准则。
为增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20xx年4月1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改组为IASCF,其会计准则制定职能由IASCF下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继承。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增强基金会的全球公众受托责任,20xx年1月,基金会推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MB)。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受托人公众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基金会与公众之间建立了受托责任关系。
基金会的各组成机构如下图所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组织机构图
1.受托人
受托人的任务是确保基金会下属的IASB本着公众利益、按照准则制定的应循程序、独立地制定高质量的全球适用的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任命IASB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机构和解释机构的组成人员,并为上述机构做出战略决策和提供资金支持。现任受托人主席为荷兰前副首相兼财政部长盖瑞特·扎尔姆。
2.IASB
IASB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所属的独立准则制定机构,由15位理事组成,负责制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含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批准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制定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解释公告。
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解释机构,由14位具有不同国家和专业背景的、经受托人任命的委员组成。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为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供指南,包括帮助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解决趋同中的问题。解释委员会起草的解释必须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和批准才能正式发布。
二、中国全面介入基金会及其所属各个层面的工作
中国财政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与基金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xx年11月,财政部以中国会计准
则委员会的名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准则趋同备忘录,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xx年2月发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20xx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前财政部长刘仲藜被任命为受托人,并于20xx年连任。同年,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当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20xx年7月,前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出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专职理事。2008 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当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此后,财政部一直积极努力争取解释委员会的席位,以便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的制定过程中及时反映我国企业的要求,有效发挥中国会计行业的影响力。
20xx年底,经财政部积极争取,基金会请财政部推荐人选作为解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比较,受托人最终选择了曾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具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丰富工作经验的李飞龙同志代表中国担任解释委员会委员,任期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除在受托人、IASB、咨询委员会和解释委员会中任职外,我国代表在工作组层面也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王国樑担任理事会采掘业准则工作组成员,目前该工作组的研究成果已以理事会讨论稿《采掘活动》的形式发布征求意见;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应唯担任中小主体准则工作组成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谷澍任金融工具准则咨询专家组
成员。财政部会计司每年还选派干部借调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准则技术团队,直接参加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各层面的参与力度之大,不仅在新兴市场国家中少有,而且与多数发达市场经济体相比也不逊色。俄国与我国同列“金砖四国”,但其仅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中占有一个席位。加拿大目前在理事会层面还没有代表。
自20xx年以来,财政部以基金会和准则咨询委员会为依托,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做了大量国际趋同工作,使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认识到中国会计改革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了解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平稳实施和良好效果。中国的实际问题能够及时反映给IASB,IASB也能及时听取中国的意见、建议或者吸收中国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球公认性。比如,关于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之间关联方交易信息的豁免披露问题,IASB已经根据中国的意见于20xx年11月4日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内容。又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调账的会计处理问题,IASB已经通过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方式,吸收中国的现行做法。再如,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允价值计量等,IASB也同意将借鉴中国的经验和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对我国会计建设、实施和国际趋同的认可和肯定,以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要求修订相关国际准则的行
动,对国际会计界及相关领域产生了积极影响。欧盟和我国香港等地的监管机构先后认可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我国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环境,不断向纵深发展,推动我国会计行业不断做大做强,力争实现占据国际会计制高点的目标。
三、全面进入国际准则制定机构,有助于贯彻实施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20xx年4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路线图的发布是我国响应G20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倡议要求,向全世界表明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原则立场。这是在总结我国多年会计改革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近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及其持续国际趋同而做出的重要规划和部署。
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按照G20和FSB的要求,IASB自20xx年开始积极研究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有关会计问题,目前正在对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保险合同、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准则项目进行改革。李飞龙同志成功当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使得中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各层面都拥有了代表,为我国下一步全方位、多层次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工作、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更加行之有效的路径,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成为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应当全球公认、质量较高,应当充分考虑世界各
国尤其是主要经济体的实际情况。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加转型经济国家,有许多新交易、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代表全面加入国际准则制定机构有助于及时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中国的特殊会计问题,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项目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从而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认性、权威性和实务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新兴市场经济中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