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
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书
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2012]法物鉴字第0000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
(二)被鉴定人:父(F)、母 (M)、 子(C1)、子(C2)、女(C3)
(三)委托鉴定要求: 亲子关系鉴定
(四)采取检材时间:20##年3月29日
(五)采取检材地点: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六)检材编号:
二、检验及结果
采用ABI-Identifiler Direct系统提取各检材DNA并对其进行PCR复合扩增,扩增产物应用ABI-3130型DNA序列分析仪电泳分离和激光扫描分析,得到上述检材的STR分型,结果如下:
检材编号:
三、鉴定结论
D8S1179、D21S11、D7S820、CSF1PO、D3S1358、TH01、D13S317、D16S539、D2S1338、D19S433、vWA、TPOX、D18S51、AEML 、D5S818、FGA等基因座均是人类的遗传标记,其累积非父排除率为0.9999987,遵循孟德尔遗传规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检材-C1、-C2和-C3的等位基因除可在检材-M的基因型中找到外,其余均可从检材-F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
四、鉴定意见
()被检父母是孩子C1、C2和C3的生物学父母,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以下附被鉴定人照片:
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二○##年四月五日
第二篇:DNA 亲子鉴定书 范本
上海XXX医院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鉴定所DNA检验报告书
沪鉴[20##]物鉴(遗传)字第2365号
关于谢##与某某某亲权关系的DNA鉴定
一、基本情况
被鉴定人1 姓名:谢## 性别:女 出生年月: 1988年 7月 20日
被鉴定人2 姓名:某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 20##年11月11日
委托鉴定日期:20##年5月25日
委托单位/个人:某某某
委托鉴定事项:亲权关系鉴定
样本:谢##与某某某头发各一份
二、检验结果
三、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实验中分析了谢##与某某某的15个STM基因和MEL基因座,综上检验结果分析,谢##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某某某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47271127.1234,亲权概率(RCP)为99.9999%;谢##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某某某亲生父系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1207217.0923,亲权概率(RCP)为99.9991%
四、鉴定意见
依据DNA检测结果,待测父系样本无法排除是待测子女样本亲生父系的可能。基于15个不同基因位点结果的分析,这种生物学亲缘关系成立的可能为99.9999%。这种可能性几率的计算是基于与亚洲任何一个不相关的未测男性相对而言(假设其优选几率为0.5%)。
鉴定人:
某某某 教授 执业证号 ## 签字
鉴定宣言:
我,教授证明:以上父权指数完全符合基因位点报告书所示内容。以上结果完全按照JHH制定的DNA亲子鉴定标准
复核人:
某某某 教授 执业证号 XXXXXXX 签字
上海··医院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检定所
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