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XX医科大学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鉴定所DNA检验报告书
浙鉴[2003]物鉴(遗传)第3445号
关于张*与张**的DNA鉴定
一、基本情况
被鉴定人1 姓名:张* 性别:男 出生年月: 1988年8月9日
被鉴定人2 姓名:张** 别:男 出生年月: 20##年7月16日
委托鉴定日期:20##年6月20日
委托单位/个人:王**
委托鉴定事项:亲权关系鉴定
样本:张*与张**的头发各一份
二、检验结果
三、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实验中分析了张**与张*的15个STM基因和MEL基因座,综上检验结果分析,张**的基因型符合作为张*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47271127.1234,亲权概率(RCP)为99.9999%;张*的基因型符合作为张**亲生父系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1207217.0923,亲权概率(RCP)为99.9991%
四、鉴定意见
依据DNA检测结果,待测父系样本无法排除是待测子女样本亲生父系的可能。基于15个不同基因位点结果的分析,这种生物学亲缘关系成立的可能为99.9999%。这种可能性几率的计算是基于与亚洲任何一个不相关的未测男性相对而言(假设其优选几率为0.5%)。
鉴定人:
王** 教授 执业证号 510******00398 签字王**
鉴定宣言:
我,教授证明:以上父权指数完全符合基因位点报告书所示内容。以上结果完全按照JHH制定的DNA亲子鉴定标准
复核人:
刘* 执业证号 537****00234 签字:刘*
浙江XX医科大学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检定所
20##年6月20日
第二篇:亲子鉴定书范本
XX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鉴定所DNA检验报告书
鉴[2013]物鉴(遗传)字第323121号
一、基本情况
被鉴定人1 姓名:江** 性别:男
被鉴定人2 姓名:沈** 性别:男
委托鉴定事项:亲权关系鉴定
二、检验结果
三、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鉴定结果分析江**与余淼的1个STM基因和MEL基因座,综上检验结果分析,余淼的基因型符合为江**的遗传基因条件。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00.00120,亲权概率(RCP)为00.01%;余淼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江**亲生父系的遗传基因条件,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00.013,亲权概率(RCP)为00.01%
四、鉴定意见
依据DNA检测结果,待测父系样本无法排除是待测子女样本亲生父系的可能。基于1个不同基因位点结果的分析,这种生物学亲缘关系成立的可能为00.01%。
鉴定人:
李** 教授 执业证号WE3400030110H 签字:
鉴定宣言:
我,教授证明:以上父权指数完全符合基因位点报告书所示内容。以上结果完全按照JHH制定的DNA亲子鉴定标准.
北京XX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检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