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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网上查询
只要涉及首付贷款、商业贷款、无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等等与银行资金有关的事项,都会需要个人征信记录。很多人为了要查征信,需要前往银行网点进行查询。这样既浪费时间,又很麻烦。所以房金所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网上查询流程。
在网上都能查询什么?
通过平台可查到信用记录包括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比如是否有最近年内的个人贷款贷记卡逾期记录以及准贷记卡透支超过天的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个人信用报告则涵盖明细信息。公共记录包括欠税记录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等。
在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怎么查询个人征信?
第一步是进行用户注册。对新用户来说首先要在查询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在线身份验证提交注册申请及查询申请。对于老用户每次上网查询信用报告前都需要按照注册成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再次进行身份验证提交查询申请。
第二步是进行用户激活。个人在线提交注册申请后如果通过身份验证,一般在第天反馈含有激活码的短信,个人需要在收到激活码的天内登陆网站使用激活码激活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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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是查询信用报告。一般在个人提交查询申请后的当天,反馈含有查询码的短信个人需要在收到查询码的1天内,登录网站使用查询码查看信用报告。
对网上查询有疑问或认为信息不准确时怎么办?
若个人在互联网查询中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征信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业务发生银行提出异议申请以便及时核实以免影响个人小额贷款的申请。
产生不良记录怎么办?
一旦信用卡产生了不良记录,一定不能盲目注销,而应该首先还清贷款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来看,不良的记录会保留期限为年从还款日开始计算五年之后,就会自动删除其不良的信息记录。个人也应该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记录,诚信守信从基本上杜绝负面的记录。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机制,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均不得擅自修改信用记录。但如果是以下四种情况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是可以修改的:
1.信息被人盗用、冒用导致的不良记录,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到银行填写否认办卡或是贷款的声明书。一旦确认贷款或是信用卡与本人无关,银行会立即修改客户征信记录。
2.因欠年费引起的不良记录,可以到相关银行开证明消除记录。大多银行对于这种“不良”持宽容态度。
3.因信用卡小金额欠款未还造成的不良记录,当持卡人还了最低还款额之后就视同正常还款,银行会消除不良记录。
4.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战地记者或是武警、医护人员,因为突发的情况,延迟信用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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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而导致出现信用不良记录,可以到工作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提供给银行,银行可以修改客户征信记录,并且对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给予优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贷款需求越来越旺盛,为提升征信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推动通过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试点工作,据说去年有500万人查询了自己的征信信息。那么网上个人征信查询收费吗?
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网上个人征信查询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只有通过身份验证的个人才能注册成为查询用户。目前,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和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在选择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时,若网上个人征信查询身份验证没有通过,属于正常情况,个人可以转用数字证书方式进行身份验证,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
网上个人征信查询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非现场查询服务渠道,个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征信中心表示,网上个人征信查询收费主要是为了保证征信系统对个人提供可持续的、高质量的征信服务。央行征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由于财政不拨款,维护征信系统需要一定成本,因此向发改委提出收费申请,目前已经得到批准。
20xx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现场查询流程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查询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后提交查询申请,网上个人征信查询对当年查询次数超过3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个人需要缴纳查询服务费,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缴费查询。收费初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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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 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单位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单位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注:此表在尚未开通查询用户的查询机构上传查询申请时使用
附表4
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