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时间:2024.4.21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 用户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 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员可以修改本人的密码。

第九条 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等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新密码的接收方式。选择的接收方式发生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征信中心对用户的密码重置申请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密码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常用户的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时,常用户应向征信中心提出申请,由征信中心进行

用户名称变更。

申请名称变更,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名称变更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公示系统为用户修改名称。

第三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否则,登记无效。

《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四)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

第十四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

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可以使用“XX公司未来3个月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未来6个月到期的对YY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等。

第十六条 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第十七条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用户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的证明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九条 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用户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二十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进行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异议登记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登记公示系统,并将法院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人发现异议登记错误或质权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可以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公示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并准确记录登记时间,同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登记公示系统为应收账款的转让交易提供信息平台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信息记载于登记公示系统。

第二十七条 登记公示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和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中心可以为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盖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公示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条 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入登记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登记公示系统7×18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征信中心在登记公示系统公告定期维护的时间。在特殊情形下,征信中心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登记公示系统的维修、升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暂停登记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 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3.

4.


第二篇:中国征信业大事记


中国征信业大事记

(2003 年-2013 年)

20xx年

2003 年3 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强调“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2003 年10 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按照 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 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2003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履行国务院赋予 的“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 20xx年

2004 年3 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 告》中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 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2004 年4 月,人民银行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

2004 年5 月27 日,人民银行召开第一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2004 年9 月,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专题工作小组起草的《建 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总体方案专题报告》上报国务院。 - 50 -

2004 年12 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15 家国有和股份

制商业银行,8 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 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 2004 年12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 券信用评级事项发布公告(〔2004〕第22 号)。

20xx年

2005 年4 月,国务院《关于200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要求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 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2005 年8 月,人民银行确定了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 天津等8 个城市实施由独立第三方的信用评级公司开展借款企业信 用评级试点。

2005 年8 月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 月1 日正式实施。

20xx年

2006 年1 月16 日,人民银行宣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 运行。

2006 年3 月20 日,中编办批复同意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

2006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2006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

2006 年7 月,企业征信系统实现新老系统全面切换,企业信用 - 51 -

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退出历史 舞台。

2006 年8 月,人民银行在部分省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试点。

2006 年11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信用评级规范》。

20xx年

2007 年2 月开始,人民银行联合涉农部门、金融机构在农村地 区开展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07 年3 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推广开展中小企业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

2007 年3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 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

2007 年4 月17 日,征信中心和征信管理局正式分设。

2007 年4 月24 日,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

2007 年6 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国办函〔2007〕43 号)。

20xx年

2008 年5 月9 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丽行揭牌仪式。 2008 年6 月在人民银行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珍爱信用记录,享 受幸福人生”为主题的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6 月14 日定为“信用

- 52 -

记录关爱日”。

2008 年7 月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83 号),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

体系”的职能。

2008 年11 月13 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 101 号),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

20xx年

2009 年1 月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

数据元》和《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两 项行业标准。

2009 年3 月,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 议。

2009 年4 月21 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丽行“2009 年征信知识 宣传周”,宣传主题为“珍爱信用记录,提高信用意识”。

2009 年10 月13 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征

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9 年12 月,在江苏南通召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场会。 - 53 -

20xx年

2010 年6 月4 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 区建设指导意见》。

2010 年6 月14 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信用记录关爱日” 宣传活动,宣传主题是“读懂我的信用报告”。

2010 年7 月11 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了《2010 年 国家信用风险报告》,发布了首批50 个典型国家的信用等级。这是中

国也是世界第一个非西方国家评级机构第一次向全球发布的国家主 权信用风险信息。

2010 年8 月,在浙江丼水召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场会。 2010 年11 月13 日至19 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征信宣传

周”活动,宣传主题是“珍爱信用记录,维护信用权益”,宣传口号 是“珍爱信用记录,请及时更新您的信息”。

2010 年12 月23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联合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20xx年

2011 年1 月7 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征信之歌》征集活动, 开始探索征信文化建设。

2011 年7 月21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

成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 54 -

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1 年8 月,人民银行开展以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 主要内容的“征信专题宣传月”活动。

2011 年9 月29 日,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征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表彰大会,对2003 年以来人民银行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 国征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79 个先进集体和434 名先进个人进行 了表彰。

2011 年9 月底,机构信用代码发码和应用工作在湖南省试点。 2011 年10 月,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

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 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 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20xx年

2012 年3 月,全国征信工作会议在湖南长沙召开,全面总结了 过去工作,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2012 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组织编制《征信管理 工作五年规划(2013-2017)》。

2012 年6 月,机构信用代码全国推广工作正式启动。

2012 年7 月,国务院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成员单位

和主要职责。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召集人由 发展改革委主任和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增加了17 个政府部门为成员 单位。

- 55 -

2012 年8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部际联席会议。

2012 年8 月,《征信朝阳——中国征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回 顾与展望》出版。

2012 年9 月,在广西召开第四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 论坛——中国-东盟征信市场专题论坛。

2012 年10 月,《信之风——征信组歌》出版发行。

2012 年12 月26 日,国务院第2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 业管理条例(草案)》。

20xx年

2013 年1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签发,《征 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13 年3 月15 日起实施。

2013 年2 月18 日,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征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对2013 年各项征信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3 年2 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

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43

号),上海、辽宁等六省市启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 评级试点工作。

2013 年2 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银 办发〔2013〕45 号),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批有序接入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56 -

2013 年3 月,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

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农 户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进一步推进小微 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及其试验区建设。

2013 年3-6 月,人民银行组织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

社会公众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培训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6.5 万个金融机构网点、70 多家征信机构、60 多家评级机构参与宣传,累计开展集中培训500 余次,培训人员6 万 多人。

2013 年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发布《关于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 〔2013〕920 号)。

2013 年7 月15 日,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 议召开,会上指出,人民银行要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

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生态环 境,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2013 年8 月27 日,人民银行召开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分支行关于辖内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 况的汇报,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 路和措施。

2013 年下半年,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信用信 息__基础数据库《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全面展

- 57 -

开。

2013 年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

位编制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 年)(送审稿)》, 上报国务院。

2013 年12 月11 日,《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发表。 2013 年12 月20 日,《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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