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成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2、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 死亡30人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 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2)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 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广河项目管理处负责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由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附表一)的形式同时向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3在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单》。事故发生单位应2天内详细书面上报广河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含事故现场照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监理日记与日报;
(6) 签有监理驻地办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 事故报告单位。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程序(见附图一)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广河项目管理处及有关单位;
(4) 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办应立即报广河项目管理处;
(5) 广河项目管理处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单位;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 “质量问题”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 “一般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工程部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6)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4、 “重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并立即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工程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送广河项目管理处。
(3) 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广河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由总监和工程部经理向广河项目管理处领导当面汇报。
(4) 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工程部组织专家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
(6) 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广河项目管理处签发后方可复工。
5、 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报告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6、 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广河项目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1999]90号文《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图 2?8 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管理用表 2?48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目的:
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处理措施,消除质量缺陷和隐患,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和术语:
一般质量事故——通常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l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l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 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4、程序概要:
5、 程序细节:
6、 注解:
注1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l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l 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诸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等。
l 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l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l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l 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和措施
l 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6、注解(续):
注2 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以一致认为不需要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
注3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l 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
l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l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l 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l 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l 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l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l 结论意见
7、 相关文件及表单
A、质量通知单
B、 停工令
C、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D、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E、 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申请
F、 复工令
G、质量事故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