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制度
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汇报工作及相关工作。各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严肃认真的原则。
2、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安全生产信息按即时、班中和定期三种形式进行汇报。
(1)即时汇报是指当各单位发生如下事件时的请示和汇报:
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
设备异常情况报告;
设备检修即时报告;
矿要求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2)班中汇报是指各单位跟班队长和班长接班时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安排;班中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有无各类事故影响;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下班需处理的问题。
(3)定期汇报是指各单位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
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等汇报。其中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的汇报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的汇报程序及要求进行汇报。
3、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1)对于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按《山东煤矿生产事故调查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上报;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报告是指当设备发生非计划运行、停运,存在重大缺陷、隐患,存在其它异常情况时的报告;
(2)即时汇报是指当设备开始(完成)大修、小修(扩大性小修)、节日检修、事故抢修时的汇报;
(3)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汇报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负责人。
(4)各种安全生产报表、报告和申请在填写过程中要认真、仔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5)对汇报不及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4、各单位、各部科室建立安全生产汇报记录,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职责、总结
2
3
4
5
6
7
8
9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综合管理监督全乡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向党委、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
三、负责全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标分解、考 核工作。
四、负责全乡 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全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负责监督、检查全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
七、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 练实施。
八、负责全乡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统计、事故上报。
九、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十、承办县政府安委会、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安监站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当地乡人民政府,业务上须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的贯彻执行;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
四、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突出问题,并为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了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了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六、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对其处罚。
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八、做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11
杏园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坚持“分级管理”、“分线管理”、“属地管理”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乡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村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有关责任。
第二章 乡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乡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公共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纳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5、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12
第七条 各村及乡直各单位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
(1)、机构网络台帐;
(2)、文件台帐;
(3)、责任书台帐;
(4)、会议台帐;
(5)、检查台帐;①检查记录②整改通知书③复查意见书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7)、规章制度台帐;
(8)、事故管理台帐;
(9)、宣传教育台帐;
(10)、重大危险源台帐;
(11)、总结汇报材料台帐;
(12)、奖惩台帐。
3、负责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
4、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对严重事故隐患,必须严防死守,首先应将人员立即撤离,并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和安全条件不具备企业的开办、用地等,申报时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乡政府、乡直各单位、各村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 13
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乡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经授权,乡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加强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和管理。
(2)公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商场、市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3)乡经济发展与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民用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4)乡农业技术服务站负责对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防汛设施、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违章占用河道、所属农用机具、拖拉机、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
(5)乡电业部门负责对电力工程、电力设施和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6)乡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7)乡广播电视站负责对广播、电视设施与设备、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
(1)、机构网络台帐;
14
(2)、文件台帐;
(3)、责任书台帐;
(4)、会议台帐;
(5)、检查台帐;①检查记录②整改通知书③复查意见书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7)、规章制度台帐;
(8)、事故管理台帐;
(9)、宣传教育台帐;
(10)、重大危险源台帐;
(11)、总结汇报材料台帐;
(12)、奖惩台帐。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及时、如实向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考核评比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15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时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居)、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和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而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追究村(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村、各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