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时间:2024.3.3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10]284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式。 第六条

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

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

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附件:2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的,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

(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

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的责任(风险)的

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4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以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

(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的;

(二)需要垫支相关费用的;

(三)预收服务费用的;

(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的;

(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造成业务量大幅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六)因委托人改变委托目的、委托范围,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涉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的工作日志,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参考依据。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委托人,应当遵循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并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因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及占总分值的权重。正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不得通过报价低于按照附件3或附件4规定计算出的收费总额,来取得审计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规范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准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破产清算、歇业清理、特困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省相关规定范围内,制定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对违反《办法》、本细则和附件3、4规定的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委托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计件收费总额低于附件3规定的最低收费额的;

(二)超出附件3规定浮动幅度制定计件收费价格的;

(三)计时收费低于附件4规定的同类人员收费低限标准的;

(四)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附件3、4规定收费标准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办法》或本细则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该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收费检查,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价格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通报,需要进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3: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江苏省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4: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江苏省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篇: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苏价费 [2002]378 号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这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 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0]392 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 、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 、协商收费。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力量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 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臵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时《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 [1998]251 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二 ○○ 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整 律师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司法部、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附件: 1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

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2 、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 50%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 3 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 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 10 倍。 3 、 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 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 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1 、 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 、 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 2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2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进和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⑴ 侮辱、诽谤案件;

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⑶ 虐待案件;

2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⑴ 故意伤害案件;

⑵ 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⑶ 侵犯通讯自由案件;

⑷ 重婚案件;

⑸ 遗弃案件。

3 、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一人犯数罪和 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

(二)其他简单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

(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 、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4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 、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

6 、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

7 、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

1 、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2 、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3 、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 、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2 、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3 、被告人被指控触犯 2 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4 、被告人为 5 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3

5 、经审查,需要改变检察指控罪名的案件;

6 、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

1 、涉及 2 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用 5 个(不含 5 个)以上工作日时间的案件;

3 、属于重大案件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4 、需要 3 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案件;

5 、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才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6 、新类型案件;

7 、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8 、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作为一般案件收理的,如发现属于简单、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签订收费协议或解除委托合同。协商不成,提交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调处。

省律师协会确认有难度的,应会同省物价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认。 附件: 3

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收费速算表

(民商事部分):

4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律师协会

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2.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 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 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5

第六条 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第八条 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听取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所花费的必要时间。异地办案出差的,其途中时间应当减半计算。计算办理服务项目的时间,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九条 对拟采取协商收费方式的,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拟订协商收费合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需报经省辖市律师协会批准。

第十条 律师在办理服务项目过程中,因案情变化需要增加服务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并同意终止委托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收费事宜;委托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增加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可提请省辖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其它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按国家计委、司法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该费用的范围、标准和结算方式应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实行风险代理法簪量服务项目的办案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纳入协商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原则上按承办律师所在地区的指导标准执行,也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法律服务项目所在地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协商收费,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任意扩大协商收费范围的;

(二)违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使委托人误解、轻信导致收费纠纷的;

(三)协商收费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或合同内容不完整形成收费纠纷的;

(四)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试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6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 单位:元/年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法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7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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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9

浙江省杭州市律师收费标准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6〕30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1、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2%收费。3、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按1%收费。

四、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除交纳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以下费用:

(一)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二)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等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住宿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误工补贴按人均年收入计算。

五、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具体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审批: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其他人员。

六、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xx年11月15日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费收取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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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xx年11月2日

刑事案子是按阶段收费的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11

2009贵州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 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4%

12

500001元至 1000000元部分 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 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l%

10000001元以上 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挂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如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更为复杂,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每件收取50-2000元,末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摈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Page]

六、其它:

1、国务院审核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下限允许技前列各项标准下限的50%下浮执行。

2、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3、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

4、委先人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确定委托关系时交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已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的,可以低于本标准最低数额收费或免费。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按照贵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黔财综[2002]9号)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手续,使用税务#5@p,按 13

受物价、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暂行规定,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司法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签发的《关于下发<贵州省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司发律字[1990]09号)同时废止。国家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发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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