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时间:2024.3.31

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的处置,约束影响产品质量的形为,不断改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1. 质量事故的分类

1.1重大质量事故、未遂质量事故

出厂水泥不合格属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检富裕强度不足,属未遂质量事故。

1.2 严重质量事故

出磨水泥不合格,以及过程质量事故连续发生或生产中严重违犯质量管理规定、责任心不强,造成过程质量严重失控的事件,属于严重质量事故。

1.3 过程质量事故

过程质量事故处罚细则(内容见附件一)中提及的各种形为。

2. 质量事故的处置

2.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遂质量事故时,经贸公司应立即通知用户暂停使用该批水泥,同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该批水泥在途中,应立即追回;如该批水泥已用于工程,派专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按规定程序将该编号水泥封存样送往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生产副总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分析会议,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品质部形成书面事故分析报告,总经理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和公司领导,并发至生产部、企管部及责任


部门。

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严肃处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处分。

2.2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过程质量事故原因不明确、责任人不清楚时),应形成质量事故分析处置报告(格式见附件三),报告由品质部组织填写,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填写相关内容及质量事故经过调查表(格式见附件四)。验证结论应确认原因已消除、质量已恢复受控,否则应对本次事故重新进行分析处置。

质量事故经过调查表及相关原因分析材料品质部存档,质量事故分析处置报告完成后,复印报送生产副总、企管部、相关责任部门,原始记录部门存档。

2.3 发生过程质量事故时,当班质量管理员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了解事故原因,督促相关部门尽快使失控指标恢复受控状态;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等。

相关部门必须配合质量管理员的行动,服从质量调度指令安排,采取补救手段,使之对下道工序影响降至最低,否则加倍处罚。

事故事实清楚、采取措施有效,确认过程已恢复受控状态,无必要采取进一步纠正预防措施时,按过程质量事故处罚细则(内容见附件一)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填写过程质量事故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送责任部门,一份留品质部存档。

事故原因不易划分,责任部门不明确或持续时间较长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等情况时,参照2.2条执行。

2.4 对因严重失职酿成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应追究责任,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必要的处分。

2.4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向品质部和有关领导报告,积极配合品质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凡不采取措施、不积极配合,甚至弄虚作假逃避责任的,按严重失职论处,加倍扣罚绩效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

2.5 对积极监督汇报质量事故和排除事故的有功人员,对全月无质量事故的质量指标主控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情况报生产副总批准后给予表扬或奖励。

2.6各部门质量事故处罚情况每月由品质部汇总、生产副总审批后,报企管部在绩效工资中兑现。企管部须将质量处罚的最终处罚结果及凭证反馈至品质部,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一并存档。

2.7公司设立质量基金,作为进行质量活动的经费和奖励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所有质量处罚金额全部补充至公司质量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8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品质部有权根据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对主要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一票否决其绩效工资及评先、评优资格。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遂质量事故时;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时;

多次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过程质量事故频发造成过程质量严重失控时;

经查证有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抱复行为的。

3.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抱复的,一经查证,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

4. 本制度所有附件均为本制度的一部分。

5. 本制度自20##年X月X号起执行,20##年2月20日发布的《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过程质量事故处罚细则

过程质量事故处罚细则

1. 矿山车间

1.1自采生料用石灰石进厂

单次CaO<48.0%,每次处罚50元,日均值CaO<48.0%,按当日进厂量每吨处罚0.2元。

单次MgO>4.0%,每次处罚50元,日均值MgO>3.4%,按当日进厂量每吨处罚0.2元。

 MgO相临差(指相邻两次取样检验结果之差值)>1.2%,罚款50元/次。

水分>2.0%,每次罚款50。

粒度25mm筛通过率,单次低于50%每次处罚50元,日均值低于75%每次处罚100元,月均值低于80%每次处罚500元。

1.2自采生料用采矿废石进厂

未按品质部配比搭配入厂造成超出采矿废石控制指标要求时,按进厂量每吨处罚0.2元。

1.3 自采水泥混合材用石灰石进厂

MgO<3.5%,每次处罚50元,MgO>8.0%,每次处罚50元。

Al2O3>1.2%或者含土、含杂较多,每次处罚50元。

1.4负责矿山取样及制样设备的维修及矿山化验室环境符合规定要求,因维修不及时或实验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数据准确性的,每次处罚50-200元。

2. 烧成车间

2.1 石灰石、原煤预均化堆场不能自动堆料或取料,8小时之内每次处罚50元;超过8小时每次处罚100元;超过24小时每次处罚200元;超过48小时每次处罚500元。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定点堆料和使用应急下料口下料的,每次处罚200元。

2.2 调配站送料时出现混料或送错料,根据后果严重程度每次罚款100—500元,并负责善后处理事宜。

2.3 人为原因造成库位不足或断料,影响正常配料,罚款100元/次。

2.4 因车间原因导致取样点被物料或杂物堵塞或取样点积灰太多等因素影响取样且处理不及时造成检验无法正常进行的, 每影响一个样处罚30元。

2.5配料站某种物料中断超过3分钟未及时处理,处30元/次。  

2.6 秤体有积料影响计量,处罚30元/次。

2.7 发现较明显的计量称运行异常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每次罚50元。经自电部确认为维护、使用计量设备不当造成计量失准,每次处罚100元。

2.8 未按规定取C5分解率样品,每次罚款30元,提供虚假样品,误导生产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报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规定处理。

2.9 出窑熟料下红料,每次处罚30元,持续2小时以上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置。

2.10取样、检验设备检修配合不及时,依据造成成影响大小每次处罚50-200元。

3 成品车间

3.1 不按时报库位,每次处罚50元/次。量库数据至少应精确至0.5米,量库误差上空10米以内不超±1.0米,上空10-15米不超±1.5米,上空15米以上时不超±2.0米,上空库位未精确到0.5米以内或超出误差范围时,每次处罚30元。

3.2 因车间原因导致取样点被物料或杂物堵塞或取样点积灰太多等因素影响取样且处理不及时造成检验无法正常进行的, 每影响一个样处罚30元。

3.3 出磨水泥错入、漏入、混入非品质部指定品种及库号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100-500元,造成重大、未遂或严重质量事故时,另行处理。

3.4 助磨剂与控制指标偏差超出±50ml/min,每次处罚50元,水泥配料站熟料断料、助磨剂断流每次处罚100元,其它物料中断超过3分钟未及时处理,每次处罚30元。

3.5 秤体有积料影响计量,处罚30元/次。

3.6发现较明显的计量称运行异常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每次罚50元。经自电部确认为维护、使用计量设备不当造成计量失准,每次处罚100元。

3.7库位不足或断料,影响正常配料,罚款50元/次。

3.8出磨水泥温度>135℃,每次处罚50元,由此造成重大、未遂或严重质量事故时,另行处理。

3.9取样设备检修配合不及时,依据造成成影响大小每次处罚50-200元。

4.包装车间

4.1 改包不同品种水泥时,未按要求冲洗过程设备及储料中间仓,每次处罚200元。

4.2 水泥包装袋上出厂日期、编号等打印错误或未打印,20袋以下每次处罚50元,20袋以上60袋以下每次处罚200元,超过60袋每次处罚500元。

4.3 包装喷码标识不清,造成连续超过20袋无法辨识时,每次处罚50元,造成用户拉走水泥标识无法辨识时,每次处罚500元。

4.4自动取样器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报告品质部,每查到一次处罚50元。

4.5自动取样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包装机应每30分钟留样一次,散装应每车留样一次,未按规定留样每次处罚100元;留样不足致出厂水泥无法检验每次处罚500元;提供虚假样品或样品代表性严重失真每次处罚500元。

4.6袋装水泥堆放不整齐、不同编号水泥界限不清、不按规定区号存放,每次处罚100元。

4.7包装库号及搭配要求未按品质部通知执行,每次处罚200元。

4.8不配合品质部抽查袋重、标识、包装袋质量,每次处罚100元,拒绝或逃避检查每次罚款500元,因漏检造成其它严重事故的另行处理。

4.9包装水泥袋重合格率抽检为零,每次处罚500元。

4.10同品种散装水泥放错库,每次处罚100元;低等级散装水泥错放成高等级水泥,按吨数处罚两种水泥差价;高等级水泥错放成低等级水泥,每次处罚1000元。

5 生产部

5.1  石灰石、原煤预均化堆场不能自动堆料或取料,安排协调不力,超过8小时每次罚款50元;超过24小时每次罚款100元。

5.2  正常生产情况下,生料库位低于12米、熟料库位低于10米、水泥库存低于最小贮量未采取措施,罚50元/次。预均化堆场堆料区低于三分之一贮量,罚100元/次。

5.3过程质量控制指标失控

5.3.1出磨生料由QCS转为人工控制时,KH连续五次落在目标控制值中值一侧,每次处罚20元,连续三次超过目标控制值中值±0.05,每次处罚50元;

5.3.2出磨生料细度超出控制目标范围上限2%,水分大于1.5%,出磨煤粉细度、水分超出控制值1.2倍,入窑生料分解率低于控制目标范围下限10%,熟料升重超出控制目标中值±100g/L,每项每次处罚10元;

5.3.3出磨生料细度,出磨煤粉水分日合格率低于90%,每项每次扣罚30元;

5.3.4出磨煤粉细度日合格率低于85%,每次扣罚20元;

5.3.5出磨生料水分、入窑生料分解率月合格率低于90%,每项每次扣罚100元;

5.3.6熟料升重月全格率低于85%,每次处罚100元;

5.3.7熟料烧失量(全分析项目)日均值>1.5%,每次扣罚30元;

5.3.8熟料游离氧化钙:单次超过控制值1.2倍,每次处罚20元,日均值超过控制值,每次处罚100元,月合格率低于85%,每次处罚300元;

5.3.9出磨水泥SO3,超出控制上限1.1倍或低于控制下限0.9倍,每次处罚20元,分品种日均值超出控制上、下限,每次处罚100元,月合格率低于75%,每次处罚300元;

5.3.10出磨水泥细度超出控制目标中值±5%、比表面积超出控制目标中值±25m2/Kg,每项每次处罚10元;细度、比表面积月合格率低于85%,每项每次扣罚100元。

5.3.11混合材掺量超出控制中值±3.0%,每次处罚30元,月合格率低于85%,每低一个百分点处罚30元。

5.4 更换生产品种或包装品种时,未按要求冲洗过程设备及储料中间仓,每次处罚100元;水泥入错库,每次处罚100元;出磨水泥温度>135℃,每次处罚50元。

5.5出窑熟料下红料,每次处罚30元,持续2小时以上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置。

5.6配料系统某种物料断料超过5分钟未停止其它物料喂料,每次处罚50元;熟料断料时应立即停止该配料系统其它物料喂料,否则每次处罚100元。

5.7铲车不听从质量调度指令,造成物料堆放混乱、混杂、不能按设定配比有效执行的,每次处罚50-200元。

6 技术品质部

6.1不及时按点做试验影响生产,每次处罚款50元。

6.2检验数据报送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应及时向需报送岗位说明原因,无当理由每迟报一次处罚30。

6.3因人为原因造成取样代表性不够,数据准确性较差误导生产及质量控制,每次处罚100元。

6.4检验结果错误,每次处罚200元。

6.5弄虚作假,以虚假样品或虚假结果指导生产,每次处罚500元,并报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规定处理。

6.6 QCS配料软件运行时,KH连续五次落在目标控制值中值一侧,每次处罚20元,连续三次超过目标控制值中值±0.05,每次处罚50元。

6.7出厂熟料或出厂水泥出现不合格,罚500-1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8进厂原燃材料外观不合格不经规定程序直接接收,每次处罚50元。接收已通知停止进厂的物料,每次处罚100元。

6.9因验料员管理失职造成原燃材料堆场混乱及不同品种物料混杂,每次处罚50元。

6.10进厂材料取样、检验不及时,造成晚检或漏检,每次罚20-50元。

7 配料(上料)承包方

7.1物料配料不按技术品质部通知单执行,每次处罚100元。

7.2送料时出现混料或送错料,根据后果严重程度每次罚款100—500元,并负责善后处理事宜。

7.3物料因库位不足影响正常配料时,每次处罚50元,无法配料影响生产时,每次罚款100元/小时。

7.4物料不按通知要求堆放、界限不清、混杂,每次处罚50元。

7.5脱硫石膏断料,每次处罚50元,发现脱硫石膏计量称运行异常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每次处罚50元。

8 物资部

8.1进厂原燃材料不严格执行技术品质部指令,每次处罚100元,对生产及质量控制造成严重影响时每次处罚500元。

8.2进厂原燃材料出现严重不合格时,每出现一次处罚100-500元。

8.3外购石灰石粒度25mm筛通过率,日均值低于90%每次处罚100元。

8.4进厂物料粒度大于规定要求,每次罚款50元,并负责联系供户在本公司不产生额外费用的前提下限期破碎,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8.5组织非合格供方进货或未经品质部同意,让已通知停止进厂的原燃材料及水泥包装袋供户进货,每次罚500元。

8.6因设备或备件未及时到货,造成生产线出现工序质量波动的,每次处罚100元。

9 其它

9.1因装备部、自电部原因造成检验设备到货、检修及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检验工作的,经生产副总同意每次处罚100-500元。

9.2因自电部原因造成配料计量波动较大,引发工序质量指标大幅波动的,报生产副总批准每次处罚100-500元。

9.3漏料、粉尘、结快水泥、食堂炉渣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用的,按《生产线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处罚。

9.4企管部不及时向品质部反馈质量处罚最终处罚结果及凭证,每次处罚100元,责令限期将应反馈内容补充完整交品质部。

9.5各部门拒不服从质量调度指令,视情节轻重报生产副总批准每次处罚100-500元。

10.本细则未提及的,尚未造成重大、未遂及严重质量事故,但已经对质量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事件,由品质部提出处罚意见,主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11.由过程质量事故引发重大质量事故、未遂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其它严重问题时,除按本细则处罚外,按重大质量事故、未遂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和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另行处罚。

12.由于突发故障、生产试验、应急处置等情况引发的过程质量事故,根据当时生产实际情况,经品质部部长同意后可免于处罚。                       

                 


附件二:过程质量事故处理表格式

采用省质检站统一印制“水泥厂质量事故处理表”

附件三:质量事故分析处置报告格式

附件四:质量事故分析处置报告格式

质量事故经过调查表



第二篇: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品质部

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2011.01.01 发布 2011.03.01实施 ————————————————————————————— 编写:刘先成 批准:孙洪恩

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界定

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于质量事故:

1.出厂水泥不合格;

2.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达不到有关规定;

3.在制半成品质量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4.进厂原燃材料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

5.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化验室通知(如配料、出入库管理等);

6.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报告结果指导生产;

7.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而造成大量废品或不合格品;

其中出厂水泥不合格属重大质量事故,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其余为工序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处处理

质量事故发生后,化验室应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按下列制度处理。

1. 发生工序质量事故后,将事故现场情况调查清楚,正确填入事故记录本,以便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总结经验教训。

2. 重大质量事故要以书面材料报省市主管部门。工序质量事故有

责任者单位负责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送化验室,有化验室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处理。

3. 对事故的责任者,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领导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和态度给于行政处分。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未遂质量事故,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即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1.不查出质量事故原因不放过;2.不查处质量事故责任者不放过;3.不落实改进措施不放过。同时组织有关职工进行大讨论、查找隐患、落实措施、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化验室应建立“质量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处理等情况,引以为戒,以促进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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