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4.4.19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编报范围及构成

第一条 凡公司所属单位,能够依法设臵会计账簿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的,均应纳入编报范围;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不符合基础会计假设的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 企业合并、分立;

(7)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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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财务快速月报,各单位应按公司统一的格式上报。

第二章 编制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 各单位应按公司要求按时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 各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三) 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两方面清查工作:

1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 清查核实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按规定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3)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4)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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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2 、全面清查账务核算、核实其内容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 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四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一)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二)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互相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互相衔接。

(三)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四) 终止经济行为的单位,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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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事项如有调整,由公司财务部另行通知。

(六) 各单位对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 依据《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二) 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司应当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四) 各单位应当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快速月报。

(五) 各单位在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附以下资料:

1、现金盘点表 2、银行存款对账单

3、应收账款询证函 4、预付账款询证函

5、其他应收款询证函 6、存货盘点表

7、建造合同相关附表 8、应付账款询证函

9、预收账款询证函 10、其他应付款询证函

11、施工合同 (复印件) 12、验工计价表(复印件)

13、完税的票据(复印件) 14、账户余额表

第四章 编制责任

第六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

(一) 应当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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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 各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并执行经济处罚: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各罚款200元/次。

(三) 各单位主管会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公司相关考核标准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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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的会计核算,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企业

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 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

使用者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

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四)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

(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

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七)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八)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

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第二章 资 产

第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

其他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息,应当单独核算,计入“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

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公司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公司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

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债权,包

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进行明细核算。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

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公司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一般应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即按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反映。

第十一条 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

性购买印花税税额分摊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

年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的,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是指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

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处置债

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

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发起人投入的固定资产,

按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从固定资产增加的次月起,

按月计提;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确定: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 办公用房 20年

二、 运输工具

1,大中型客车 10年

2,小轿车 10年

3,摩托车 5年

三、 办公设备

1,通讯设备 5年

2,电脑及配件 5年

3,音响、电视机、冰箱及空调器等电器 5年

4,照相机 10年

5,安全保卫设备 5年

6,办公家具 5年

7,其他办公设备 5年

8,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5年或租赁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各项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实质性提高固定资产质量等,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方式核算。 公司在日常核算中应根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还是

费用化。在具体实务中通常按下列方法处理: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

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

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以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账面价值,应将该账面价值一次全部计入当期

营业外支出。

5,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

产改良”科目核算,单独计提折旧。

公司因执行本办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

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本办

法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发生的清理净损益,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发生盘亏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报经合伙人(合作人)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先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同已处理的金

额不一致时,应按其差额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

外支出。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提供法律服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确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 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律师事务所;

(三)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自取得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

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

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其他资产,是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

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律师事务所开业时

一次性计入当月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 负债

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

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三条 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

款、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照确定

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公司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公司之

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公司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他公司的费用。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公司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公司支付的业务协

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

职业风险基金、长期应付款项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应计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公司应当增设“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用于核算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或购买补充职业责任保险。公司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如果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发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金。

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开办资金。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不得以任何形

式撤出资金。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开办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以现金投入的开办资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以非现金方式投入的资产,应按发起人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

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共同基金。公司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不再使用,相应的“利润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

益金”明细科目一并取消。

第五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公司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 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公司受当事人委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以及专项支出的报销费用,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

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收入都必须统一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四十条 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

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

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四十三条 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税款,以及属于国

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四十六条 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应付税款法,是指公司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

税。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下一年度的5年内用税前利润

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弥补亏损后的

余额,为可供利润分配,可供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分配:

经过上述分配后,作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

独反映。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五十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

结算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

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

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第五十三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第九章 清 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宣布合并、分立、终止时,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处理债权、

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

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的财产。 第五十七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法偿还的债务或者无

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五十八条 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

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第六十一条 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其他约定外,扶持性国有资产应视情收归国有;合伙所的剩余财产和合作所的剩余财产,

分别由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

表,连同注册会计师清算报告,一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章 会计调整

第六十三条 会计调整,是指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

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

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

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即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

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

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

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

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

额。

第六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

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

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第六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

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六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类事项应当

作为非调整事项,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第六十九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

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

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

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七十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作为负

债:

(一)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í┬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一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

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第七十二条 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三条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

第七十四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确认,也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

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

成。

第七十七条 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其他有关附表。

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

下调整:

(一)在“专项应付款”项目下增设“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

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余额;

(二)取消“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项目。其他会计报表中

相关的“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项目也一并取消。

第七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二)或有资产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三)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五)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财务管理和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

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一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

书和年度审计报告,接受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八十三条 应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未配备合格专职财会人员,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

构代理记账。

第八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须报主

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财务工作 的管理监督,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会计事项,不予办理。

第八十六条 建立内部财务审查制度,加强检查与监督,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接受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不得隐匿、谎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八十七条 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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