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时间:2024.4.13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快报。

快报内容(见快报格式):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 第一时间填报事故软件、电话上报、传真上报(电子邮件)。

? 要求:每起事故必须录入事故软件系统。

二、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 上报方式:第一时间填报事故软件、电话上报、传真上报(电子邮件)。 ? 要求:必须录入事故软件系统

三、相关事故信息

? 报告的内容参照报告事故。

? 上报方式: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填报事故软件、传真上报(并附电子邮件)、电话

上报(随后补填事故软件中)等。

? 要求:每起相关事故信息必须录入事故软件系统,注意由事故软件主页“情况录入”栏填写。步骤:

第一步:登陆中特网主页点击此图标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第二步:点击“新颁事故”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第三步:填写“用户名”和“密码”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第四步:点“登陆”键,出现下图 ?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第五步:填写内容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四、事故月报和年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事故月报和年报上报方式(由省局事故中心统一上报):

? 月报每月25日前传真上报、原件随后寄到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 年报12月25日前传真上报、原件随后寄到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 上报的月报、年报须经办人签字和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 年报须按固定格式上报,由事故软件生成后导出报送。

五、关于事故结案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

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事故结案上报要求:

? 事故结案报告应及时录入事故软件系统,注意有四项必须填写完成软件才识别结案,即事故现场破坏情况、事故分析及结论、事故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 尽量附事故现场照片多张(图片标题不能空白)。

? 事故结案材料复印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C206

? 电 话: 010-59068655

? 传 真: 010-59068652

? 特检院值班中心:010-59068899

? 电子邮箱:sgzx@

? 郑柏松: 189xxxxxxxx(手机)

QQ号:273604041

国家局综合处电话:010-82260190

省局事故中心:

电话0459-87979158(传真)、87979030

电子邮箱:hljtssg@163.com

为便于今后工作联系、交流,建立事故工作统一邮箱: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公共邮箱:hljtzsbsgzx@163.com 密码:tzsb2010

特种设备事故快报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填写说明:

1、事故单位:必须填写清楚、明确、全称;2、机构代码:当地质检部门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号;3、发生时间、接报时间:应写清年年月日时分;4、主管部门:如有如实填写;没有填写“无”;5、企业性质:按照事故软件快报格式中“经济类型”提示选取;6、发生地点:必须写清具体场所、场地;7、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品种:按照附件一、二填写;8、设备代码:填写发生事故的设备其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所编制的特种设备代码,不清时不填写;9、设备用途:填写发生事故的设备是自用、租赁,并且在其前边加上生产、生活等;10、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按照新《条例》、115号令填写,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但必须界定清楚,不清时暂不填写;11、事故现象(事故特征):按照《事故处理导则》附件A的术语与定义填写;12、事故主要原因:因设备本体因

素或安全管理因素界定清楚时填写,不清时不填写;13、经济损失:按照《事故处理导则》附件A6.2、A6.3界定后填写;14、伤

亡情况: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界定后填写死亡、重伤、轻伤人员情况;15、事故处理简要经过描述、事故现场及设备破坏情况:按照事故发生后实际情况如实、客观、扼要填写。

附件一:

特种设备目录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注:本目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参数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附件二: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第二篇:总局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总局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xx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之中,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指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等一并进行考核。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以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事故,以下同)(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的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的重大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省、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事故,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主

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下列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典型事故,或一次受伤或涉险20人以上的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与应急指挥中心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勘探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平台倾覆事故;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5)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制度,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

(一)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要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同时由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到较大事故举报后,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核查工作。

(二)瞒报事故的查处。

对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省(区、市)政府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瞒报事

故查处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

瞒报事故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报告方式和方法,强化制度落实,从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联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提高事故报告时效性。总之,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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