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死亡人道主义抚恤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系甲方行政总监
乙方:***,女,身份号:452702******4361,广西宜州市人,系死者 ***(男,身份证号:512921*******2418,四川南充市人)配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非因工死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配偶***属非因工死亡。
2、 甲方同意乙方的辞职,并于20xx年7月31日结清乙方及***生前的全部薪资。
3、 甲方就乙方配偶的意外死亡表示沉痛哀悼和惋惜,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向乙方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次性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壹万元整。乙方对该款项无任何异议,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并表示接受。
4、 乙方自愿放弃死者***生前与甲方因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项仲裁、诉讼的权利。
5、 乙方自愿放弃死者***因死亡所引发的与甲方有关的各项仲裁、诉讼权利。
6、 乙方自领取第2条、第3条款项之日起,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即刻终结,并保证不再向甲方要求额外增加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其他民事权利。
7、甲乙双方均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上述的权利,履行上述的义务。
甲方:深圳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
乙方: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乙方:刘XX,刘三之父,身份证号码:
黄XX,刘三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年8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8月7日死亡。刘三,男,19岁,身份证号码:410721XXX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刘XX,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xx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
母亲:黄XX,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xx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
为妥善处理刘三工伤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 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万壹仟元工伤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刘三的工伤死亡赔偿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刘三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刘三的尸体运回河南省XX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方于20xx年8月25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叁拾伍万壹仟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四、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保证在签署并协议时,确认其为刘三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8月15日
第二篇:死亡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李泽东
乙方:雷雪虎,徐家凤
于20xx年7月22日19时30分左右,甲方雇佣雷洪(系乙方雷雪虎的父亲)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工程中因工受伤,送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在甲乙双方就雷洪受伤死亡一事,达成如下善后处理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陆拾万元(6000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供养徐家凤(系雷洪之妻),壹拾柒万元(170000元),供养雷雪虎(系雷洪儿子)抚养金壹拾叁万元(130000元)安葬补助金贰万元(20000元),乙方参与雷洪受伤死亡一事的所有务工费壹万元(10000元)。交通费贰万元(20000.00元)等一切费用。乙方今后不在向甲方主张上述各项费用,一次性了结。20xx年7月29日10时前尸体保存费用由甲方承担,20xx年7月29日10时后尸体保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一次性付给乙方陆拾万元(600000元)人民币。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反悔一方付给另一方叁拾万元(300000元)人民币的违反违约金。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