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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计划的几点好方法
【摘要】:每个月我们固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执行好收到的计划,保证物资的及时供应。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就是几点如何更好的执行计划的好方法。
【关键词】:计划、及时性
【正文】
1. 计划的分类及特点
计划一般情况下分为普通计划、急件计划和技改计划三种。
普通计划指的是每月1日和16日下载的日常计划,通常都是各个事业部的日常备品备件的采购,所以一般需求的时间不是很急,只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招标物资在7天内送招标办;比价采购8天内送物价员核价基本没有问题。
急件计划是由事业部计划人在急需物资时直接将申报的计划打印出来,交给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急件采购的物资计划,每个部门每个月只有四次申报急件计划的权利,多出来的要进行考核扣部门信用分。所以急件的物资确实是计划单位非常急需的物资,接到这样的计划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定是比价还是招标或是非招。
技改计划是指为适应工程技改速度,将技改需要的物资增加下载频率,每周一和周四进行下载的物资计划。技改项目一般都是领导非常关注的地方,作为物管部的职责就是要全力以赴保证技改物资的供应,特别是三大工程物资,需要招标最晚不能超过三天一定要送到招标办,并说明是技改急件要急招。
另外还有一种在所有计划外的计划就是生产异常时期的计划,比如611事故出现后物管部为全力支持生产恢复工作,为计划申报开出一路绿灯的计划,比如可以随时申报,可以不申报网上计划,可以不查物资编码。这是最急的计划,此类计划的重点是交货期首先考虑,因为价格上的损失和生产不能尽快恢复的损失比较起来是很微小的。
2.几点好的方法
2.1研究计划
每个人来到采购员的岗位上都要经历一个学习的过程。计划发到手中后首先要进行认真的研究,看清楚是什么计划、哪里要的、什么设备要的、材质、数量……通过研究确认此类计划总量多不多,需不需要进行招标,如果要招标的就马上送去,因为招标程序的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对计划进行分类,都有哪几类计划,需要找谁进行询价先在脑子里面过一遍程序,印象就会更加深刻;通过预演来发现哪些是没有执行过的计划,向老师傅寻求帮助。
2.2合理安排时间
采购员的工作内容比较复杂,包括询价、订货、验收、办款以及这个过程中所 1
宜化股份绿色宜化论文 诚信宜化 有需要协调的事宜,时间安排不好就会形成计划积压、验收不及时、客户催款的糟糕局面。所以,要做好时间的安排。
首先,计划一来,首先要第一时间传出去询价,在等待报价的时间可以做其他的工作。
其次,一些文字性的工作比如写合同整理资料可以留到晚上或者下班后的时间来完成。那时候没有客户和计划单位的人来找你,你可以专心的做事避免忙而出乱。
另外,验收是关键,涉及到与财务人员打交道,也许你相“忙不过来先放着吧”可以解决你目前的着急任务。但是久而久之也会给仓库师傅留下你验收不及时,是个需要不断催才来的坏印象,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所以,再忙也要定时到仓库进行清理验收,坚持后你就会看到效果。
2.3管理好客户
一个好的供应商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效益,也能为你的工作带来轻松和谐。我们为客户创造了很多机会让他了解宜化的采购流程运作方式,让他按照宜化的要求做好物资供应,比如所有送货必须以业务员通知为准,否则不予办理验收办款事宜。供应钢材需要材质说明书、危险化学品需要安全说明书和许可证等。让他了解公司生产现场包括物资的使用环境、工艺流程等具体内容。通过这样的办法可以节省很多花在技术要求确认上的时间,提高物资到货的及时性。同时也可以通过与专业厂家的沟通不断优化工艺技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监督管理,善于分析,防止被客户牵着鼻子走。
参考文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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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
核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当年下达地方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安排使用于地方的国家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当年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为依据。
国家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于地方的指标,根据国家预留计划管理台帐确定。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实际新增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国土资源发?2007?207号文)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按照超出或节余计划的实际数量计算占该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超计划的为负值,节余计划的为正值,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单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省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以超计划完成补充耕地量为正值,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量为负值,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与土
地管理相关评价考核工作相结合,于每年2至3月对上一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工作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统筹组织进行。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帐、建设用地审批及备案情况等,对每年一至三季度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同时,根据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是考评按计划批地的依据,对超计划批地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是考评按计划用地的依据,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督察的依据。对超计划用地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是计划指标奖惩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土地利用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根据各地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1月下达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在土地利用计划草案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对超计划批地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扣减年度计划指标;同时,在下达地方计划草案总指标一定比例的总量范围内,根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严重超计划用地、耕地减少过快、严重违规违法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认真执行计划、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并对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涉及调整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另行通知。
年初扣减计划指标并入国家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中期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对计划指标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批地和用地执行情况好的,节余计划指标经部核准后,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价和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中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份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