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财政局
3、办理窗口:龙泉驿区财政局
4、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5、办理电话:028-81726660(咨询)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服务对象
都江堰市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或相关证明的持证人员。
四、办理程序
1、登陆四川省财政会计网( http://221.237.164.66:8080/),在办事大厅区域,点击【继续教育】,在登陆界面输入对应的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到系统;
2、填写对应的继续教育信息,包含所学科目,科目通过时间,输入学时与学分等基本信息即可;
3、点击【提交】,并且打印《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4、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5、会计从业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学分计量标准计算学分,符 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五、提供材料
1、《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相关证明材料:
(1)继续教育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面授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财政部门或在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和 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证明材料:
(4)参加当年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
六要素成都会计继续教育服务中心
ADD成都二环路西二段金沙时代生活广场A座7层 电话028-81726660 QQ800041660
师考试的证明材料;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证明材料;
(6)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7)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培训学习的证明材料 六:代办说明:
龙泉驿区会计人员也可以到六要素会计学校进行办理,无需学习,无需考试,办理仅需提供会计证复印件或者会计证拍照,品质保障,不成功全额退,详情联系六要素。
成都六要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中心
电话:028-81726660
QQ:800041660
地址:成都二环路西二段金沙时代生活广场A座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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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监察局 文件 成都市新都区审计局
新都财监[2005]9号 签发人:熊西民 黄建华 郭建强
关于转发三部门《关于追收党政领导干部 拖欠公款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成财监(20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拖欠公款和借款给亲友,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杜绝新的拖欠公款现象的发生。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将于3月中旬组成检查小组,对追收欠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单位要认真填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拖欠公款追收情况表》,由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xx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区财政局监察科、区监察局、区审计局。
附件: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监察局 成都市新都区审计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追收 欠款 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xx年2月18日印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都 市 监 察 局文件
成 都 市 审 计 局
成财监[2005]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 《关于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一步加
强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借公款给亲友问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巩固清欠成果,现将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5]1号)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严格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和“四条规定”、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借公款给亲友问题,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杜绝新的拖欠公款观象发生。 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的工作报告和《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追收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市级各单位(含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表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于20xx年3月2日以前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同时报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进行汇总后,于20xx年3月5日前将汇总表送监督检查处。各区(市)县的书面报告及汇总表于20xx年3月5日以前报送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 同时报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附件: 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主题词:转发 追收 公款 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 20xx年2月4日印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四川省监察厅
川财预[2005]1号
关于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的部署,我省从20xx年7月开始,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情况进行了一次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清理,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清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巩固清欠成果,使清欠工作不走过场,真正收到实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的公款
各地区、各部门对清理出的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积极追收,妥善处理。
(一)因出差、出国、学习培训或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回 单位后时间超过六个月未归还的,各部门或单位应通知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报账还款,如借款人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的,应主动向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制订还款计划,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还款落实情况要在借款人所在单位公示。
(二)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或家属因患重大疾病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等情况向单位借款,无法一次性还清欠款的,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延长还款期,并视具体情况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对因病去世的公职人员生前拖欠的公款,原则上应由家属归还,如家属确实无力归还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财务制度规定核销,并报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三)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的,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由借出人负责追收,并制订还款计划;若追收不回的,由借出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给予其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借款人已调离原单位或离职经商的,由原单位负责追收。若借款人不归还的,应与其现所在单位协商解决或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收,并给予其纪律处分。
(五)除上述情况外的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可以比照以上原则和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应于20xx年2月底前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的公款收回,并于3月15日前将追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的工作报告和附表(附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省监察厅党风廉政建设室。如在2月底前未能收回拖欠的公款,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杜绝新的拖欠公款观象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确保不发生新的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严格要求,制订措施,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一是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制订借款管理办法,对借款审批程序、借款范围、还款期限及逾期处理措施等要做出明确规定,严格执行。
二是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财务制度。严禁利用职权向单位借款不还或将公款借给亲友
经商牟利。
三是部门(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有权拒付,有权举报,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纪捡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的查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处置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问题,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追收情况统计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干部 公款 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xx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2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