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书

时间:2024.4.14

广元市城区

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 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2010 年首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与建设方案〉的通知》、《广元市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要求,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为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甲方通过广元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项目拆迁建设协调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乙方系经过广元市城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产生的项目业主,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主体(拆迁人),又是完成拆迁后土地的开发业主。

第三条本项目属广元市城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模式。根据《招商公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20xx年首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与建设方案〉的通知》,按照风险包干、责任包断,实行建筑规模等各项规划指标控制上限、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投资额控制下限的原则,由乙方独立进行改造。乙方自行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自行出资修建并无偿向政府移交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自行严格按规划要求对剩余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四条乙方在完成项目拆迁及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前,不得将项目转包转让;乙方若与第三人实施联合改造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五条本协议适用于本棚户区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以及上述内容完成后的剩余土地开发利用。

第二章 项目概况及规划指标

第六条项目范围

本协议中项目名称为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坐落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片区(四至边界:东至科兴园,西至人民银行宿舍,南至利州东路,北至兴安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图见附件一。

第七条项目面积

项目拆迁改造范围面积约(大写)叁万壹仟陆佰肆拾玖点捌柒平方米(小写3’1649.87平方米);

项目净用地面积(大写)贰万柒仟贰佰柒拾捌点玖伍平方米(小写2’7278.95平方米)(最终以国土部门勘测面积为准)。

第八条项目内容

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以及上述内容完成后的剩余土地开发利用。

第九条项目规划指标

(1)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兼容商业);

(2)土地用途:商住;

(3)总建筑规模:小于12’1158.7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4)容积率:小于4.5;

(5)建筑限高:小于80米;

(6)建筑密度:小于30%;

(7)绿地率:大于30%;

(8)机动车车位数:大于1100辆;

以上指标最终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建设时序承诺

乙方在项目实施时必须首先实施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以及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等,乙方未完成拆迁和签订安置还房协议、以及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前不得进行商住用地的土地开发利用。

乙方按一下时序要求进行项目改造:

(一)在20xx年1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的时间计划安排必须符合本协议第十条所确定的建设时序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包括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办法,拆迁进度,矛盾协调、应急事件妥善处理的工作预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计划安排等。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的建设计划,商住开发计划,投资计划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在20xx年2月20日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进行实施拆迁安置补偿;

(三)在20xx年4月底前进场实施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项目;

(四)在20xx年6月底前进场实施安置还建房建设及配建的公共公益设施项目,安置还建房应与20xx年10月底前主体竣工;

(五)该项目应在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该棚户区项目改造(即完成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还建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经竣工综合验收、完成审计后并付使用)。

第十一条支付前期规划设计费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都江堪分公司、北京金柏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该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小写43’0000.00元)。其中,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都江堪分公司为人民币(大写)捌万元(小写8’0000.00元)、北京金柏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

第十二条项目履约保证

(一)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构成及使用方向

履约保证金是乙方确保履行本协议的一种财力担保,由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乙方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含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的投资额)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的最低投资履行保证金、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履行保证金等构成。用于拆迁安置补偿、乙方承诺在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工程以及违约赔偿是发生的最低支付需要,不足部分还应有乙方补足。

(二)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及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设立棚户区改造共管账户,并按照“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对履约保证金实施共同管理。乙方同意根据实际拆迁安置补偿完成进度(包括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修建、购买安置还建房)及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进度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拨付使用。

(三)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交纳期限和方式:

1. 项目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小写4000’0000.00元)。其中可用于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小写3000’0000.00元)、可用于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资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元)、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捌百万元(小写800’0000.00元)。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在本项目未完成拆迁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及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之前,乙方不得动用。

乙方未按建设时序要求、未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未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甲方按约定直接扣除部分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后,乙方应在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自动补足至人民币(大写)捌百万元(小写800’0000.00元)。

2.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项目全额履约保证金。

3.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按本项第种方式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1)乙方一次性将项目全额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方式转入共管账户。

(2)以乙方具有所有权的实物房产(住房40套,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营业房26间,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实物房产资料见附件二)实施本项目异地安置还房,并可以抵减部分履约保证金。抵减部分不得高于履约保证金全额的60%,即不高于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万元(小写2400’0000.00元)。抵减履约保证金的实物房产价值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市场评估价的70%认定。抵减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实物房产在本项目未完成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和安置还建房向被拆迁入移交使用前,不得销售、抵押、转让,且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用于抵减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实物房产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说明并备案。乙方同意本项目以实物房产抵减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万元(小写2400’0000.00元)(最终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价值为准),其余以现金方式转入共管账户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万元(小写1600’0000.00元)。若甲乙双方认定的实物房产抵押部分不足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万元(小写2400’0000.00元)的,由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交纳现金方式补足。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项目拆迁安置补偿

(一)乙方在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前,必须完成如下前期准备工作:

1. 按协议约定付清该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

2. 按协议约定全额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3.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民意调查、做好拆迁宣传动员,民意调查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后实施拆迁;

4. 具备拆迁资质或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5. 己办理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6. 对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乙方同意无条件自行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原属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按征地政策支付的各类补偿费用;权属用地、单位或企业拆迁安置、拆迁安置过渡、装修折价、地面附着物补偿、综合管线以及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项目拆迁奖励等,和完成改造范围内安置还建房建设<在被拆迁入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异地还房>),前述内容应在向甲方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具体落实;并同意在项目实施时首先实施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以及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等,前述内容应在向甲方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中具体落实。

乙方同意自行负责对项目改造范围内单位、企业、人员等遗留问题按法律、政策要求应由政府安置补偿的,由乙方承担补偿费用。

(三)项目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需报征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与土地利用

(一)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改造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原则上应按照该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见附件三)进行项目建设。乙方在组织实施时可以对已批准的方案进行局部优化调整,用地功能、规划指标、道路退让、建筑形态、整体风格不能改变,同时乙方自行负责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未尽深度进行完善,优化调整方案必须按程序经审批后方能实施。

(二)乙方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完成改造范围内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实行最低投资额控制,经审计后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元)。

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工程投入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在经综合验收、完成审计后的投资额低于协议约定最低投资额的结余部分,乙方同意甲方从项目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或等额出资修建由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并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项目改造范围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自行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按以下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自行出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并于20xx年4月底前开工,20xx年12月底前竣工验收、完成审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东安路延伸段:长约140m,宽约30m,断面形式为7m(人行道)+16m(车行道)+7m(人行道)。建设标准要求:人行道主材采用300mm*600mm*50mm毛面芝麻白花岗石;车行道为80mm厚沥青混凝土;一并按管网建设要求自行

完善污水管(管径为600mm、PE螺旋波纹管)、雨水管(管径不小于600mm、PE螺旋波纹管)管道建设;行道树品种为香樟,胸径为10cm以上,株距为4.5m,树池不小于1.5m*1.5m*1.5m,通透式围墙,藤蔓植物;路灯、标牌及城市家具等材料规格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余未尽事宜按批准的方案及施工图实施。

(四)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项目改造范围内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小于1915平方米)、公厕(建筑面积不小子50平方米)、临街集中绿地等各项公共公益设施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若乙方需对规划设计方案优化提升,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批。乙方同意公厕和临街集中绿地经竣工验收、完成审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幼儿园自行销售或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本协议项下改造范围内拆迁安置还建房应在20xx年6月底前开工,20xx年12月底前竣工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乙方同意建成后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移交给被拆迁人。

(六)乙方在完成项目拆迁、收回并注销本协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如有集体土地须完成征收)后,甲方同意将本协议范围内可开发土地交由乙方开发,具体土地利用方案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及有关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违约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项目建设方案;

(三)建设时序;

(四)由乙方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五)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甲方及有关部门有义务保证乙方在本项目改造过程中,享受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的以下优惠政策:

(一)安置还建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乙方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所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二)本协议除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项外的各项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本协议项下安置还建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安置还建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优惠政策外,享受国家及四川省出台的其他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乙方在对项目改造作出突出贡献时,甲方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授予乙方政治荣誉、市民荣誉,或给予乙方经济奖励。

第十七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甲方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台《广元市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和组建本项目拆迁

建设协调工作组,全程参与本项目政策指导、协调帮助。

第十八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已批准的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正式文本肆套,电子文本壹份。

第十九条乙方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对《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入、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由乙方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因规划原因调整建设规模、标准的超出部分工程投资经审计后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根据实际拆迁安置补偿完成进度(包括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修建、购买安置还房)及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进度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第三章第十条第(五)项全面完成该棚户区项目改造后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交履约保证金余额返还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共管期间不计息。

第二十三条土地证办理:

(一)项目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的,由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报征及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并与甲方批准的建设时序相协调。

(二)本协议项下项目拆迁安置还建房部分土地性质按原权属证登记内容办理(其中属出让土地的参照出让年限可顺延三年的灾后重建政策执行,属集体土地的按广府发〔2009〕10号有关文件执行)。

(三)除拆迁安置还建房用地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从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四)乙方应在完成项目拆迁、收回并注销本协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出让面积为净用地扣除拆迁安置还建房用地、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后可作为商住开发对外销售的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乙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和《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交纳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本项目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仟叁佰伍拾万元(小写9350’0000.00元)。乙方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章第四条约定履行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项目取得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对乙方转包转让本项目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要求返还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章第十二条约定交纳该项目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项目取得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权要求返还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约定拨付相应款项,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人民币伍仟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章第十条建设时序承诺实施项目改造、未按

第三章第十一条支付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分别逐项按每日人民币伍仟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按第三章第十条第(五)项约定履行,逾期超过六个月的,除应按每日人民币伍仟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佰万元,甲方有权从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项目取得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交纳的全部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章第十三条实施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甲方有权从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另行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三十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章第十四条实施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甲方有权从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实施建设,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三十一条乙方因其他自身原因要求解除该项目改造的,甲方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同意终止本协议,但项目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消失后,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元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需要对本协议进行适当变更,但必须报经广元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所填写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性,一方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分,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甲方: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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