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时间:2024.2.11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入学与学籍管理... 1

第二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10

第一部分 入学与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

2、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转专业与转学

一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调整专业。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有正当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表一),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省范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即可转学,其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出、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

(5)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2、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认定,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4、学生有退学的权力,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视为自动退学,或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1)休学期满,经学校告知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在学累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退学;

(3)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5、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成绩考核

1、学校成绩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情况进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一般按学期(年)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上传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

2、按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考勤、奖励与处分

1、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授予“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毕业生”、“专业技能操作能手”等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2、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校必须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学校应制定“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并予以公布。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4、对于受到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其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结业与毕业

1、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初中毕业起点的三年,高中毕业起点的一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在二年至七年内完成学业,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四年。

2、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可获得经学校上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

(2)操行总评合格;

(3)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4)体育成绩合格;

(5)顶岗实习成绩合格;

(6)获得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7)符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3、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经学校考核合格,修满毕业学分后,经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4、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5、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允许其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如提前修满高一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满足毕业条件,由学校审核,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在学制规定正常年限内提前一年毕业。

6、学生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校在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时,应向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电子审核注册过的“学生入学花名册”;

(2)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毕业审核模块”形成的“毕业生花名册”;

(3)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4)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7、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8、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允许补办毕业证明书一次。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须补办毕业证明书者,应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表二),携带本人两张二寸蓝底彩色正面相片,到主管学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统称为中职学校)。

第三条 中职学校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能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职学校,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中职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五条 设置中职学校,要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设在市、县(区、市)或人口较多的乡镇所在地。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卫生保健的要求。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城和乡镇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十一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

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专任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开设的专业必须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备配备标准》(原闽教[1999]职108号)进行配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学校至少要有50座以上语音室、60套以上微机的教室各一间,并配有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中职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五条 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别的中职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设置申请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设置分审批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批准筹办的中职学校一般不安排招生,个别确实已具备招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试招生。

第十七条 申请筹办中职学校应按下列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办学的行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章程;

3、学校名称、隶属关系;

4、专业设置、学制、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

5、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

6、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的说明;

7、学校选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状况;

8、基建投资和经常性经费来源的说明;

9、筹办计划安排及计划开始招生时间。

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校名根据学校名称规范的要求,由省举办部门或举办者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确定。一般为“××××学校”或“××第×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第一部分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冠以省或市(县、区)名;第二部分允许两种选择,第一种可以根据办学的行业、专业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第二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若干所中职学校按序号排列,第三部分即“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但学校名称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称,一般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批准筹办的中职学校的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十九条 申报中职学校设置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审批时间为第二年的第一季度。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举办中职学校应按举办者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中职学校接受属地政府和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举办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中职学校教育教学业务按隶属关系由举办者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职学校在校外办学管理应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全日制)的若干规定》(闽教[2001]职成4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职学校必须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中职学校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享有下列办学职权:

1、实行校长负责制;

2、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

3、制定和实施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设置校内管理机构,任免(聘任)中层干部;

4、制定和实施聘请兼职教师制度;

5、设置办学专业;

6、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

7、享有国家赋予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8、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报教育、物委、财政部门批准;

9、筹措资金、接受捐赠、资助;制定和实施经费使用,资金分配等制度;

10、实施联合办学,开展对内对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11、兴办校办产业,聘请专家,进行科技协作,开展社会服务;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中职学校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等;调整分为停办、合并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变更,须按审批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职学校停办或合并由办学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学校停办或合并的原因,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的安置方案,以及校舍、教学设施的调配等提出明确的方案,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隶属关系,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职学校,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撤销。

1、未经批准,擅自筹建、建校招生的;

2、乱发学历文凭的;

3、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低下的;

5、严重违背办学宗旨的。

国家明令撤销的中职学校,省、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可以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给举办者部分外,均归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举办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省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闽教[2001]发214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及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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