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考核细则》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中国化学工程第X建设有限公司
20XX 年 11 月 13 日
一、编制说明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为确保入场焊工合法持证、技能充分满足本工程使用。我公司特编制此《焊工考核细则》,来考核上岗焊工。
二、编制依据
1、 EPC和业主对入场焊工的要求;
2、 GB5020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JGJ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4、 JGJ8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5、 TSG 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三、资格审核
对特种设备焊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 建筑工程焊工-安监局颁发的金属焊接(切割)证
● 安装工程焊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对焊工证件先自检合格,然后上报总包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最后报业主项目部审检。证件通过审核后填报考核申请表,附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照片一张。先报总包审核,完成后至监理,再到业主项目部审核,焊工代号统一由质量部编制,报考资料未通过监理审核的,不得进行考试。
三、考核内容
1、难度确认原则
板材对接中,难度依次为仰、立、横、平
管材对接中,难度依次为45°固定、水平固定、垂直固定、水平转动
管材对接中,45°固定或水平固定合格的,免考板材对接考试;垂直固定或水平转动合格的,免考板材对接的横、平。
难度的选择应按焊工拟施焊的位置确定,考试的难度不小于拟施焊的难度
四、焊接方法、试件规格及数量推荐
考试由施工承包方组织,提供好现场考试场地,做好防风措施,考试场地应集中设置,考试试件提前准备好,施工单位焊接工程师先自检考试试件,自检合格后通知总包焊接管理人员、监理焊接工程师及业主。三方检查合格后可进行考试。
五、焊考要求:
1、 监考人员应核实参考人员身份和考试项目,并会同焊工在试件一侧标注焊工代号和考试项目。
2、 焊件应按规定的位置和角度进行固定,施焊中改变焊件位置按不合格处理。
3、 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应在试件上标注焊接位置的起始点,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下向焊应严格按照起始固定试件位置进行操作。
4、 试件的定位焊缝应由焊工独立完成,定位焊缝每点长度应≤10mm。
5、 手工焊条电弧焊,焊缝第一层至少应有一个再引弧接头,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但盖面焊道不允许修磨,任何焊道不允许返修。
六、焊考纪律
1、 严禁助考或替考,否则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2、 焊工应严格按照焊接工艺卡和焊接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焊。
3、 焊工应按规定穿戴合格防护用品。
4、 焊工考试结束后应及时离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七、试件评定
1) 焊缝表面应当是焊后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修磨或者返修焊;
2)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各项要求,该项试件的外观检查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 评定内容:
? 管板角焊逢只检查外观。
? 钢筋接头试件检查外观并做强度试验。
? 板、管状试件做表面评定和无损检测,不做弯曲试验。
2、 外观检查由主考、监考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考核试件的外观质量。
3、 外观合格需进一步检测的试件由承包商委托业主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4、 射线透照应按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射线技术要求不低于AB级,焊缝缺陷等级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5、 堆焊试件表面应按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采用渗透方法进行检测,缺陷评定结果不低于I级。
6、 其他检测应按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中的相关要求。
八、焊工考试流程
第二篇:焊工考试规则
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了提高焊工技术水平,保证修造船舶及海上平台的焊接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1.2 凡从事船舶和海上平台以及有关的机械、管系、锅炉与受压容器等产品的一般强度结构钢、高强度结构钢的手工电弧焊工、半自动焊工和定位焊工(以下简称焊工)均应接
本规则进行考试。
1.3凡持有本局颁发的合格证书的焊工,方可从事与其合格类别相应的焊接工作。
1.4 凡从事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自动焊及有色金属、不锈钢和低温钢等焊接的焊工,原则上由工厂自选考试,但考试内容和要求须经本局审核。考试合格者,由本局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
1. 5各工厂焊工考试工作,应在本局或由本局委托的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考试委员会
2.1各工厂应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焊工考试工作。
2.2 不具备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条件的工厂,经本局同意,可委托其他工厂焊工考试委员会代为考试,也可由一个地区或几个工厂组成一个考试委员会。
2.3考试委员会的职责:审查焊工资格、确定报考类别、主持考试工作、评定考试结果、向验船部门申报焊工考试合格及免试人员名单。
2.4考试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
(2)焊接技术部门负责人;
(3)焊接工程技术人员;
(4)工厂检验部门代表;
(5)有经验的焊工;
(6)工厂有关部门代表;
(7)本局验船师。
考试委员会应报本局备案。
2.5对质量一贯不好,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焊工,考试委员会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1)降低工作类别;
(2)撤销证书。
第三章 焊工考试资格
3.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参加考试。
(1)持有技校焊接专业毕业证书,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2)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现仍在焊接工作岗位上者。
(3)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优秀学徒工。
3.2从事定位焊工作的人员,经培训后具有一定操作技能者,可参加定位焊工考试。
3.3焊工可根据自己从事的实际工作范围及操作熟练程度,申请本规则中相应类别的考试。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4.1考试内容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种。
4.2焊工应先进行基本知识考试,在取得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4.3基本知识考试范围如下:
(1)船舶及海上平台焊接的特点;
(2)常用弧焊设备及工具的使用与保养;
(3)电弧焊的焊接工艺与操作技术;
(4)船舶及海上平台结构用钢的基本知识和焊接特点;
(5)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的有关知识及其合理使用与保管;
(6)焊接应力与变形及其影响因素和预防措施;
(7)船体和海上平台结构的焊接工艺;
(8)焊接缺陷及其检验方法;
(9)焊接安全知识;
(10)船体焊缝代号及其标注方法。
4.4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如下:
(1)船舶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4.4(1)。
(2)船用锅炉及受压容器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4.4(2)。
(3)海上平台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见表4.4(3)。
(4)按表4.4(1)、表4.4(2)或表4.4(3)进行考试的合格焊工,其适用的工作范围,可作相互替代,替代范围如下:
①表4.4(2)中的Ⅰ、Ⅱ、Ⅲ类焊工,可替代表4.4(1)和表4.4(3)Ⅰ、Ⅱ、Ⅲ类相应厚度和科目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②表4.4(3)中的Ⅰ、Ⅱ、Ⅲ类焊工,可替代表4.4(1)Ⅰ、Ⅱ、Ⅲ类相应厚度和科目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③表4.4(1)中的Ⅱp和Ⅲp的焊工,可替代表4.4(3)中的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④表4.4(2)中的Ⅰp、Ⅱp、和Ⅲp各类别的焊工,在相应的壁厚和科目的条件下,可替代表4.4(1)中的Ⅰp、Ⅱp和Ⅲp及表4.4(3)中的Ⅰp和Ⅱp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⑤表4.4(3)中Ⅰp的焊工,可替代表4.4(1)Ⅰp中相应壁厚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表4.4(3)中Ⅱp的焊工,可替代表4.4(1)中Ⅰp、Ⅱp和Ⅲp所有类别所规定的适用工作
范围。
⑥表4.4(3)中Ⅲp的焊工,可替代表4.4(1)和4.4(2)中所有类别所规定的适用工作范围。
4.5定位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要求,见附件五。
4.6 除非母材另有要求,试件在焊接前后,均不得作任何处理(包括热处理、锤击、预热等)。
4.7焊接电源,可用直流,也可用交流。
4.8 立焊的焊接方向应由下向上,平焊、仰焊和横焊的焊接方向应始终一致,不得变更。
4.9管子考试合格,可免去相同类别试板的考试。
4.10 自动焊工、半自动焊工,若从事手工电弧焊操作,应按手工电弧焊工要求进行考试。
4.11 考试过程应由考试委员会负责监考,焊工必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定:
(1)考试用焊条直径,除定位焊工规定用Φ3.2mm外,其他按工艺试验要求选用。
(2)试件坡口两端一律不得安装引弧板。
(3)试件在焊接前,应在试件上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和焊接位置记号。水平固定和45°固定的管子应仿照时钟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4)试件一经施焊,不得任意更换和改变焊接位置。
(5)在施焊过程中,不得采用机械方法自行消除发现的焊接缺陷。
船舶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表(略)
船用锅炉及受压容器焊工考试分类及科目与试验项目表(略)
(6)焊缝表面一律不许打磨、修补。
(7)试件焊接完毕,须将焊渣、飞溅等清除干净。
4.12 凡经低合金钢试件考试合格者,即认为同时具有低碳钢焊接之技能。
4.13 凡经使用碱性焊条考试合格者,即认为同时具有酸性焊条焊接之技能。
第五章 考试用材料
5.1焊工考试所用钢材、管材和焊接材料均应符合本局所颁布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5.2考试试件的钢种应和焊工所要焊的产品钢种相同。
5.3考试用的焊接材料,应与母材匹配。
第六章 试件和试样要求 (略)
第七章 试验与评定
7.1各考试科目的弯曲试验项目及数量见第四章表4.4(1)~4.4(3),其试样尺寸应符合第六章6.5条的规定。
7.2试件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切取试样。
7.3试样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切取。若用气割方法,则每侧应留有不少于5mm的机加工余量。
7.4焊缝增强高和垫板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加工至与母材轧制面齐平,不得去除焊缝边缘的咬边。
7.5 弯曲试验用的压模外形尺寸见图6.6。如果采用滚轮装置弯曲,必须保证滚轴中心位置不受滑移。弯曲试样旋转要平,受力要均匀,弯曲要缓慢,试样应一次弯曲成型。
7.6 弯曲后,试样的受拉面,在任何方向上,不得有超过3mm的裂纹或其他张开性缺陷。
7.7焊缝外观检查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边缘应圆滑过渡到母材。
(2)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溶合、夹渣、气孔和焊瘤等缺陷。
(3)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试板不超过焊缝全长的10%,管子不超过焊缝全长的20%。
(4)不加垫板的试件焊接后,一般不允许有未焊透,但允许有深度不超过0.lOt(t为试样厚度),且不大于1.5mm,总长度不超过焊缝全长10%的局部内凹。
(5)不加垫环管子的根部焊瘤不得大于3mm。
(6)焊缝外形尺寸要求:焊缝增强高:平焊位置不得大于3mm,其他位置不得大于4mm。焊缝宽度:每侧不得大于坡口宽度2mm。
(7)考试试件外观检查合格后,在取样部位应打上本局ZC钢印标志。
第八章 复试与重新考试
8.1在每一考试科目中,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可允许在原试件上双倍取样进行复试。复试的结果全部合格,则该科目为合格。
8.2 在每一考试科目中,有2个试样不合格,则该科目为不合格,且不允许复试。
8.3 不合格的考试科目,允许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该科目的补考。补考的全部试样合格才算该科目合格。
8.4 焊工在考试中只有部分科目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仅可承认其考试合格的科目,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在实际工作中只允许从事考试合格科目的焊接工作。
8.5焊工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应在一个月后重新考试。
8.6 凡试件由于加工不当,或存在非焊接原因造成的缺陷时,则该试件作废,并重新焊接。
第九章 有效期限
9.1 Ⅰ、Ⅱ、Ⅲ(Ⅰp、Ⅱp、Ⅲp)类焊工的合格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为三年;自动焊工、定位焊工的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9.2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重新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再取得有效期三年。
9.3焊工在有效期内,焊接质量一贯优良,经考试委员会审定,报本局认可,可予免试并延长有效期三年。
9.4焊工考试合格后,如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焊接工作,应重新考试。
第十章 证书和标志
10.1焊工考试合格后,由本局发给《焊工合格证书》(证书格式见附件一)。
10.2《焊工合格证书》封面颜色分为:Ⅰ类为绿色,Ⅱ类为蓝色;Ⅲ类为红色。自动焊工为横色,定位焊工为棕色。
10.3焊工考试结果,由考试委员会填写焊工考试登记表及汇总表,焊工考试汇总表由本局盖章认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10.4焊工应严格遵守《焊工合格证书》所规定的工作范围进行焊接。
10.5焊工在工作时,检验人员或验船师有权检查焊工的合格证书。
10.6焊工应佩带具有操作类别及工作范围的标志,标志颜色和证书颜色相同(标志符号见附件六)。
附件:1.焊工合格证书格式;(略)
2.焊工考试登记表;(略)
3.焊工考试记录汇总表;(略)
4.从事管板焊接的焊工考试内容及其评定标准;(略)
5.定位焊焊工考试要求;(略)
6.标志。(略)
备注:
[85]船规字第230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