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

时间:2023.4.14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院于20xx年4月,首次举行对拟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举行不起诉听证会。虽然此次不起诉听证会并没有冠以附条件不起诉的衔头,但是其实质上是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雏形。我们从这次实践中深刻地感受到如果是对嫌疑人采取审判后免于处罚形式,则这一“犯罪”标签将伴随着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道路,将严重影响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而通过此种方式,能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加以适当的引导,将使他们更容易回归社会。此后我院制定《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规定在未成年罪犯,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以及警示教育工作。

附:《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央政法委布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 20xx年—20xx年工作规划》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犯罪嫌疑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及时悔罪并积极配合办案。

(5)其他符合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属惯犯、累犯,或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

(3)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正在服刑期间的;

(4)没有监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5)其他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经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启动该程序。

第六条 对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部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促进刑事和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七条 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应按审查案件程序进行,由承办人根据审查案件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提出适用的理由和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研究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品行调查。

第九条 品行调查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域的熟悉犯罪嫌疑人的人员中进行。

被访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以保证调查结果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在学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1)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有异议,应及时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2)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考验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学校,不起诉所附条件、考察方式、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书五日内向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

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异议成立的,报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于十日内答复。

第十六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后,被送达人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生效力。

被送达人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维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自答复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设定考验期,若采取取保候审的,考验期限为取保候审期限;若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考验期限为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六个月。考验期限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以下简称帮教委员会)。成员为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共青团新会区委员会、新会区教育局、新会区机关工委关工委、新会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帮教委员会由各方指派专人组成,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

第十九条 被宣告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学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所在单位的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考验期限届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写出悔罪表现总结及学习法律、法规的体会,监督部门写出书面评价和鉴定意见。如果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或者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处理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所有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第二篇:附条件不起诉之构建


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

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题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以未成年犯罪为例浅谈其适用和价值

学 号:2009301165 专 业:法学

姓 名:张起云 学 院:国际法学院 年 级:09级四班 老 师:吴宏耀

完成日期:2011-12-24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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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目录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3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背景 ................................................ 4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 ................................................ 4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 6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构建.................................................... 7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其不适用的情况.......................... 7

2、附加条件,考察期及在此期间相关人的义务.......................... 8

3、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 9

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 10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11

四、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能遭遇的问题................................... 13

五、结语...........................................................................................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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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以未成年犯罪为例浅谈其适用和价值

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并且将新增加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笔者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本文将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适用和价值方面考察。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并考量其危险性以及公共利益,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对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其实质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了高检院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被不起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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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背景

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国外这种司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不断的被司法界引入,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起到很大的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渐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生转化,越来越多的体现了人性关怀和宽大的法律政策。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竭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采用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实践中,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地的检察机关以经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以未成年犯罪为例,为了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挽救、教育,各地的检察机关建立了青少年帮教基地,结合社区的功能,对一些罪刑较轻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间内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则决定予以不起诉,如果不能好好悔改或重新犯罪的,则予以移送起诉。这些做法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宽柔政策,受到很多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逐渐被司法界接受和肯定。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

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国家政策以及国际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笔者总结以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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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1)从程序上看,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它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酌定不起诉的进一步延伸或者发展。

(2)从实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第37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此处是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性处置的根据,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立论依据。同时根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此处规定的虽然是缓予执行制度,但其所体现的“将罪行较轻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教育改造”的思想同样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立论依据。

(3)从政策上看,附条件不起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运用,同时也是受到国际上逐渐被认可的“轻缓刑事政策”和辩诉交易主义以及暂缓起诉原则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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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鉴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殊性,笔者试对其特征进行概括:

(1)适用对象之特定性。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本该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做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处理,因此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更应当严格考察,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规定,而不是必须考虑,以防止权力滥用。

(2)附加条件之特殊性。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并对其帮助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特点。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决定。这些附加条件应以义务性条件为主。尤其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如果那样的话,对造成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公平,有违刑事政策之精神。

(3)程序之严密性。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该制度公平、合理的适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制度。

(4)结果之非终结性。由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一定的考验期,因此,考验期限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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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改表现或重新犯罪,那就有起诉的可能性,这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的非终结性;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考验期内犯罪,可参照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处理。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构建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67至269条,笔者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其不适用的情况

《草案》第267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根据267条,笔者试具体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做适当延展:(1)适用未成年人、老年人、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犯罪案件;并且犯罪情节明显重于不起诉司法解释的范畴之内的。(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有认罪、悔罪表现。(3)所犯罪名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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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4)征得被害人同意后,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

笔者以为该问题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大核心问题之一,并且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适当地再扩大,如对象条件可以再扩展到初犯、偶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刑罚条件可以提高到3年。但是,实际实施过程中更应当谨慎,可以增加一些现实条件,如社会、学校、家庭有一定的帮教条件。

从适用的条件反推,就可以得出不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

(1)犯罪性质严重。(2)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对于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严重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教唆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等。这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本身属于应当从重打击的对象,不得进行附条件不起诉。(4)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反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这四个条件中只要满足一个就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附加条件,考察期及在此期间相关人的义务

笔者以为附加条件是该制度三大核心问题之二,附加条件应以义务性条件为主,且以“实事求是,量力而为”为原则,赔偿国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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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要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附加条件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若嫌疑人不同意则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例如,附加条件可以如下:(1)立悔过书;(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人、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如强制戒毒。其中尤其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如果那样的话,对造成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公平,有违刑事政策之精神。

根据《草案》第268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义务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的义务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附加的条件和嫌疑人的法定义务是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

3、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根据《草案》第269条,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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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其中,笔者以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之前所交付的财物不能因考验期的被撤销而予以返还。

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笔者以为适用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三大核心问题之三,公正公平正义的程序可以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和误用,防止放纵犯罪的作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适用设计:

(1)组织听证。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结合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通知案件的受害人、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代表。对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的理由及所附的条件,倾听各方意见,可根据不同的意见对所附条件进行修改。如案件被害人提出强烈反对且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移送起诉。

(2)检察长签发决定。通过听证后,由检察长签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等地,如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可提请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再行复议;犯罪嫌疑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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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察、监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相关的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汇报。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的三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

(4)评价程序。通过监督考察,在期限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评价,可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社区打分等形式,由检察机关予以综合评价。

(5)法律处理程序。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

严密的程序设计和严格的程序实施可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正义。通过上述的程序能够做到附条件不起诉不被随意滥用,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切实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决定权。所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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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2、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如对其判处短期刑或缓刑,等于贴上了“罪犯”标签,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有的被“羁押”后被“交叉感染”,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于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接受过判刑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可能受到直接的歧视和阻碍,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而通过犯罪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

4、有利于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三年以下徒刑的被判处监外刑的占有较大比例,且犯罪人被判刑后,受害人造成的困顿和伤害并未因此而减轻。附条件不起诉为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或恢复原状提供了实现的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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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就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四、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能遭遇的问题

首先,它可能对审判权的侵犯,有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之嫌。这一呼声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审判机构。因为他们担心大范围推广附条件不起诉,会使得相当一部分构成了犯罪的案件,不交付法院,这样实际上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定罪权,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也就是说,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从根本上上阻断了法院的有罪认定,形成了诉前认定,造成了司法权之间的冲突。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法律制度冲突和司法权的分割问题,应从法律层面予以解决,而且法律制度可具体表现为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启动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律,重新确定司法权的划分,将附条件不起诉这部分司法权分给检察机关。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适用的冲突。众所周知,缓刑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该制度是经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被告人的进行的评价 ,而附条件不起诉在诉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进行评价,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笔者以为可以将该问题归结为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可以试用类似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该问题,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最后,实践中,落实这些孩子的接管工作和杜绝再次犯罪,在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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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研讨课期末论文 乏配套的社会协助制度下,检察系统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应当双管齐下,解决这个问题。其一,建立相应的社会协助制度;其二,发展经济,增加就业,这就不是法律领域内要解决的事情了。

五、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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