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3.23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7]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及科技环境建设计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

1.3% 。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战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为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

第七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各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依照《长沙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不低于70%;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下载)(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需提供上述(一)、(二)、(三)项。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1、市科技局通过顶层设计,组织项目课题;

2、征集项目;

3、组织专家评估、遴选,评审专家从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另外,根据参评的项目情况聘请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4、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

5、会商市财政局,并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6、实行统一编号,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三)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项目的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公示制。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和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并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还须提交项目实施年度总结,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市科技局对重大项目、中试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终身负责。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中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2-3年,重大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施时限超过2年的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市科技局将勒令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报告和专家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中试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一)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意见。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以有偿形式支持的项目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计划任务合同的3个月内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

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滚动立项1-2次。

第二十七条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五章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

(一)安排到县(市)、区的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经费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指标的一个月内,由财政局、科技局两家将经费落实到项目单位。

(二)安排到其他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通过支付网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及国库处上报用款计划,实际支出时通过网络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该项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重大项目经费,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主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三)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相关联的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三十三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年度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比例的3%列入年度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长沙市芙蓉区关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xx)


长沙市芙蓉区关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区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区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科学技术活动。它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区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区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区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为解决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

第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形式。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2、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税务登记在芙蓉区且缴纳一定额度的区级税收,自筹项目经费不低于70%;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6、项目申请单位无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省、市、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

2、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科技局;

2、申报省、市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后,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报,再由区科技局向省、市科技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表(由区科技局统一印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3、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或评估机构的意见等)。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的基本原则:

1、评估工作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各种外来因素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2、评估工作以有权威的专家为主体进行,确保评估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确定:由区科技局牵头,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主管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原则上从区科技经济顾问团或省、市专家人才库中随机选聘)共同组成项目评估小组。

第十五条 评估内容、程序及实施:

1、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的管理部门;区科技投入评估论证委员会是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部门;项目评估档案由区科技局负责保管;

2、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咨询和分析讨论;

3、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4、根据评估结果,完成评估报告,再递交区科技投入评估论证委员会审核;

5、根据区科技投入评估论证委员会审核意见,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执行书。

第十六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办公会的形式确定的项目,可直接立项并下达项目执行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区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审查有关资料合格后,按计划项目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经费按以下方式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主管部门再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1、凡被评定为一般的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元(包含10万元)以下,经费实行一批划拨,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必须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

2、凡被评定为重点的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经费实行分两批(总项目额度的80%、20%)划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并向区科技局报送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和项目实施年度总结,重点项目还须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成果等。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可以逐年滚动立项实施。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区科技局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并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由区科技局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管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书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以后三年内区级计划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不遵守合同,有以下违约情形的,区科技局可停止发放该项目经费,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经费:

1、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项目经费的;

2、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资料不真实,区科技局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项目承担单位拒不纠正的;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项目经费安全的。

第六章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用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重点项目,应独立设帐,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主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区财政。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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