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地合同书

时间:2024.3.31

承包山地合同书

发包方(简称甲方):

地址:

承包方(简称乙方):福安市万和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安市社口镇社口村原供销社宿舍二楼

经甲、乙双方公开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给乙方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山地地点

社口镇社口村村委七号山茶场

二、承包山地面积

承包山地的林权证上勾图面积 亩,如林权证上勾图面积与实际造林面积差距越过±的范围,以实际造林面积为准,实际造林种植面积是乙方种植完毕,扣除林地内脐橙等经济作物占地、低洼湿地、水源地、石块地、坟墓地、高压线以及相应范围内水田、旱田、村庄占地后。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如合同期满时,林木未砍伐完毕,林地承包期限可顺延至林木砍伐完毕为止。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所延时间的承包金按本合同分解的年付标准支付。

合同期满后,甲方山财如继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承包金及支付办法

承包期为 年,承包金按 元/亩/ 年在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且甲方把林权证提供给乙方,一次性付清 年的承包金。

五、承包用途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1

六、山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

甲方所发包的山地必须权属清楚,无生态林,无纠纷,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被查封的商品用材林地,并复印有关权属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承包山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山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批准,确认乙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乙方合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保证乙方的承包程序合法。

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必须确认勾图范围内的林地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包林地范围内部分林地无法种植的,乙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甲方的林地承包金中扣除无法种植的相应林地面积的承包金。

4、全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现有的道路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发生故意毁路、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否则,所所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修建的林区道路,途经非承包的农田、坡地、水塘等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协助解决,乙方负责适当的占地补偿费。

6、必须协助乙方取得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如林权证、采伐许可证等。#b@2费用由乙方负责,林权证、采伐证由乙方保管。

7、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包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告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的无明显标记的坟地,否则, 2

乙方不负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的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缴纳承包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相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如国家规定因林地而补偿给农村的扶贫款归甲方所有。

2、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林木的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3、原有坟墓保留适量见光保护区。

4、在承包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

5、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解决,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土地承包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6、承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包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获得土地承包金的农户追讨。如该农户拒付,承包方有权起诉农户个人。

九、其它

1、承包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返还已收取的相应承包金给乙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承包期内,如甲方村民在乙方承包的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坟墓,需事先通知乙方,并控制在每户建房占地140平方米、每坟20平方以内,并核减相应的土地承包金。如需砍伐乙方林木,有关补偿事宜根据林木的实际生长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如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旱地或农田的,按照地上农作物的具体情况,乙方负责适当的补偿费,由甲方自行恢复生产。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泥土填埋非承包的水田、旱地的,与乙方无关。

3

4、合同的附图及其他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与此林地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能生效。

5、甲方村民承包经营林地所余时间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林地租用期,甲方作为林地所有权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决议及取得镇人民政府批准,以确保乙方租用林地达到本合同规定年限。

6、乙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及甲方所在村委会共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申请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书。

7、甲方山地发包签约后,现有的零散林木归甲方,但是必须申请办理采伐证指标,要求在 年 月 日之前砍完,逾期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再补偿林木价款。对已荒芜、零散的油茶同意乙方炼山清理,不需补偿。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违约年限计算土地承包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年内,如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经营致使丢荒的林地,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已丢荒的林地,归还村民使用,承包金不予返还。由于甲方的责任或双方对出现的问题存在争议除外。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林业局和监证单位各存一份,望双方共 4

同遵守。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

:苏丽芳 身份证号:35xxxxxxxxxxxx 签订时间: 年 月5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日


第二篇:承包山地经营合同书


承包山地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定如下合同:

一、 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山地名称和四周界址如下;

1、

2、 山地名称为 四周地界为东至南至北至

二、 甲方承包的山地必须属甲方合法所有,同意承包给乙方进行各

种经营活动,合期内乙方只能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投资生产经营由乙方负责,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三、 承包期限为叁拾年,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四、 承包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租金为 年/每亩;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承包期间内增加承包租金,乙方除每年支付等额承包租金外,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资金。

2、承包租金的支付方式

五、 乙方于承包期限内所有权转包该山地给他人进行各种经营活

动或与他人或经济组织合股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六、 本承包山地的所有残木或林木自签订之日始归乙方所有处理,

乙方无需对甲方进行补偿。

七、 如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地或农田地时,乙方

应按土地的农作物的损失情况作适当的赔偿。但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非承包地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八、 在承包期限内,甲方村民不得占用乙方承包的山地作任何用

途。

九、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得在承包期限内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合同终止,

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乙投入的所有费用,生产资金,劳务费用,承包金,服务费用,山地中的资产价值等等。

2、 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有虚假行为使合同

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十、 山地如经国家政府征用,山地面积的补偿受益方归甲方,但山

地中的植物,作物资源及财产补偿归乙方所有,以后乙方按征用实际面积减会应交甲方的租金。

十一、 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影响他人的情

况下,可在本承包山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乙方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乙方如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能拆除的基础设施由乙方处理不能拆除的归甲方所有。 十二、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山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

有优先承包权。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 下列条件中均可构成解除本合同条件;

1、

2、

3、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时, 乙方超过十二个月未付清当年承包金时, 因不可抗力造成该承包山地不能生产经营时(如地震等自然灾

害),

十五、 在合同期内,双方代表变更或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

履行,本合同有效合法。

十六、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机关一份,乡

镇府备案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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