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0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xx年6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xx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 - 1 -

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 2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砂 - 3 -

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采砂申请书;

(二)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 4 -

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人。采用招标形式的,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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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船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

(四)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淘金船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 6 -

(七)在每月底前向批准机关报送本月采砂数量和下月计划开采量。

第十九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工前应向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收缴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应逐级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 7 -

收费人员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不得委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为运输砂石的车辆修筑越堤路的,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签订河道清障协议,负责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 8 -

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

(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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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五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和河 - 10 -

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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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河道清障、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总结


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局

20xx年河道清障、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总结

市水利局

20xx年的河道清障、采砂管理执法工作,市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我区的地处乐山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境内江河众多,有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条省级河道和临江、峨眉河等七条市级河道,主河道长达270多公里。因此,河道管理工作历年来是我区水利工作的重点,在市水利局的直接指导下,今年我区河道清障、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区全面推行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委、区府一直非常重视管理,采取内部的协作配合,多次召开区水利、区国土、区交通、区公安、区海事等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和部署河道管理工作。要求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高度负责,严格管理,严肃依法行政,明确各部门在河道管理中所负的行政责任。目标是要达到“重拳出击、标本兼治、长效监管”。

区水利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胡伟同志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苟强、李向东,纪检组长王影东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及下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百日

行动督查领导小组。全系统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以清障安全渡汛,河道采砂安全工作等为重点,认真治理事故隐患。

二、做好汛前清障、确保河道安全渡汛

在汛前依法组织开展清障联合监查工作,对影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采砂围堰等行洪障碍依法坚决,彻底清除,累计清除6处,其中:乐宜高速公路建设、虎头山疏浚工程等省、市重点工程的临河施工围堰、徐浩采砂场、王坝子采砂场、罗汉罗金采砂场、下场口临河围堰等清障项目,出动相关人员50多人,同时对临河各采砂场发出了《关于加强汛期临河砂石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业主做好采砂机具设备的安全放置,切断各动力设备电源等,确保今年安全渡汛。在出现险情时,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中区防汛办。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次项工作,保证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今年汛期河道安全渡汛。

三、坚持采砂许可制度、规范采砂行为

按省厅批复《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乐山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汛前实施九宗河滩采砂公开拍卖,一宗乐宜高速重点工程用料指定采砂料场的落实九峰王坝子采砂场和车子大滩背采砂场的进场及采砂过程监管工作。汛后按规划方案,对岷江大河坝菜莉等,四宗河道水域采砂实施方案的编

定、审定工作正按期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市场化配置砂石资源更加规范、科学、合理。

在我区公开拍卖、重点工程建设、村社道路建设、灾后村民建房等河道内砂石开采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许可权,实行河道采砂统一管理。

在20xx年砂石拍卖九宗采砂项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依法拍卖。今年共计收缴砂石资源费40.5万元,追缴砂石资源费1.25万元。

四、加强河道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

结合我区水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年初,增配了3名河道管理执法人员,强化河道执法队伍,执法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首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法档案,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动听从指挥,扣压车辆当场开清单,执法当场取证(笔录、照相等)。罚款按程序到指定银行交款。不准单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收受钱、物,不准泄漏打击非法采砂执法行动等。其次,加大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三五”、“四五”普法宣传和正在开展的打黑及砂霸行动,组织宣传车辆深入到大佛景区所属的车子镇、九峰镇、城市规划区的通江镇、关庙镇、牟子镇等重点区域、重点乡镇,加大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送河道砂石管理宣传资料,分发到沿江村社和群众手中,确保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宣传到位,沟通到位,争取广大村民对河道管理即河道采砂工作的的理解和支持并配合

我们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同时也要求采砂业主进场时要告知所在乡镇、村、社,做好公告栏告知村民监管电话、采集方量、时间、范围;实行全民监管采砂区域要做好安全警示牌标志,要求文明采砂、安全作业。对有渡口、堤防的河滩采砂要求做好涉水安全警示和划定堤防保护区,各采砂业主并按中标金额的10%交纳河道整复保证金,各采砂场正按许可的要求正抓紧清场整复河道,确保今年河道安全渡汛。

五、下步工作计划与安排

1、在进期计划对河道采砂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实施4处。

2、做好各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砂石用料的协调与监管工作。

3、五、对江、河流域内的违法行为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大执法力度。

4、对河道管理与执法做好防范措施,把握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做好采砂现场的监管。

六、建议与意见

1、建议市上多组织各区、县交流学习、考察。

2、建议市上对河管执法交通、通讯等设备的投入、配置,用于河管执法工作。

二〇〇八年x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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