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事训练计划

时间:2024.4.13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xx年学生军事训练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关于在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精神,以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为依据,以《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为内容,按照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要求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相关教学计划安排,决定对我校二○一○级、二○一一级共5283名学生开展军事训练工作,军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如下:

一、军训目的

1、通过军训,使学生在就学期间,接受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激发爱国热情,树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良好的基础。

2、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时事政策和解放军优良传统的教育,使学生正确理解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3、实行军事规范化的管理和训练,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勤奋好学、吃苦耐劳和集体主义精神,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二、军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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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放军优良传统。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发扬爱国主义、国际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2、学习《中国人民内务条令》、《中国人民纪律条令》、《中国人民队列条令》,重点是队列训练和解放军的宿舍内务整理。

3、学习国防知识、国家安全知识。

4、学习防暴、反恐、应对自然灾害、消防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5、军事教育课教材按省普通高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统一。

三、军训时间、地点

1、11月13至11月18日。

2、训练时间作息与学院作息时间相同。

四、军训地点

学生在就读校区进行军训。

五、组织机构及分工

1、学院军训领导小组

组 长:韩东才

副组长:黄朝文、袁学文、陈智旭、刘小琥、余潮平

成 员:洪华精、俞启富、周 艳、黄 文、黄可波、郑 斌、

黄祖江、张刚强、陈铭贵、何燕辉、唐以杰、蔡德坤、

高蕴慧、谭兴业、徐文莉、唐明峰、陈才文、郝鸣鸣、

2、军训后勤联络组

2

组 长: 陈智旭

副组长: 陈才文

成 员: 陈碧荣、刘琦、郭冠欣、侯晓兰、朱祖胜

六、军训师编成

1、军事训练师由承训部队选派的官兵、受训学生和学校管理干部组成,师长由军事教官担任,政委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

2、分两个校区,每个校区为一个军训团,每个系为一个连队,原则上每个教学班为一个排(部分人数较少的班进行合并受训);连长、排长由军事教官担任,连参谋由系辅导员担任,排指导员由教学班班主任担任。

七、军训考核

学生军训结束,要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军训态度、组织纪律、队列动作、内务整理等;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表现,以排为单位进行全面鉴定;考核成绩与鉴定情况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分的主要依据,纳入综合测评,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军训分工和要求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各部门要从服务教学、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认真组织,周密计划,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军训工作的圆满完成。

1、军训后勤联络组主要负责军训日常事务,在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并认真做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知识讲座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技能训练、作风纪律和宣传报道情况;做好动员 3

大会、军训汇演暨总结表彰大会等大型活动的筹备事宜;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军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军训的照相、录像和宣传报道、广播宣传工作;教务处负责做好军训考核,协调军训与教学有关事宜;学生处负责拟订军训计划、组织整个军训工作;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的文体比赛活动;校医院要选派优秀医生做好两个校区军训现场及重大活动的坐诊、巡诊,及时、热情地为参训师生和教官提供医疗服务;后勤保卫处要安排好军训场地和执勤,做好重大活动的现场警戒,督促后勤服务公司做好两校区军训期间学生数量变化后的伙食安排,搞好承训教官和参训师生的伙食,控制饮食价格,保证饭菜供应,注意饮食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3、各系要负责抓好本系参训学生的动员、思想教育、组织纪律和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学生按时参加军事训练;协助校团委、学生处组织开展文体比赛和内务评比活动,参与军训的考核;协助做好宣传报道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军训师教官的训练,主动关心解决学生在训练、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参训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4、军训师教官要认真贯彻执行三大条令,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又要关心爱护、体贴帮助;要按照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训练内容,科学施训,细心帮带,确保训练质量。

5、参训学生要服从领导,尊重教官,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军训纪律,以饱满的热情、旺盛的斗志积极投入训练。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使自己真正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不仅要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 4

更要增强爱军习武、居安思危的国防意识,培养团结友爱、众志成城的团队精神,强化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纪律观念,锤炼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把自己培养成文武双全的新时代人才。

九、军训期间的注意事项

1、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按照军训计划统一行动。

2、各区队服装按要求统一。

3、各系均不要安排军训班的班主任上课及担负其它工作,让班主任全力以赴参加军训工作,班主任要求做到“三到位”,即学生训练到位、思想工作到位,检查考核到位。

4、各区队的组织纪律、内务卫生等由学生工作部组织检查。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军训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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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3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体艺〔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各集团军,部属各高等学校,军队有关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部队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

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 军队派遣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备,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五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省可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予以保障。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三十七条 经军事机关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三十八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三十九条 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 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 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 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 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六) 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 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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