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24.3.31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附件1

第一条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再发书面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入,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建管中心;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区质监站报市质检站组织调查。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建管中心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质检站审核后实施。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工程质理事故完成后,由区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己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以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

2、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市南水北调办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

3、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管中心经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市质量监督站;

4、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7、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表(见附表2),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各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市质量监督站。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一)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为确保我项目部的质量和安全,项目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王晋 副组长:贾绍武、赵贵升

各部门负责人和成员为组员。

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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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建立值班制度,设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轮流值班。 值班电话:075528038910

如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具体上报程序如下:

现场第一发现人→现场值班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向上级部门报告(如图)。

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立即启动如下应急救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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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办公室、值班室室外张贴119电话的安全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都了解,在应急时能快捷地找到电话报警求救。

2、 应急电话的正确使用

为合理安排施工,通过气象专用电话,了解气候情况,掌握近期和中长期气候,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施工,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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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公安部门:110

拨打电话时要尽量说清楚以下几件事:

(1)、说明伤情(病情、火情、案情)和已经采取了些什么措施,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的准备。

(2)、讲清楚伤者(事故)发生在什么地方,里程桩号、靠近什么路口、附近有什么特征。

(3)、说明报救者单位、姓名(或事故地)的电话号码,以便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找不到所报地方时,随时通过电话通讯联系。打完报救电话后,应问接报人员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如无问题才能挂断电话。通

完电话后,应派人在现场外等候接应救援车辆,同时把救援车辆进人现场的路上障碍及时予以清除,以利救援到达后,能及时进行抢救。

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的形式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站报告。在初步确定质量、安全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 质量、安全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站。

2、 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监理,业主。

3、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即时速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业主,同时报告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

4、质量、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含事故现场照片)、

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签有监理驻地办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 事故报告单位。

(二)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

2、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部,并抄送业主及有关单位;

A、“质量问题”的处理

(1) 项目部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

(2)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B、“一般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及相关部门。

(2) 监理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监理部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监理部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项目部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C、“重大事故”的处理

(1) 项目部立即在项目经理指挥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并立向监理部、业主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由监理部会同工程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送业主。

(3) 在事故发生1天内,向监理部、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由业主工程部组织专家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

(5) 项目部接受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理、业主签发后方可施工。

3、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报告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应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发生后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期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深圳水管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第七标段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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