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
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协 议 书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丙方根据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缴税(费)款信息,从乙方指定的缴税专用账户中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在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2.0)中形成乙方《电子缴款书》信息,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并由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传至丙方,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将乙方应缴税(费)款适时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费)款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传至甲方。
三、乙方可在当地选择任一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缴税(费)专用账户或指定原有银行账户为缴税(费)专用账户。纳税人财税库银联网缴税(费)专用账户具有唯一性,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
四、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国税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五、乙、丙方应保证缴税(费)专用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丙方应保证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信息保密。
六、乙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专用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丙方应保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因甲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费)款错误、失败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瘫痪,且乙方及时按应急预案采用可行税(费)款缴纳方式仍未能按期缴税(费)款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账务差错的,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八、签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乙方)不再从国税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而是在乙方申报并确认缴税成功后,由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的规定生成《电子缴款书》;丙方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乙方作付款回单,乙方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各项税(费)款划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横向联网电子税票信息及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乙方。如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丙方应予免责。
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完税凭证的,甲方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对于仍须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乙方,甲方在乙方电子缴税后,及时给乙方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乙方。乙方凭丙方提交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丙方加盖“转讫”印章。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甲方、丙方,并向甲方申报新的纳税方式。
十、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征收机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缴税(费)专用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缴税(费)专用账号:
甲方(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扣款协议书 商丘
协议书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411491411402576348851
委托扣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商丘市威创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商丘市梁园区国家税务局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交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经协商,甲、乙、丙三方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丙方提供实时扣缴税款服务。甲方实行网上扣款,丙方根据甲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乙方和甲方;甲方实行办税服务厅扣款的,丙方根据乙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乙方。
二 、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应指定在丙方凯利的银行账户作为缴税账户,经丙方确认后生效,并保证缴税账户具有唯一性。
三、甲方应保证办理每一项缴税事项时,缴税账户具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利息计入该账户),且保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未有被法院查封、冻结等情况。甲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乙方在纳税例征期内自动向丙方发起扣款请求,划缴税款成功后视同甲方当期纳税申报。
四、各项税款划缴成功后,丙方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加盖银行收讫(或办讫)章交甲方做付款回单,同时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可以不再从乙方领取纸质完税凭证。甲方需要纸质完税凭证的,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乙方换开。
甲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如果不要求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丙方可以不打印。
甲方为出口供货企业的,缴税成功后应持乙方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到丙方加盖银行收讫(或办讫)章,将已加盖银行收讫(或办讫)章《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
五、甲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纳税期内实行经营额超过乙方核定经营额20%时,应在纳税例征期内按实际经营额向乙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六、甲方对核定应纳税款或划缴税款由异议,应向乙方查询。
七、甲方被误划多税款的,可将多划部分作为预交税款,冲抵次月应缴税款;确需退换的,向乙方申请退税。
八、因甲方缴税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等原因造成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款而导致逾期缴税的,甲方承担逾期缴纳税款责任。
九、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缴税账户的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丙方应保证缴税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乙方与丙方依法为甲方纳税账户信息保密,丙方应依法保证甲方缴税账户自己安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除外。
十一、乙方、丙方应保证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操作正确。因乙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款错误、失败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别早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因乙方指令信息有误产生错扣,误扣,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丙方过错产生错扣,误扣,丙方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自然灾害,以及电力中断、通讯、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申报纳税有误,本着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
十二、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丙方应予免责,但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协议在下一个有效期自动生效,并连续顺延。如果有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另两方,终止协议后由甲方向乙方按新的纳税方式纳税。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缴税账户,应在主管部门为其理相关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通知乙方、丙方,并重新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书。
甲方注销税务登记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 中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