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及补助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文件精神,公司给予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享有“三期”。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怀孕之月起携带必要的材料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一、孕期:
1、女职工携带由其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医院办理的《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及预约生产医院的《产前检查记录》原件。
2、女职工产前检查凭生产医院的预约单向部门请假,由分管副总审批。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有1小时工间休息时间,部门可根据其岗位性质安排休息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产期:
1、女职工的产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合计98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自预产
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自生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哺乳期: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在每天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时间为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部门可根据其岗位性质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期限到子女满周岁为止。
特此通知。
第二篇:关于规范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解决青年女职工抚婴困难,做到优生优育,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怀孕之月起携带必要的材料到医院人事科备案。
一、孕期: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产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男职工妻子属于晚育者,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但不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
三、哺乳期: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在每天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时间为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科室可根据其岗位性质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期限到子女满周岁为止。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四、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医院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医院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