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2011 ) 字第 号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山东省xxxxxx 电话:xxxx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xxxx申请##。
事实理由:
20xx年8月11日xxxx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xxxx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案发前,xxx曾于20xx年8月20日在xxx医院入院治疗(之前曾多次治疗)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I型糖尿病。长期医嘱单上显示,其出院后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并且每天必须根据随机血糖测量仪的测量用药四次。但是,自从xxxxx被逮捕后,看守所没有冰箱去保存每日的药品,也不允许xxxx按照医生要求随身携带随机血糖测量仪,每日应该用药四次也仅仅只能最多保证一次,导致了现在xxx糖尿病加重,不停发抖、失眠心慌,餐后血糖竟然达到了19mmoL/L,,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据以上规定及xxx目前的情况,应符合##的条件。且案发后,xxx主动自首,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其是偶犯、过失犯罪,对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 1
特申请对xxxx提出##,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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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万有志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北街甲一号。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
事实和理由:
x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4年 月 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xxx母亲xxx的委托,本所万有志律师受指派担任xxx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为其申请##,请予批准。
##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xxx##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在本案中发挥作用不大,参与程度不高。
(2)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xxx在北京市顺义区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亦能遵守##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愿意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其家属也愿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区分局
申请人: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