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3)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
(4)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的工作;
(5)负责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7)协助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
(8)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进行处理;
(9)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10)负责组织对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培训。
2、要求具备知识:
(1)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掌握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3)掌握污染防治理论和技术;
(4)熟悉污染物测定和分析技术;
(5)掌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和相关知识等;
(6)掌握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第二篇:环保共同职责
共同职责
第六条 县环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落实环保工作人员,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定期对责任制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审批事项涉及环境保护许可或环境保护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的,应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
(六)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规定,依照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三同时”验收意见审批;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污染源和污染隐患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制定本部门(系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系统)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九)当本部门(系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章 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起草本县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全县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参与环境保护设计审查;组织重大污染源的环境评价;监督重大污染事故隐患治理;
(六)组织开展全县性的环境保护工作检查,负责对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县重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与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七)负责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质量信息;
(八)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颁发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调查处理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专项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公安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治安管理,依法实施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检查,按规定核发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准运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机动车尾气监测,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排污严重的车辆;
(三)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协助县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全县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和污染投诉处理。
第九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全县锅炉及附件的检验检测与管理,清理整顿全县高能耗污染严重的锅炉;
(二)负责建立全县特种设备重大污染源档案,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重大污染源的监控、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污染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的行为进行查处,禁止污染产品出厂。
第十条 县卫生局
(一)负责制定实施医疗卫生部门污染防治规划,做好医疗放射源、射线装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抽查、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保障饮水安全;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医疗卫生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
(一)依规依法对全县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和本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环境保护知识,报道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
(三)协同县环保部门发布县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南水北调办)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组织编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按时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的计划、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的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或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
(一)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将环境执法、环境宣传、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信息等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二)负责全县污染防治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规划的制定,监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我县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保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把环境保护许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重要内容,严把环境准入关,禁止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工商登记;
(二)制定实施全县第三产业(特别是餐饮业、娱乐业、小型加工业等)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工商经营的合理布局;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取缔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
第六章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县经济委员会
(一)制定全县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定,督促重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指导全县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发展,禁止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引进;
(三)督促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负责制定郧西县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规划,指导城镇建设节水节能工作;
(二)指导全县建筑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把工程验收关,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工程不予验收;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城镇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四)做好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
(一)制定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二)负责所辖水域船舶运输检验,防止船舶污染;
(三)负责全县海事管理、公路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它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县水利电力局
(一)制定实施全县水电产业发展的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
(二)指导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节水工作,配合其它部门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县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做好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
(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开办环保课堂,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全县环保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配合相关部门培育环保技术市场,推动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工作;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
(一)制定实施全县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三)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界、超层开采的矿山企业,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县预防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县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激素,防止土壤面源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保护农业土壤环境;
(三)制定全县农业环境保护规划,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转变和生态农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畜牧局
(一)负责制定实施全县发展畜牧业的环境保护规划;
(二)指导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畜禽防疫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全县林业环境保护规划;
(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产业项目建设,指导全县森林防火,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配合相关部门对以野生动植物或木材为原料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慎重准入;
(四)负责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县旅游局
(一)负责制定实施全县旅游业的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商务局
(一)指导、协调商贸流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开展行业环境保护检查,督促消除污染隐患;
(三)抓好本行业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 县物价局
(一)负责监督执行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各类收费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举报网络和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提高和降低环境资源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拟定、申报调整环境资源方面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县城市管理局
(一)制定实施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施工垃圾清运中转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纠纷查处;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环卫配套设施设置规划及机关庭院、社区的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直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郧西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郧西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郧西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督促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提高和改善全县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环保部门)依法对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环委会成员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条 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系统)或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部门(系统)或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县政府其他部门、直属单位必须依法和根据本职责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凡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追究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六条 县环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落实环保工作人员,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定期对责任制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审批事项涉及环境保护许可或环境保护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的,应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
(六)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规定,依照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三同时”验收意见审批;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污染源和污染隐患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制定本部门(系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系统)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九)当本部门(系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章 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起草本县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全县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参与环境保护设计审查;组织重大污染源的环境评价;监督重大污染事故隐患治理;
(六)组织开展全县性的环境保护工作检查,负责对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县重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与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七)负责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质量信息;
(八)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颁发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调查处理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专项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公安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治安管理,依法实施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检查,按规定核发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准运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机动车尾气监测,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排污严重的车辆;
(三)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协助县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全县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和污染投诉处理。
第九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全县锅炉及附件的检验检测与管理,清理整顿全县高能耗污染严重的锅炉;
(二)负责建立全县特种设备重大污染源档案,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重大污染源的监控、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污染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的行为进行查处,禁止污染产品出厂。
第十条 县卫生局
(一)负责制定实施医疗卫生部门污染防治规划,做好医疗放射源、射线装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抽查、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保障饮水安全;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医疗卫生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
(一)依规依法对全县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和本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环境保护知识,报道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
(三)协同县环保部门发布县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南水北调办)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组织编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按时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的计划、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的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或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
(一)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将环境执法、环境宣传、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信息等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二)负责全县污染防治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规划的制定,监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我县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保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把环境保护许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重要内容,严把环境准入关,禁止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工商登记;
(二)制定实施全县第三产业(特别是餐饮业、娱乐业、小型加工业等)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工商经营的合理布局;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取缔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
第六章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县经济委员会
(一)制定全县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定,督促重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指导全县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发展,禁止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引进;
(三)督促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负责制定郧西县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规划,指导城镇建设节水节能工作;
(二)指导全县建筑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把工程验收关,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工程不予验收;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城镇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四)做好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
(一)制定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二)负责所辖水域船舶运输检验,防止船舶污染;
(三)负责全县海事管理、公路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它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县水利电力局
(一)制定实施全县水电产业发展的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
(二)指导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节水工作,配合其它部门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县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做好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
(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开办环保课堂,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全县环保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配合相关部门培育环保技术市场,推动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工作;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
(一)制定实施全县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三)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界、超层开采的矿山企业,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县预防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县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激素,防止土壤面源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保护农业土壤环境;
(三)制定全县农业环境保护规划,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转变和生态农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畜牧局
(一)负责制定实施全县发展畜牧业的环境保护规划;
(二)指导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畜禽防疫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全县林业环境保护规划;
(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产业项目建设,指导全县森林防火,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配合相关部门对以野生动植物或木材为原料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慎重准入;
(四)负责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县旅游局
(一)负责制定实施全县旅游业的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商务局
(一)指导、协调商贸流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开展行业环境保护检查,督促消除污染隐患;
(三)抓好本行业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 县物价局
(一)负责监督执行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各类收费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举报网络和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提高和降低环境资源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拟定、申报调整环境资源方面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县城市管理局
(一)制定实施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施工垃圾清运中转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纠纷查处;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环卫配套设施设置规划及机关庭院、社区的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直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