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时间:2024.4.18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 市科委 发布时间:201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xx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订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

(二)会同市科委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以及受市科委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管理等工作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三)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

(四)负责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是项目(课题)经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

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审核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

(五)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的评审、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八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使用项目(课题)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或专家评议结论)报市科委审定。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要求

1.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的同一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应同时列支不同渠道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组织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

经费预算,报送市科委审核。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课题)的市财政科技经费应按要求参加经费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

1. 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

2. 招标课题;

3. 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

4. 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延续项目(课题)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或审计)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2.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3.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调整

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市科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

2. 项目(课题)预算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费与交流费和管理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可以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

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中支出科目预算执行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审核批准,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四)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1. 项目(课题)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由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委审核,结余资金全额收回,纳入市科委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2. 项目(课题)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 包括需要跨年度执行,但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或项目(课题)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承担单位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

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七)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

(八)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五条 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 主持单位及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未获市科委批准。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未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10]16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管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试论科研经费的管理


摘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高校科研经费来源多元化且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对科研经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管理更加重要。因此,必须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科研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科研经费;管理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高校科研与政府、企业的合作联系也逐渐紧密,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越来越多,科研经费也随之大幅度的增长,近来,科研经费数量的多少已成为衡量高校实力的一个重要条件。然而,如何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是目前许多高校面临的严峻问题,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差普遍存在,从政府到高校,都在积极探索合理管理的制度,使科研经费既能合理的使用又能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一、目前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不规范

目前,国家在科研项目支出科目、预算定额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科学系统的预算定额标准,科研人员并非财务人员,预算观念淡薄,只把科研预算作为争取科研经费的环节之一,前期可行性调查不到位,不进行足够的调研和科学的测算,编制出的经费预算不准确,预算内容不全面,凭以往的经验和估计填列出预算数据,缺乏前瞻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二)缺乏全面准确的成本核算

教学资金与科研资金来源于不同的资金渠道,在使用时,要按规定计入各自的成本,但是在实际中,通常很难严格的将两者成本准确核算。高校的科研人员大多是教学、科研双肩挑,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有着密切联系,用于实验教学的材料经常被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验,例如,教学用固定资产用于科研的使用费,从事科研使用的水电费等支出不计入科研成本,而是全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科研人员的超比例提取津贴、酬金;在报销费用时,#5@p中所列的明细项目与实际支出情况不符;在人工费的开支上,虚构人员或假借学生身份套取助研补贴,使项目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校科研项目的成本只是部分地从科研经费中得到补偿,科研成本严重的挤占、挪用了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

(三)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高校中普遍存在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科研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支出不合理,甚至发生违规调账。有的科研人员,为了逃避上缴管理费,将争取到的横向科研经费挂靠外单位,躲避学校对资金的监管;有的为了套出现金,用大量与实际不符的票据报销,如招待费、交通费等;许多项目结题不结账,在项目完成后相当长时间内一些项目负责人还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列支费用,疏于对结余资金的管理。

因此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普遍存在有效性差的问题,探索科研经费管理的途径与办法已成为提高科研水平,保证科研成果质量的关键所在。只有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才能合理分配使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经费的效益。

二、影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因素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想要有效管理科研经费,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

高校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应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课题负责人三方共同协作编制更为科学合理。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可操作的预算程序,以及科研计划预算编制办法和说明,对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编制规程提出具体的要求,提高预算的可执行度。对科研人员来说,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经费预算依据科研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研究任务进行。编制预算要对整个课题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预算,按照全额成本支出原则,并且将上报的经费预算在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对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而言,应尽早介入科研项目,及时提供财会服务及进行财会监督,使科研人员及时获得财务信息的支持,编制更科学合理的预算。

(二)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

根据教财[2005]11号文件指出的,“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为了控制具体

科研项目的支出金额,在使用科研经费的过程中,财务部门在建账时,应依据项目预算书中的各类明细支出项目增设相应的明细科目,设置每项明细科目的预算限额。在经费支出的的实际操作、核算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限额制度,对符合规定的且在预算限额内的票据予以正常报销,超出预算限额的支出,就不予以报账。这样项目负责人就能在前期更加详细地对经费项目支出进行合理估计,有效地避免经费的预算内容与实际开支相脱离,增强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 在纵向课题经费开支上,科技部门、财务部门应严格规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人员经费、管理费、协作研究费,对这三项经费预算比例不能随意调整;人员费不能用于人员奖励,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在批复的预算内据实支出;项目管理费用应在项目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规定的行政管理支出;项目中使用学校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合理的分摊计入课题成本。

在横向课题经费开支上,应建立兼顾学校、院系和科研人员个人利益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财务部门要按科研收入的一定比例弥补科研活动中消耗的使用学校教学设备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并在项目结题后进行财务分析,使科研经费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

1.加强内控制度审计,促使科研经费依法管理。首先要做好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的审计,看是否包含针对当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当中存在问题的相关解决原则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完善本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2.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合规性审计,规范经费使用行为。认真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合规性审计,加大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约束力度,严格控制经费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有利于防止滥用科研经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研经费使用合规性审计重点有:学校财务部门是否统一管理科研经费,杜绝科研经费脱离学校监管形成经费使用体外循环等现象;经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票据是否合法真实,签字是否齐全;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合同要求,专款专用;项目管理费、劳务费、人员经费开支是否超出规定比例开支;是否有结题不结账,结题后仍长期挂账报销科

研经费等变相截留科研经费的违反财经纪律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行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

息,2010(12).

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

(中),2009(1).

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

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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