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告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 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特此告知。
(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
第二篇:检验结果告知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文号:
:
本部门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 ,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
依据 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作用: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依法向卫生行政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的,要依法告知。
适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健康相关产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抽检的其它相关物品。
制作:
1、首部:文号填写格式同前;填写被采样人全称(生产者或经营者)。
2、正文: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3、尾部;当事人签收(姓名)+日期;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公章+日期。
注意:①采集样品名称—应与采样记录文书一致;引用的标准或规范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现行有效。
②检验结果告知书送交当事人时应由当事人签收,也可使用 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