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载明接受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住所(详细地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者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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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为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校、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
校、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 内部机构设置;
(八) 罢免增补理事;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 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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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 主持本单位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
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八) ×××××××××××××××××。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名,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 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认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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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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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
-------------章 程
<说 明>
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五中 。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第五条 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博罗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 博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博罗县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民办学校章程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 万元;出资者: ,金额: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计划最大招生量为 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承担 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董事会成员为3-25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
民办学校章程
员。
第十五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臵;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副董事长 人(最多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民办学校章程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民办学校章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来源:
本单位开办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于 年 月 日前出齐。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三十六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四十二条 出资人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三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四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六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
民办学校章程
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民办学校章程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博罗县
20 年 月 日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监事会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