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时间:2024.4.20

编号:【】

华润信托·天***股权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信托有限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0 ~

华润信托·天***股权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

一、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在签署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即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即受益人)已实际获得相关的信托计划文件,并仔细阅读了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委托人(即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信托有限公司

~ 1 ~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 (如认可,请填写:已详阅并充分理解)《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如认可,请填写: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本人/本机构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为: 亿 仟 佰 拾 万。

委托人(自然人)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或: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当事人

~ 2 ~

委托人(即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营业执照 □其他

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手 机: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账 号:

受托人:****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2号楼11-12层

联系电话:400-678-8883 传 真:0755-33031608 网 站:

鉴于:

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 3 ~

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同意接受该委托。

2.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2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3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4 “民生南京分行”: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5 “受托人”或“华润信托”:指****信托有限公司。

1.6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或

机构。

1.7 “天***”:指天*集团南京臵业有限公司。

1.8 “天*集团”:指天*集团限公司。

1.9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各委托人。

1.10 “项目公司”:指华润信托与天***在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的南京天*众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华润信托持有项目公司49%股权、天***持有项目公司51%股权。

1.11 “信托”或“本信托”:指本合同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 4 ~

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12 “信托财产”:指设立信托时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及受托人因信托

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3 “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华润信托?天***股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1.14 “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

1.15 “信托计划到期日”:指【20xx年11月15日】。受限于本合同的约定,信托

计划可以提前终止。【君合:若在土地出让合同转让至项目公司名下后再签署信托合同,则这里的信托计划到期日应可以定下来,因此这里届时可以填上具体的日期】

1.16 “信托计划分配日”:指【】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

1.17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在扣除

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1.18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定的对信托计划作出说明的《华润信托?

天***股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9 “信托计划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财产专用账户。

1.20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21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

的合同编号为【】的《华润信托?天***股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2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设立信托时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认购

信托单位的资金。

~ 5 ~

1.23 “一般受益权”:具有本合同第8.5条约定的含义。

1.24 “一般受益人”:指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25 “一般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一般受益权的

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26 “优先收益率”:指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年化净收益率,预计为每年【7】%。

1.27 “优先受益权”:具有本合同第8.4条约定的含义。

1.28 “优先受益人”:指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9 “优先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优先受益权

的委托人(即优先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30 “元”:指人民币元。

1.31 “质押股权”:指质押人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受托人的天***持有的项目公司

51%的股权,以及天*集团持有的天***51%的股权。

1.32 “质押人”:指天***和天*集团。

1.3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2条 信托计划目的

2.1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

本信托。

2.2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

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第3条 信托计划类型

~ 6 ~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4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5条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200,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信托计划的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的资金总额为准。

第6条 信托计划期限

6.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自信托计划成立后届

满半年前,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单方面终止信托计划,同时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方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6.2

6.3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情形时,信托计划期限进行相应延长。

第7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君合:请公司确认本条项下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包

括优先和列后的规模与比例】

7.1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受托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推介期。

7.2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可委托推介机构代理推介信托计划,并可根据

推介机构的要求或信托计划的推介需要在相关银行开设信托准备账户。信托准备账户用于推介机构在推介信托计划时收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如果信托计划成立的,则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含成立当日)将信托准备

~ 7 ~

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户,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注销信托准备账户。

7.3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若已募集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100,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元整)】,且一般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规模的【50】%,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成立。

7.4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之日,若已募集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

【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且一般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规模的【50】%,信托计划将于推介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成立。

7.5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若已募集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未能达到

【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或者一般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未能达到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规模的【50】%,则信托计划不成立(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7.6 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户或信托准备账户之日至信托

计划成立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该部分利息向受益人分配。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户或信托准备账户之日至受

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不成立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受托人于推介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相应利息退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7.8 信托计划的实际成立日期、信托计划的不成立以及信托计划推介期的延长等,

均以受托人在其网站()上的公告为准。

第8条 受益人

8.1

8.2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及一般受益人。其中:优先受益人享有信托

计划项下的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受益权。

~ 8 ~

8.3 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其中一般受益权对应

的一般信托资金不低于信托计划资金规模的 【50】%,其余部分为优先受益权。

8.4 优先受益权

(1) 优先受益权是指按以下方式优先参与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

A 在任何一个信托计划分配日,优先受益人有优先按照优先收益率从

信托计划财产中获取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延期补偿收益的权利;如

优先受益人在某一信托计划分配日未能按照优先收益率足额获取

的信托计划利益差额,则在下一个信托计划分配日继续享有优先获

取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B 该优先权利仅表示优先受益人有可能从信托计划财产中获取分配信

托计划利益的优先权利,可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以信托计划财产为

限,且该优先权利仅是相对于一般受益权而言。若优先受益人在某

一信托计划分配日未能按照优先收益率足额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则一般受益人应以其在信托计划中所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弥补优

先受益人应取得的信托计划利益,但仅以一般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

所应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同时,该优先权利并非受托人做出

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分配的承诺、保证、

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8.5 一般受益权

(1) 一般受益权是指按以下方式参与信托计划财产分配的权利:

A 任何一个信托计划到期日,一般受益人有从信托计划财产中获取信

托计划利益的权利。信托终止时,在扣除信托费用及税费且优先受

益人优先足额取得应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后,剩余部分的信托计划

财产全部归属一般受益人享有。

B 一般受益人仅以其在信托计划中所应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弥

~ 9 ~

补优先受益人取得信托计划利益。

第9条 信托计划专户

9.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为:

户 名:****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9.2 信托计划专户是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人应建立独立的会计账户进行独立核

算;信托计划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项目的账户;信托计划的所有资金往来,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户。

9.3 信托计划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

名义开立其他与信托计划无关的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10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重要提示: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等相关的法律文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10.1 认购信托单位的条件

(1) 信托资金的币种要求。受托人仅接受委托人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

(2) 信托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每份《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

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受托人认可的其他较低金额除外),并可以1万

元的整数倍增加。

(3)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并

~ 10 ~

有权支配的财产。

(4) 委托人的资格要求。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必须是符合《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该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认购申请。

(5) 《信托合同》的份数限制。本信托计划中,交付信托资金低于300万

元的自然人委托人所签署的《信托合同》不得超过50份。

10.2 认购信托单位的必备证件

(1)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

折原件;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

(2) 委托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

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0.3 认购信托单位的付款程序

(1)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

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户或按推介机构的要求划入信托准备账户。

(2) 由第三人代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该第三人亦应从在中国境内银行

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进行上述划款,并在付款摘要中注明代为支付信托资金情况。

10.4 认购信托单位的签约程序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 11 ~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专户或信托准备账户的

入账证明原件。

(4)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10.5 认购信托单位的原则及例外

(1) 信托单位的认购遵循“资金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 受托人有权视认购的具体情况拒绝特定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1.1 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各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

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运用。

11.2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如下要求管理运用信计划托财产:

(1) 信托计划财产只限用于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投入至项目

公司并持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信托股权”),项目公司的另一股东

天***持有项目公司51%的股权。

(2) 信托计划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投入至项目公司后届

满十一个月前(含第十一个月),在符合约定价格和条件的前提下,天

***有优先购买信托股权的权利。

(3) 若天***没有行使上述权利优先购买信托股权的,则在自信托计划财产

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投入至项目公司后届满十一个月至

届满一年的期间内,受托人有权要求天*集团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购买

信托股权。

(4) 对于上述天*集团须按照受托人的要求以及约定价格和条件购买信托

股权的义务,质押人提供质押股权作为履约担保。

~ 12 ~

(5) 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项由天***负责;项目公司相关公章委托给民生

南京分行予以管理和监管使用。

11.3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运用时可用于银行存款;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本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11.4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同本条所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

管理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

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报酬。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2)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受托人有权

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计划财产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

12.3 信托计划费用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事务管理费

A 代理费

a资金代理收付银行按代理合同提供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服

务,收取代理费。

~ 13 ~

b代理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c代理费计算方法

代理费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代理费=资金代理收付银行所代理

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1%。

d代理费支付方式

代理费在信托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计划专户划付

给资金代理收付银行。

B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在该费用发生时直接从信托计划专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律师费

a

b 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在发生时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计划专户中扣划。

B 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如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的,按照该服务机构与受托人签署

的相关协议收取服务费用。

b 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计划专

户中扣划。

(3) 信托报酬[君合:是否需要结合14.5(3)列出具体的公式和比例]

A 受托人提供信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

B 信托报酬等于信托计划资金扣除信托事务管理费、相关服务机构费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所得、一般受益人应分配所得之后的剩余部分。

C 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后的2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受托人的如下银行账户:

~ 14 ~

户 名:****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侨香支行】

帐 号:【11008246778404】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2) 若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则筹备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第13条 信托计划税费

13.1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纳税主体,按照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13.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3.3 如受益人为自然人,则应由受益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受益人自行申报和

缴纳。

13.4 非由受托人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

行申报和缴纳。

第14条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重要提示: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且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 14.1 信托计划收益的构成: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 15 ~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存放于银行获得的利息

收入;

(3) 其他收入。

14.2 信托计划净收益

(1) 信托计划净收益=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

(2) 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实际

存续天数×360×100%

(3) 预计优先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为7%。

14.3 信托计划利益与信托利益

(1) 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净收益

(2) 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

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的信托计划利益。

(3)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14.4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1) 优先受益人在任何一个信托计划分配日,有优先从信托计划财产中获

取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2) 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全部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后,剩余部

分为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14.5 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方式

(1) 优先受益人按照下表所列方式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优先收益率预

计为每年【7】%。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16 ~

(2) 在信托计划分配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在支付信托计划费用

和税费后,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剩余部分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

信托计划利益时,则受托人向相关义务人(如有)进行追索并要求其继

续履行义务,并将追索所得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若

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仍然无法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向优先受益人足

额分配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则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变现所得扣

除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3) 在信托计划分配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在支付信托计划费用

和税费后,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能够足额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计

划利益且有剩余部分的,则剩余部分应向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但一

般受益人分配所得收益以一般信托计划资金的年化净收益率11%为限,

超出一般信托计划资金年化净收益率11%的部分应归入受托人的信托

报酬。

14.6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分配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 17 ~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15条 风险揭示、风险控制与风险承担

15.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风险

A 天***不行使或没有能力行使优先购买信托股权权利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安排,信托计划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投入至项目公司后届满十一个月前(含第十一个月),在符合约定价格和条件的前提下,天***有优先购买信托股权的权利,但若天***届时不履行优先购买信托股权或其没有能力行使优先购买信托股权的权利,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B 天*集团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购买信托股权义务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安排,若天***没有行使上述权利优先购买信托股权的,则在自信托计划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积金投入至项目公司后届满十一个月至届满一年的期间内,受托人有权要求天*集团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购买信托股权,但若天*集团届时不履行购买信托股权的义务或其没有能力履行购买信托股权的义务,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C 质押股权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安排,为尽量降低风险,质押人提供质押股权作为上述天*集团义务履行的担保措施。但若由于政府登记系统原因导致质押股权登记手续有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或政府、法院等部门执行的原因导致质押股权价值下降,或者该等质押股权在变现时可能会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质押股权价值等风险,则会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风险。

D 项目公司管理和监管风险。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安排,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项由项目公司的股东天***进行处理;同时,为尽量降低风险,项目公司相关公章将委托给民生南京分行予以管理和监管使用。但若天***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对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事

~ 18 ~

项以有效、恰当的且不损害信托计划财产的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民生南京分行未能根据相关监管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管理和监管义务,则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风险。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君合:请考虑是否提及“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的政策风险]

B 政策风险。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C 市场风险。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的变化而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D 管理风险。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E 委托人无权要求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F 信托受益权不能成功转让的风险。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G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H 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 19 ~

I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J 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计划利益的风险。

(3) 相关机构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A 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a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

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保管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a 保管人按照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开展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

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

~ 20 ~

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C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a 按照我国监管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须获得国家相关机

构批准方可从事律师业务。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展业务,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件。如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无法继续从事律师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受托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受托人

因处理信托事务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D 其他机构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a 在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或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的

需要可能聘请其他机构为信托计划提供相关的服务。如果该其他机构在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或存续期限内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受托人聘请的其他机构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的推介

期或存续期限内该其他机构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4)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15.2 风险控制

~ 21 ~

(1) 【】作为一般受益人交付信托资金加入信托计划,且规模不低于信托

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50%,受托人所回收的款项在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完全部信托计划利益后,信托计划财产剩余部分再向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2) 受托人将以履行勤勉尽职的方式及时督促天***、天*集团及相关合同

义务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3) 受托人跟民生南京分行等相关机构签署监管合同以约束民生南京分行

对项目公司公章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且受托人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的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4) 受托人将根据相关法律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完成质押股权的

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5) 受托人将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

财产,恪尽职守,努力降低上述风险的影响。

(6) 受托人规范业务管理系统,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

险。

15.3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

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和受益人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

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

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 22 ~

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6.1 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

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 因设立信托时信托计划文件中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 致使信托财产的

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6.2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

(2)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

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3)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4)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托人的权利

~ 23 ~

(1)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

(3)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

托他人代为处理。

(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计划费用

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6.4 受托人的义务

(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受托人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

谋取利益。

(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财产成为其固

有财产的一部分。

(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

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

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9)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5 受益人的权利

(1)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 24 ~

(2)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

务的其他文件。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5) 因设立信托时信托计划文件中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 致使信托财产的

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 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6)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6.6 受益人的义务

(1)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税费。

(2)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3)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7条 受益人大会

17.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 25 ~

17.2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1) 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需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

事项;

(2)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受托人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6) 法律规定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17.3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2) 召集前的公告形式。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

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3) 召集前的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17.4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信托单位

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对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集前第10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

~ 26 ~

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受益人自

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17.5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1) 表决权。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 特别规则。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

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召集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17.6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 17.7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告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

~ 27 ~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17.8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18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8.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B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C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a

b

c 本合同;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28 ~

d 受让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 转让手续费。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与受让人应按照拟转让

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的2‰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8.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2) 本信托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

继承申请(一式两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3) 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继承法律文件正本的,受托人有权拒绝

分配信托利益。

第19条 账户的变更

19.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1) 必备证件。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

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A 《信托合同》原件;

B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C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

~ 29 ~

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

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办理手续。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

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

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复印件等文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

证明与原件相符。

19.2 信托计划专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专户的,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20条 受托人的更换

20.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受托职责终止: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 辞任或者被解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 受托人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选任;受益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为选任。

20.3 更换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计划税费已经全部结

清;

~ 30 ~

(2) 经受益人大会同意;

(3) 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4)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

任的确认书。

20.4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

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托计划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20.5 自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务终止。因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该等责任。

第21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

21.1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

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信托计划。

21.2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1)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4)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5)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信托计划被撤销;

(7) 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 31 ~

(8)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情形;

(9)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10)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21.4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

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报告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披露。

21.5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托人享

有。

第22条 信托计划的延期

22.1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本信托计划延期: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但信托计划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

(2) 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尚未

终结;

(3)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2.2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第23条 信息披露

23.1 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 32 ~

(1)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

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2) 委托人(即受益人)请求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

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时,如果受托人认为该请求有可能损害其

他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请求。本合同的委托人(即受益

人)对此表示认可。

23.2 信息披露的时间及内容。

(1) 季度报告。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按季制作信托事务报告书,

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

(2) 临时报告。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

况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

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A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B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C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如有)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3) 清算报告。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当于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

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3.3 信息披露的形式。

(1)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

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2) 同时,上述拟披露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由受益人

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23.4 责任免除及例外。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

日起10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 33 ~

第24条 陈述与保证

24.1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其保证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是机构的,其保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是机构的,其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

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

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

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

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交付与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

及完整的所有权。

~ 34 ~

(9)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

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0)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

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1) 除本合同明确载述的声明以外,委托人是根据自己的独立分析判断决

定签署本合同和订立本合同所载之交易,且明白本合同项下之各项条款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

24.2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

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

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

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25条 保密事项

~ 35 ~

25.1 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的文件资料

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另一方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25.2 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

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获得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25.3 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

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26条 通知与送达

26.1 通知事项

(1)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

(2) 受托人认为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项。

(3) 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其他变化,有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的事项。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项。

26.2 通知时间

~ 36 ~

上述通知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

方。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通知方应至迟在信托计划期限届

满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6.3 送达方式

(1) 委托人或受益人向受托人发出通知的,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未经

受托人许可,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向受托人发出通知。

(2) 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

手机短信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等其他方式。

26.4 送达生效时间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

出通知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2) 信托当事人以直接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发出通知的,

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A 以直接送达、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

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

为送达;

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C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

为准。

26.5 责任承担。信托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送达义务的,由此引起的

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27条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

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

~ 37 ~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7.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

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27.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28条 违约责任

28.1 委托人或受托人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8.2 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

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8.3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8.4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终止时,受托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28.5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受托

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委托人因受托人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

~ 38 ~

第29条 合同的解除

29.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

同;

(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合同履行丧

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

式解除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

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4) 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29.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的解除,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

无需返还。

29.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以协

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29.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30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30.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30.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31条 合同的解释

~ 39 ~

31.1 本合同由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

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31.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

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32条 条款的独立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第33条 权利的保留

33.1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

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33.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

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34条 合同的完整

34.1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

说明书》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4.2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

~ 40 ~

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申明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34.3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34.4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5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6 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达成、签署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

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 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35.1 本合同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 委托人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专户。

(2)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

(3) 信托计划成立。

35.2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第36条 信托的生效与期限

~ 41 ~

36.1 本信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6.2 本信托的期限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第37条 其他事项

37.1 申明。本合同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本合

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与合同他方有一致的理解。

37.2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3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或信托计划利益中的一项或数项。

37.4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 42 ~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自然人)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或: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机构)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信托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深圳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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