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计划说明书

时间:2024.4.20

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特别提示

本信托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挥信托制度独特优势,经过认真调研与充分准备,向投资者推出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保证“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或“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和类型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财产集合管理,以信托资金1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9607万,资本公积为5393万,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增资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增资完成后,新华信托占项目公司不低于49%股权(最终的持股比例以实际募集金额计算),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 证券代码:600807)占项目公司不高于51%股权,信托资金用于山东省东营市盛世豪庭(暂定名)住宅项目建设,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要素

(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指签订信托合同,足额交付其认购金额,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指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保管人: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具体依照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加以执行。

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存续期内,由于保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责任时,受托人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可以变更保管人。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自信托计划生效日起算。

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回款情况决定本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如决定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告通知受益人。在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根据信托文件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报酬、发行费或推介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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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计划预设半年处臵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臵股权、抵(质)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臵时间,此种情况下,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因股权或资产处臵、追索保证人责任而延长的期限(即处臵期)内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报酬费率和保管费率上浮50%。

(三)信托规模和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10,000(含)万元~15,000(含)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时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对应认购资金人民币1元。认购金额在100(含)~300(不含)万自然人投资者为A类信托单位受益人,认购金额在300(含)万以上自然人投资者和100(含)万以上合格机构投资者为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各期300万以下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及种类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五)信托报酬

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按相应信托规模的4%/年提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按天计算,由受托人按年收取。

2、信托报酬应于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以及各期存续期届满一年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信托报酬,剩余信托报酬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或者部分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信托报酬。该等信托报酬由项目公司承担并支付至信托专户或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报酬收入账户。

(六)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1、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信托费用指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2)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3)信托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规模÷信托期限×100%(其中信托期限为按年计算的信托实际存续期,其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存续天数除以365折算为年)。

(4)信托预期收益率

A类信托单位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RA=9%,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

RB=11%。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只是受托人的预计,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2、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除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外,信托财产及收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预期年化收益由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届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或信托计划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预期收益率以及信托单位在该分配周期(即自- 2 -

该分配日与上一个分配日或者该期信托单位生效日之间的期限)内的实际存续期间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提前终止,则由受托人于提前终止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按预期收益率以及提前终止的信托单位在该分配周期的实际存续天数,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以及提前终止的信托本金。

(七)流动性安排

本信托计划各级信托单位在其对应的信托存续期内不可赎回。在信托合同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捐赠)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捐赠)或拆分转让(捐赠)。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且应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二)认购方式

投资人应以现金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三)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及实际投资需要,在本信托计划募集规模内可分期募集,各期的具体募集安排由受托人根据投资进度确定。

(四)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其认购信托单位时缴纳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缴纳信托财产,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或者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的加入遵循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

(六)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应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七)认购费

本信托计划豁免认购费。

(八)认购信托计划的资料要求

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市。各期募集推介期为30个工作日,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投资需要确定各期推介日期。首期募集金额为10000(含)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首期推介期自20xx年 月 日到20xx年 月 日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

(二)本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及募集安排

首期推介期内,首期募集资金达到10000(含)万元,首期可提前成立。首期推介期届满或达到15,000万元,首期成立,首期募集资金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后续各期的具体募集安排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及实际投资需要,在本信托 - 3 -

计划募集规模内分期募集,最后一期成立时间应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6个月以内。各期推介期内,各期募集资金达到预定募集金额,各期可提前成立。各期推介期届满,各期募集资金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各期成立。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本信托计划首期成立之日,即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新华信托向项目公司划拨首期信托资金作为增资款之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为首期信托收益计算起始日。新华信托向项目公司划拨后续各期信托资金作为增资款之日,为后续各期信托收益计算起始日。

各期推介期届满时,如果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各期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受托人向项目公司增资不成功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项目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受托人支付信托资金及按信托计划各期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分配给受益人。

(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各期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五)信托计划的募集报告

受托人应在各期募集完成后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以信托资金1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9607万,资本公积为5393万,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增资项目公司,增资完成后,新华信托占项目公司不低于49%股权(最终的持股比例以实际募集金额计算),天业股份占项目公司不高于51%股权,信托资金用于山东省东营市盛世豪庭(暂定名)住宅项目建设,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二)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对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受托人通过向项目公司委派一名董事、实行印信和资金监管等方式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监控,确保对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1)受托人获得项目公司股权后,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委派一名董事进驻项目公司董事会。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受托人提名,由项目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项目公司总经理由项目公司原股东提名,报经受托人批准后由项目公司聘任。项目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涉及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受托人委派的董事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该董事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事先得到受托人的认可。

(2)前述重大事项是指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会带来重大影响或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工程预算、决算;固定资产的处臵;对外投资、融资、负债;对外担保;工程监理、建设、安装单位的选择;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分红及其- 4 -

他受托人认为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

(3)项目公司的印信由受托人与项目公司指派人员共同进行管理。印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主要资产权属证书等重要法律文件。其中项目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主要资产权属证书等重要法律文件,由受托人与项目公司指派人员共同保管使用,其它印信授权项目公司保管使用。印信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项目公司的《印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4)项目公司设立信托监管账户、销售监管账户和日常运营账户。

信托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本信托计划注入项目公司的资金,其银行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由项目公司保管,项目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由项目公司与受托人共同保管。

销售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项目销售收入,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和新华信托经办人的个人铭章。

日常运营账户主要用于保管由信托监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和项目公司日常资金的收付,预留印鉴为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铭章。

受托人通过对信托监管账户、销售监管账户的全程控制和对资金的预算管理等方式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具体内容在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5)天业股份为达到信托资金和预期年化收益率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信用增级措施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项目公司将山东省东营市盛世豪庭项目用地约200.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受托人,以保证达到信托资金和预期年化收益率。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约21,002.53万元(约105万/亩),抵押率小于72%。项目公司和受托人将就该抵押事宜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

(2)股权质押

天业股份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高于51%)质押给受托人。从而使受托人能够控制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以保证达到信托资金和预期年化收益率。天业股份和受托人将就该质押事宜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

(3)天业股份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放弃对项目公司债权10500万的优先受偿权。天业股份为达到信托资金和预期年化收益率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信托资金的退出

为充分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信托计划期满或出现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可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的情形时,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以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1)获取项目公司分红或减资。受托人可以通过获取项目公司分红和减资等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并以分红和减资所得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

(2)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受托人有权依《公司法》及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股权转让款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

(3)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终止时,经受托人同意,在受益人预期收益、信托本金、各项费用得以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整体转让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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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转让所得向受益人分配,然后以股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形式将剩余信托财产向受让信托受益权的第三方分配。

(4)信托计划满12个月后,在满足信托受益人对应的信托本金、预期收益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前提下,本信托计划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部分提前终止的,按照信托受益权份额等比例提前终止。

(5)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若上述减资、股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均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本信托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后仍不足以支付全部信托受益人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及预期收益,受托人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处臵所得向本信托计划投资者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并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报酬、其他信托费用。

(6)受托人应按照首先维护信托财产安全,其次兼顾项目公司稳定发展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选择以上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实现信托资金的顺利退出。

(五)信托账户的管理

(1)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2)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3)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4)受托人聘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七、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出现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网站公布、短信、邮寄等方式):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扩大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2)调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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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方式及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信托合同进行修改;

(5)信托合同的修改不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信托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五)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受益人按照拥有的受益权在全部信托受益权中的份额具有相应票数的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八)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一、若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二、更换受托人的程序

(一)提名:新任受托人由委托人提名并形成决议。

(二)批准:委托人决议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退任,新任受托人经法定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三)公告:由委托人在获得法定监管机构批准受托人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九、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除非委托人或者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受托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报酬;

(2)银行保管费、代理收付费用和/或信托推介费用;

(3)相关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信托受益人大会费用,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6)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本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公司股权时产生的印花税、交易税费等;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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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3)-(7)项费用统称信托其他费用。

(三)信托各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报酬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2)信托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提取,由项目公司承担并付至信托专户或支付相关方;除非由项目公司承担和支付,信托其他费用于该等费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及收益中扣除。

(3)本信托计划的代理收付费用和/或信托推介费用由项目公司或其指定的关联单位承担并付至信托专户或支付相关方。

(4)保管费率为相应信托规模的0.1%/年,保管费按天计算,由保管人按年收取。保管费应于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以及各期存续期届满一年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银行保管费,剩余银行保管费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或者部分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保管费。该等保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并付至信托专户或支付保管银行。

(四)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1)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在计提信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报酬等)以及计算信托年化收益率的过程中,期限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存续天数除以365折算为年。

十、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的揭示

在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存在运用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信托模式风险、股权转让风险、履约风险、资金监管风险、市场和经营风险、资产处臵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特别是信托财产的运用领域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热点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的限制和影响较大,由此带来的政策风险将加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风险。

二、风险的承担

(一)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

(二)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本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资金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特别提示:

对于上述各种风险,虽然受托人、管理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根据相关法规,该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具有较低的流动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将是非流通性的,可能无法及时变现,因此,该等投资资产的处臵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受托人不对预期收益率做出任何承诺,亦不保证投资本金可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8 -

投资者应有充分的财产实力及意愿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受托人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十一、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托事务报告由受托人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供受益人与委托人查阅;或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形式专呈报告受益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和管理人亦可通过新华信托网站http:// 进行信托事务之有限度公告。

(二)信托清算报告

1、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清算报告,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

2、受益人与委托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或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三)季度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

1、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财产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受益人与委托人和监管部门查询。按每自然季度定期向受益人与委托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及收益情况表、按年向受益人与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保管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保管报告。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与委托人作临时披露。

十二、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1)在信托合同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计划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5%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4)受益人捐赠信托受益权未发生对价,捐赠双方免收登记手续费

(5)受托人在认定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免收变更登记手续费。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

(1)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臵信托受益权。

(3)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臵事宜。质押期间,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

(4)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分别按拟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5%向受托人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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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信托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

十三、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清算

(一)信托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信托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二)信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随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如确有必要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委托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受托人同意。由于委托人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三)信托合同信托期限届满,信托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归还给受益人。

(四)信托合同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于信托财产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未被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只能将该财产存于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方式的运用。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十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因委托人违约而给信托计划造成的损失。

三、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信托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受托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New China Trust Co.,Ltd.)成立于19xx年,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历了银信分离、证信分业、增资扩股、战略重组等历程,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人才结构和业务开拓等方面不断完善,发展成为一个业务逐年稳定增长,资产质量较高、经营理念先进和风格稳健的领先金融服务机构,并逐步建立了综合投行、资产管理、功能信托等三大业务线。20xx年10月,新华信托成为首批5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获准重新登记,取得信托法人机构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20xx年1月,英国巴克莱银行入股新华信托并持有19.50%的股份,是国内首批引入海外知名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

新华信托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综合优势明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资产管理者,并在战略股东巴克莱银行的支持下投入大量资源,全面提升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管理模式、IT系统建设及新产品开发等各项核心能力。20xx年7月新华信托在上海证券报、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发布的基于国内各信托公司在风险- 10 -

控制、创新能力、专业能力等综合评价中综合能力位居第六。截至20xx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管理资产近人民币700亿元,在业内名列前茅。

十六、保管人情况介绍

本信托计划保管人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xx年6月,是在原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全国第三家、中西部首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资本金70亿元,总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下辖近1800个营业机构,从业人员1.4万余名,注册资本金居全国农村商业银行之首,是重庆市资产规模最大、存款规模最大、服务网点最多的地方金融机构,也是重庆市最大的涉农贷款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和个人信贷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入选“2009重庆企业100强”,列排行榜第12位,资产规模居入选企业之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唯一入选百强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家》杂志发布《2009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在其中的全国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排行榜中,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存款规模以及贷款规模均位列第三位,仅次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所有者权益排行中,位居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之后,排名第二位。20xx年7月27日,由市经信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国资委等单位共同评审的“20xx年重庆企业100强”名单出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入围100强,位居第11名,比去年上升了一位。同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还入围与重庆100强企业同时出炉的“20xx年重庆服务业企业50强”,位列第5名。2010重庆企业1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强的入围,进一步展示了重庆农商行的经营实力、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十七、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本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十八、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关于“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为: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具有合法的信托当事人资格,设立本信托计划的条件和目的合法,运营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制度完备,法定信托计划文件形式完备、内容完整并具有合法性、合规性。本信托计划在各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完毕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信托计划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备查文件

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2、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3、关于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备查方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或者委托人来函索取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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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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