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计划合同

时间:2024.4.13

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信财新津1214580

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认购合同

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计划合同

认购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定义和解释 ........................................................................................................... 1

三、信托目的 ............................................................................................................... 6

四、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 ........................................................................... 6

五、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 7

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推介规模 ....................................................................... 7

七、信托期限 ............................................................................................................... 7

八、信托基本情况 ....................................................................................................... 8

九、信托受益权 ......................................................................................................... 10

十、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 12

十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 16

十二、信托的管理 ..................................................................................................... 20

十三、信托的核算 ..................................................................................................... 21

十四、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4

十五、委托人的权利、声明及承诺 ......................................................................... 26

十六、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 28

十七、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29

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30

十九、受益人大会 ..................................................................................................... 31

二十、风险揭示 ......................................................................................................... 34

二十一、新受托人的选任 ......................................................................................... 35

二十二、信托成立、变更和终止 ............................................................................. 36

二十三、信托的清算 ................................................................................................. 38

二十四、违约责任 ..................................................................................................... 38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39

二十六、其他事项 ..................................................................................................... 39

认 购 信 息 ............................................................................................................... 41

长安信托-财产 1

认购合同

本《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购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xx年 月 日在中国西安市签署。

委托人: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志

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正北街56号

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认购人:本合同认购信息栏确定的人

认购合同 鉴于:

1. 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持有因代建新津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竣工部分形成的对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的31051万元应收账款(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设立“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受托人的资格;

3. 认购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委托人设立的“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下他益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认购合同

一、前言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持有的财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设立“【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风险申明书,将其持有的财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并在信托成立之日起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之一。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将本信托部分受益权份额化后向认购人推介,认购人自愿认购“【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认购人自签署本合同、【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且认购人按照本合同中的认购信息向受托人交付约定的认购资金及信托成立日后,认购人即成为本财产权信托的他益受益人,享有信托合同约定的本信托相应的受益权即他益受益权。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和受托人接收的信托财产将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除信托合同和认购合同之外任何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和认购合同为准。

二、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信托文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机构主体所涉及的定义

受托人: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指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享有本信托相应自益受益权;

认购合同

认购人:指本合同项下的认购人。

合格投资人: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A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B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C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他益受益人:指合法持有信托他益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成立时,他益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并享本信托相应的他益受益权;信托成立后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他益受益权的人。

债务人:指【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或简称为【新津政府】。

信托当事人: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保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其他交易主体

2、各交易文本所涉及的定义

本合同: 指《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购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指《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说明书:指《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申明书:指《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风险申明书》。

认购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购风险申明书》。

认购合同:指认购人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购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招商协议:指委托人与债务人签署的《新津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协议》。

应收账款确认书:指委托人、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信财新津1214580】的《应收账款确认书》。

应收账款设立信托确认合同: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编号为

【信财新津1214580】的《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

受益权转让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信财新津1214580】的《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受益权转让合同》。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抵押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成都市新津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抵押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信托所涉及的定义

本信托:为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

本信托项目: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认购合同

认购资金: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资金。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标的债权:指委托人在《招商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零伍拾壹万整】(小写:人民币【310,510,0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信托收入: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债务人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以及其他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标的项目:指新津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他益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本信托的受益权。

自益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自益受益权。 他益受益权份额: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他益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为一份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

4、账户名称所涉及的定义

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接收认购人的认购资金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信托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5、日期所涉及的定义

信托成立日:指“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成立之日。

认购合同

信托终止日:指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信托成立、变更和终止中第(三)款中规定情形的本信托终止之日。

信托存续期间:指本信托成立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指信托成立前受托人向认购人推介本信托项下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信托月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

信托季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季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季度届满之日。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M月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M月T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当年M月无T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成立日(含)起至信托终止日(含)期间的天数。

信托延期天数:指自第24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不含)起至信托终止日(含)期间的天数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不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

7、其他定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信托文件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认购合同 以及其他对信托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元:指人民币元。

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二)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其所享有的信托利益。

四、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

(一)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

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二)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认购合同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西路105号

五、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币种:人民币

金额:认购人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最低认购资金为【10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推介规模

受托人向认购人推介的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最低规模为【15000】万份(“最低认购规模”), 最高不超过【20000】万份。但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最低认购规模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

七、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24】个月,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的,本信托提前终止。

发生《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本信托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本信托期限延长。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与委托人因受让全部他益受益权支付的现金对价之和,不足以覆盖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等,则信托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与委托人因受让全部他益受益权支付的现金对价之和,已足以覆盖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之日。本信托期限的自动延长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

认购合同

八、信托基本情况

(一)本信托的名称

本信托的名称为“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

(二)信托财产

(1)委托人将其依据《招商协议》及《应收账款确认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零伍壹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310,51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2)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

①20xx年,债务人、委托人签署了《新津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协议》,约定债务人委托委托人进行新津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

②【2012】年【9】月【14】日,委托人就已对标的项目中已部分完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和园区内东环路、北环路道路建设及配套、管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所】审计决算,并具了[2012]京会兴川分审字第001]号审计报告。

③【 】年【 】月【 】日,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应收账款确认书》,确认:截至《应收账款确认书》签署之日,债务人应就标的项目向委托人支付《新津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协议》委托代建款总计人民币叁亿壹仟零伍拾壹万元整(小写:人民币310,510,000.00元)。委托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零伍拾壹万元整的应收账款债权。

④委托人与债务人及受托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债务人确认并认可委托人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的行为。债务人承诺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按照如下时间及金额,或者发生下述情况时:(1)

认购合同 债务人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等。(2)委托人发生合并、改组、撤销、倒闭、歇业、解散、停业整顿等非不可抗力事件,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等,

(3)信托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债务人根据受托人另行发送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及金额向受托人偿付标的债权。

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进度与金额为:

第一期:债务人在本信托成立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偿还一次债务,债务金额=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 ]%;

第二期:债务人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前(含当日)向受托人偿还一次债务,债务金额=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

第三期:债务人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一个信托年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偿还一次债务,债务金额=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 ]%;

第四期:债务人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前(含当日)前向受托人偿还一次债务, 债务金额=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1+【】%×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已偿还的债务金额。

第五期:本信托终止后三个月内,债务人应偿还债务金额=31051万元-上述已经偿还的债务金额。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他益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返还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信托的信托关系解除。债务人偿还本条应偿还债务的支付方式由债务人与委托人另行自行协商确定。

本条的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为本信托成立时,受托人代为推介的认购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认购资金总额。

债务人未能按照前述还款进度或受托人另行通知的还款进度偿付标的债权

认购合同 的,或者债务人发生在《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应收账款确认书》及《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的任何约定,或者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宣布全部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按照受托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偿付标的债权。

⑤自信托成立日起,委托人即不再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标的债权,亦无权收取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⑥债务人有义务依据本合同本条第④约定的还款进度或受托人向债务人另行发送的还款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及金额直接向受托人履行偿付义务。

⑦信托成立后,标的债权即成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因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九、信托受益权

(一)本信托的受益权分为自益受益权和他益受益权。

(二)委托人自信托成立日享有自益受益权并成为自益受益人,且享有的自益受益权为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扣除他益受益人享有的他益受益权份额后的剩余受益权。

本信托项下自益信托受益人持有的自益信托受益权不得进行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三)认购人享有的他益受益权份额根据认购人的认购情况确定,不低于最低认购规模,不超过20000万份。每一认购人最终享有的他益受益权份额数量根据其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确定,每一元认购资金认购一份他益受益权份额。

签署本合同认购他益受益权份额、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

认购合同 的认购人为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人,自信托成立日起享有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

(四)他益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他益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他益受益人和机构持有的他益受益权可以继承/承继。他益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认购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他益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他益受益权继承人/承继人应当按照“继承/承继他益受益权份额数×1元×0.2%”的数额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2)他益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可以转让。

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他益受益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转让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

本信托他益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A受益人仅可以向符合本合同第二条定义与解释第(一)款定义中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他益受益权。

B他益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C机构所持有的他益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他益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认购合同

转让双方应持《认购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他益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按所转让其持有的他益受益权对应的认购金额的0.2%向受托人交纳转让确认手续费,转让确认手续费不计入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4)他益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可以赠与。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信托他益受益权的赠与,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赠与。本信托他益受益权赠与的,受赠人应为符合本合同第二条定义与解释第(一)款定义中所规定的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本信托他益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他益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他益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以及《信托合同》对他益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5)他益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认购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他益受益人赠与其持有的他益受益权,赠与方或受赠方应按所赠与其持有的相应的他益受益权对应的认购金额的0.2%向受托人交纳赠与确认手续费,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十、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一)认购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信托合同生效后向认购人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权份额。认购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受托人、委托人共同签署《认购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后,即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人、享有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的资格,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

认购合同 享有相应的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

认购人认购他益受益权份额,应向受托人支付认购资金,作为其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人的资格并最终享有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的对价。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募集账户专门接收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于信托成立之日将全部认购资金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二)认购人资格

(1)本信托项下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认购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2)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A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B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C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

每份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认购人认购受益权份额的份数最低为100万份,超过100万份应按照【1】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认购人认购数量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认购他益受益权份额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认购人认购本信托项下他益受益权份

认购合同 额的权利。

②投资者认购他益受益权份额,应当认真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向受托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

A 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B认购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认购资金的支付

A付款要求

本信托项目不接受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认购合同》当日,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XX(认购的他益受益权份额份数)万份他益受益权份额”。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认购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a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募集账户的;

b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募集账户的;

认购合同 c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募集账户;

d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

④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募集账户,作为接受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成立的,受托人于信托成立日将认购人交付至募集账户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信托募集账户如下:

开户行: 【建行西安新城支行】

户 名: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61xxxxxxxxxxxx1****】

委托人指定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认购资金的账户为:

开户行:【中国银行新津支行】

户 名:【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⑤签约

签约时,认购人应当:

签署《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认购合同 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之必备证件。

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

⑥认购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

A经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已送达受托人; B认购资金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募集账户;

C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

D信托成立。

⑦认购的撤回

信托成立前,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认购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认购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认购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认购资金的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十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一)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标的债权;

(2)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认购合同

(二)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如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不能按时、足额承担付款义务,则受托人有权向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自通知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或发生《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则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自通知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受让全部他益受益权的义务,委托人须按照《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的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他益受益权转让价款,具体还款进度如下所述,该受让义务为不可撤销义务。在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条件下,债务人未按时、足额承担付款任务且委托人未及时承担受让责任时,受托人均有权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等方式处置标的债权。

转让价款的计算方法为:转让价款=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1+

【 】%×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天)+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 】%×本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如有)/365天-已支付款项总和(已支付保管费、已支付信托收益、已支付信托报酬、已偿付认购资金、已支付代理收付手续费、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等信托税费,已支付款项最低为0)+【新津政府】就延迟付款应付的违约金和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金额。(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托成立日(含)至本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的天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受让信托受益权事宜,则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托成立日(含)至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全额支付到账之日(不含)的天数。本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定义见《信托合同》)。

委托人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进度与金额为:

第一期:委托人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支付一次受益权转让价款,受益权转让价款=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 】%;

第二期:委托人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含当日)前支付一次受益权转让价款,受益权转让价款=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 】%;

第三期:委托人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一个信托年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受

认购合同 益权转让价款,受益权转让价款=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 ]%;第四期:委托人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前向受托人支付的受益权转让价款,受益权转让价款=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1+【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已偿还的债务-已支付的受益权转让价款。

本条的认购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为本信托成立时,受托人代为推介的认购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认购资金总额。

(2) 信托财产的保障措施

①若债务人未按照《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标的债权,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受益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价款受让本信托项下全部他益受益权。

②为保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在《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项下偿债义务的履行,委托人在《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项下收到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偿付的款项后当日向受托人划转的义务以及委托人在《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受让义务,委托人及其子公司--成都市新津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

③委托人在《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中承诺,在受托人基于《招商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信托合同》和《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标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委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均劣后于受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受偿;在本信托终止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委托人承诺若因委托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利益导致受托人、他益受益人利益受损,则委托人将负责赔偿受托人、他益受益人的全部损失。

④ 委托人在《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中承诺,对于委托人基于《招商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标的债权,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以标的债权、债权收益权委托其他主体设立信托,或以标

认购合同 的债权、债权收益权提供担保,或对标的债权予以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⑤ 委托人在《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中承诺,如果因委托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事宜,发生任何债务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向受托人对前述信托事宜提出抗辩或主张权利,或标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使得受托人、他益受益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或他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实现,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及适用期间内是错误的或虚假的从而给受托人、本信托的他益受益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则委托人承诺对受托人、他益受益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⑥委托人在《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中确认,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第(二)款第(2)项第④点的约定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务,则无论《招商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在效力上是否存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无论委托人在履行《招商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完全履行其在《招商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项下的义务),无论标的项目审计决算价格是否高于新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印发的编号为新发改投函【2009】1号的《关于同意新津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所确定的投资总额,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已得到履行,委托人均应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如有),该差额等于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在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期间应偿还数额(见本合同2.1条)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债权数额。对于委托人依据本条向受托人支付的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他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的剩余等额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分配给本信托自益受益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⑦如果债务人发生《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发生委托人应当依据《受益权转让合同》受让他益受益权的情形,或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委托人违反《信托

认购合同 合同》、《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的任何规定,受托人将为他益受益人的利益,根据《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受益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和《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A.要求债务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B.宣布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付全部标的债权;

C.要求委托人按照《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他益受益权的对价款。

D要求委托人和成都市新津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依法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标的债权;

F 《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函合同》、《受益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和《信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信托财产管理内容的变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以按如下程序变更信托财产管理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项目担保措施等):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总份数50%(含50%)以上的他益受益人以书面形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管理内容不得变更,否则受托人可以对信托财产管理内容进行变更。

十二、信托的管理

(一)受托人管理职责的一般原则

认购合同

1、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账户。

2、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关联方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本信托项下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本信托项下资金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财产专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营业部】

户 名: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十三、信托的核算

(一)会计处理原则

1、会计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

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2、分账核算

(1)受托人开立信托账户专门用于本信托项下的资金结算,进行核算管理,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2)受托人为本信托建立单独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认购合同

(二)费用

1、信托费用的承担

本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保管费、咨询服务费;

(2)受托人报酬;

(3)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登记费、公证费等中介机构费用;

(6)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推介费用;

(7)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增加的监管费;

(8)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10)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上述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受偿,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该等信托费用、税费、规费时,由委托人予以补足。

2、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保管费按照年费率0.15%计算。

保管费支付方式

保管费=信托成立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0.15%×2

保管费于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专户中收取。

(2)信托报酬为【 】%/年

信托报酬收取方式:

受托人报酬分三次收取。

认购合同

A第一笔信托报酬于信托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取。第一笔信托报酬=信托成立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B信托届满12个月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收取第二笔信托报酬,第二笔信托报酬=信托成立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C信托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取第三笔信托报酬,第三笔信托报酬=信托成立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年×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已付信托报酬-按预期收益率分配给受益人的收益-本信托承担的税费(不包括信托报酬);第三笔信托报酬最低为0。

(3)咨询服务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

(4)其他信托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若本信托延期的,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成立时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信托成立届满24个信托月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延期内的信托报酬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向受托人进行支付。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三)税负承担

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终止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税负,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认购合同 十四、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一般原则

1、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均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他益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将他益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其所享有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他益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相关费用、款项支付完毕后,剩余信托财产(如有)以财产原状形式分配给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3、本条中信托利益的计算,并不代表他益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所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构成受托人对他益受益人认购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4、本信托中的预期收益率为委托人对他益受益人做出的承诺,仅为受托人对他益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他益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

5、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权份额区分为A类他益受益权、B类他益受益权、C类他益受益权。他益受益权份额的类别根据投资者认购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份数确定,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他益受益权份额为份,每份为1元。

1)、认购人认购100万份以上不满300万份他益受益权份额的,其持有的他益受益权份额为A类(A类投资者)他益受益权,预期年收益率[9.2 ] %。

2)、认购人认购300万份以上不满1000万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其持有的他益受益权份额为B类(B类投资者)他益受益权,预期年收益率为[ 9.7]%。

3)、认购人认购1000万份以上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其持有的他益受益权份额为C类(C类投资者)他益受益权,预期年收益率为[10.5 ]%。

认购合同

6、信托利益不足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计算的每份他益受益权份额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按照每份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应分配信托利益占全部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信托利益范围

信托利益指的信托收入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2、信托利益的计算

(1)信托未延期的,每份A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1元×(1+【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每份B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1元×(1+【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每份C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1元×(1+【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2)信托延期的,每份A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 】+延期期间信托利益,每份B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 】+延期期间信托利益,每份C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 】+延期期间信托利益。

延期期间各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计算如下:

延期期间每份A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 】-第24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每份A类他益受益权份额已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延期天数÷365。

延期期间每份B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 】-第24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每份B类他益受益权份额已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延期天数÷365。

延期期间每份C类他益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利益=(【 】-第24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每份C类信托份额已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延期天数÷365。

认购合同

3、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期间,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仅向他益信托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2)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每份A类他益受益权份额【 】元、每份B类信托份额【 】元和每份C类信托份额【 】元的数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信托未延期的,受托人于第24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他益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利益占全部他益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向他益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他益信托利益分配总额为他益受益人认购份额总额×(1+各类他益受益权加权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天)。

(4)信托延期的,受托人于信托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优先向他益信托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及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如信托财产还有剩余,则向委托人(自益受益人)即新津国投分配剩余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可以包括现金以及以非现金形式存在的债权。

他益信托利益分配总额为全部他益受益人应分配信托利益之和。

十五、委托人的权利、声明及承诺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认购合同

(二)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1、标的债权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任何未向受托人披露的瑕疵、争议或纠纷。

2、合法持有标的债权,标的债权上没有负担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限制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依法可以信托或转让。

3、已获得进行标的债权信托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

4、向受托人信托的标的债权为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债权,受托人不负担《新津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协议》项下原债权人的任何义务、责任。

5、委托人同意,若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未按照《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标的债权,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以下价格受让本信托项下全部他益受益权,转让价款为:转让价款=他益受益权认购资金×(1+[ ]%×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天)+他益受益权认购资金×[ ]%×本信托延长期间存续天数(如有)/365天-已支付款项的总和(已支付保管费、已支付信托收益、已支付信托报酬、已偿付认购资金、已支付代理收付手续费、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等信托税费)+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就延迟付款应付的违约金和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金额。(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托成立日(含)至本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的天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受让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事宜,则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托成立日(含)至本信托他益受益权转让日(不含)的天数。

6、全部他益受益人特此指定并全权授权受托人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向委托人转让全部信托他益受益权,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编号为【信财新津1214580】《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受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称“《受益权转让合同》”)、收取转让价款、自行办理本信托他益受益权转让过户登记等。就该等受益权转让,受托人免收过户登记手续费。

认购人签署《认购合同》或受让本信托项下信托他益受益权即视为接受该等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交易安排及相关要求。

7、委托人应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信托专户,并由受托人统一向各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划付。依照前款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各信托受益

认购合同 人获得的转让价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每一他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转让价款=该他益受益人持有的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他益受益人持有的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他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自本信托成立日(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天。自委托人将转让价款足额划付至信托专户之日为本信托他益受益权转让日,自本信托他益受益权转让日次日起,原本信托他益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凭证即失去法律效力,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权为委托人持有。

8、为保证委托人在《应收账款确认书》项下收到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支付的偿债款项后当日向受托人划转的义务,以及委托人在《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本信托他益受益权受让义务,由委托人及其子公司--成都市新津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

9、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0、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认购人向受托人、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本信托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合法存续。在认购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认购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认购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认购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认购人已认真阅读了本信托的信托文件,认

购人符合法律和《认购合同》规定的各项资质要求,认购人对本信托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认购合同

(3) 合法授权。认购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

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认购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其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的同意。

(4) 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认购人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且可

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认购人承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认购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该等资金系银行非理财资金,其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认购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6) 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

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十七、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信托成立后,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成为本信托的他益受益人,委托人成为本信托自益受益人。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本信托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益人的权利

1、根据所持有的本信托受益权份额享有本信托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认购合同

2、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在符合法律规定、本合同和《认购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他益信托受益人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相应信托受益权,自益受益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相应信托受益权。

5、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信托受益权。

2、对所获知的本信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4、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报酬。

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认购合同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3、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6、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本信托的受益人大会由他益受益人出席并参与表决。

(二)召开事由

出现以下事项而本合同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1、更换受托人;

2、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延长信托期限,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方式

1、下述主体有权发起召开受益人大会:

(1)受托人;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10%以上(含10%)的他益受益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3、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10%以上(含10%)的他益受益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可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90日内召开。受托人

认购合同 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10%以上(含10%)的他益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本人或委派授权代表、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解任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50%以上(含50%)的他益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认购合同

未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他益受益人所代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50%以上(含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他益受益人所持每份他益受益权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

认购合同 二十、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投资信托可能涉及风险,投认购人在决定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信用风险

本财产权信托的信托利益来源依赖于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承担受让义务的委托人,如果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委托人均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则会造成本信托的信用风险。

3、担保物价值降低的风险

担保物价值受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减少,可能出现价值不足《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支付受让他益收益权的对价款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财产及他益受益权人的收信托利益,将会对信托财产及他益受益权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4、保管人风险

可能存在因本信托的保管银行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5、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损风险

如果信托终止后,全部信托财产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款项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将会遭受损失。

6、管理风险

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因素将

认购合同 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受托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也可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产生影响。

7、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二)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二十一、新受托人的选任

1、发生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辞任等情形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2、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信托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2)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

(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3、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4、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认购合同 二十二、信托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信托成立

1、信托成立

(1)本信托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

(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本信托合同成立后向认购人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他益受益权,推介期自20xx年 月 日(含该日)至20xx年 月 日(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受益权推介情况调整推介期的终止日期。

(3)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认购人推介的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份额最低规模为150,000,000份(“最低认购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00,000万份。但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最低认购规模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推介期内,本信托在如下条件均得到满足时成立:

A受托人已确认接受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认购资金对应的本信托的他益受益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

B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

C《信托合同》、《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受益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已签署并生效。

D、《受益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均已办理完毕可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4)受益人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本信托成立后,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符合第1项规定的信托成立条件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3、信托成立的,认购资金在认购资金的交付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全部利

认购合同 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受托人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认购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时的受益人。

4、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本信托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本信托不成立,《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合同》、本合同自动解除。《应收账款设立财产信托确认函》、本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即就本合同项下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30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购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认购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向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认购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推介,但受托人不对本信托他益受益权份额的推介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二)信托变更

信托成立后,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三) 信托终止

1、本信托成立后,除信托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信托期间,委托人及认购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及认购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负责赔偿。

本信托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终止:

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形;

他益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的;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标的债权提前获得全部足额清偿或受托人(代表

认购合同 他益受益人的利益)在《受益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后,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

本信托进入延长期的,延长期结束之日本信托终止;或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本信托终止事由。

二十三、信托的清算

(一)信托清算

信托终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

(二)清算后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如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同一顺序的全部金额时,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1、税负;

2、在信托清算期间所发生的与信托财产清算相关的合理费用;

3、在信托终止前发生而未获清偿的其它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分配他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5、上述他益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相关费用、款项支付完毕后,鉴于本信托的信托目的已实现,剩余信托财产(如有)以财产原状形式分配给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三)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受益人。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自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受托人没有收到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1、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信托文件的部分或

认购合同 全部规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六、其他事项

(一)合同组成

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二)合同修改

1、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受托人、委托人同意。

2、修改本合同应经受益人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本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

认购合同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不经受益人大会决议,而经受托人同意后修改。

(三)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差额处理

本合同中受托人向他益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利息等均以元为份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享有。

(五)本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认购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认购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成立。如果认购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认购人签字,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其公章之日成立。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于认购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之日生效。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认购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认购合同

认 购 信 息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计划合同

认购合同

【此页为《长安信托·新津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认购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认购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合同签署地点:中国西安市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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