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xx年【 3 】月
摘 要
信托计划名称: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风险控制:对天津环投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安全,设定如下增信措施: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5亿元,对应信托单位5亿份。本次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分为二期,每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资金为100万元-300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认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xx年 3 月 9 日至20xx年 4 月 9 日止为第一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每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布的期间为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www.mintrust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释义 ............................................................................................................................... 2 受托人基本情况 ........................................................................................................... 4 信托计划名称 ............................................................................................................... 5 信托计划类型 ............................................................................................................... 5 信托计划内容 ............................................................................................................... 5 风险揭示与承担 ........................................................................................................... 9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 10 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 10
信托计划说明书
特 别 提 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 “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依据本说明书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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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合同:统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文件:指包括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4 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修改和补充。
1.5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修改和补充。
1.6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天津环投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1.7 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9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1.10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1.11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12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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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14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1.15 天津环投:指天津市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6 天津基建投:指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7 保管银行/保管人: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18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P2012M11A-TJHT-005】的《五矿-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9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1.20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21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
1.22 募集成功日: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就每一期新募集的信托单位而言,系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功募集该期信托受益权之日。
1.23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
1.24 信托利益起算日:系指:(a)就第一个募集期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b)就以后每个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受托人确定的募集成功日。
1.25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26 信托利益核算日:就任一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1)信托利益起 第 3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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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日起每满一年之日;(2)信托受益权的预计到期日;(3)在宽限期内,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为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之日;以及(4)信托计划终止日。
1.27 信托利益核算期:就任一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任何一期募集成功之日起算的12个月。
1.28 元:指人民币元。
1.29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0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第二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2.1 受托人简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五矿集团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xx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注册资本金:1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公司秉承中国五矿集团“珍惜有限,创造无限,服务为本,自强不息”的核心理念,坚持“至诚至信、稳健规范、专业服务、合作共赢”的经营方针,充分发挥“中国五矿”的品牌影响力和五矿集团的整体协同效应。建立系统、全面的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打造高素质、职业化的业务运营团队,发挥专业的金融策划、资产管理、产品营销及风险管理能力,力争成为国内一流、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综合型信托公司。
2.2 基本信息
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珠峰
注册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
电话:86-10-65980657 传真:86-10-6598063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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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
5.1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不超过5亿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为5亿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产品分期发行,每期信托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5.2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不超过【18】个月,每期信托产品期限为一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每期募集成功之日起算。如发生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期届满时,若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延长期内,受托人应尽快变现信托财产。
5.3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天津环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5.4 信托计划的推介
5.4.1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xx年 3 月 9 日至20xx年 4 月 9 日为首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各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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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信托计划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5.5 信托计划的成立
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6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5.6.1认购资格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各期合计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意向的权利。
5.6.2 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5.6.3 最低认购金额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
5.6.4认购文件、认购账户及认购资金的交付
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5.7.1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受托人可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
5.7.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8 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5.8.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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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费;
(5)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6)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臵费等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5.8.2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年化报酬率为1%。
具体的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8.3 保管费
保管费的年化费率为【0.2】%,具体的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8.3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用由信托报酬承担。
5.8.4其余的信托费用、税费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5.9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5.9.1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和信托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每期信托利益单独核算。
5.9.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如信托受益权进入宽限期的,在整个宽限期内,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宽限期前一日适用该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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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5.9.3 信托利益的分配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扣除信托文件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的实际剩余部分均归全体受益人所有;。
分配方式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和赠与;自然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转让和赠与的,继承人/承继人、受益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承继、转让或赠与手续的,上述继承/承继、转让或赠与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的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11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5.11.1 信托的变更、解除
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成立并生效后,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5.11.2 信托计划终止
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的,本信托计划终止。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具体规定,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11.3 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共同确认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5.11.4信托计划核算期届至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核算期届至时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当期全体受益人。本信托核算期届至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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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
当期信托利益支付之日,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各项应付金额的比例分配:
1.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信托费用;
2. 支付当期信托受益人信托本金;
3. 支付受益人信托份额所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
第六条
6.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经营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有关参与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6.2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6.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七条
7.1 定期信息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7.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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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7.3 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www.mintrust .com)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八条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为了保证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交易和文件、资料合法有效,五矿信托委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审查了本信托计划相关资料后,出具了《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审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后认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对委托人、受益人资格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
9.1 介绍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受托人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第 10 页 共 14 页 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信托计划说明书 刘凯,企业管理硕士,目前担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分部负责人,10年以上的银行、证券、担保及信托从业经验,对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及中国资本市场有比较深入的理解,擅长投融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主要负责信托产品设计及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
申红鹤,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任职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主要从事于证券投资信托、资产管理类信托、股权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工作,熟悉金融投资理论与实务,具有有期货执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CI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证书。
9.2 信托经理变更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和协办人员,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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