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

时间:2024.3.31

新华信托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2号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凭借在证券市场上积累的丰富经验,并结合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向投资者推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信托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信托、本信托计划:指依照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号计划;

2、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资金是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是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包括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和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

3、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4、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托费用、信托计划财产的负债以及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5、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每1元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

6、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

7、信托文件:指《新华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号计划书》、《新华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 号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风险申明书》等;

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目的

本信托计划通过受益权结构化安排,受托人将两类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含IPO新股申购)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闲置期资金可以用于银行存款,并以此信托计划财产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向不同类别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三、信托计划要素

(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选择签订“优先受益”类别的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优先受益人;选择签订“一般受益”类别的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如无特别注明,信托文件中所指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优先受益人及一般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转让受益权。

2、受托人:指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使用和收回、投资合规性、信托利益计算以及整体分配情况予以监督,每自然季度末的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具体内容及相关格式由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加以规定。

托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托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存续期内,由于托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责任时,受托人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可以变更托管人;

4、证券经纪机构:指新时代证券XX营业部。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信托计划资金

本信托项下的合同总数不超过200份(含),信托计划资金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XX万元。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比例确定为1 :1.5 。

(四)信托计划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每日估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并将信托单位净值K= 0.80 设置为止损线。

(五)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优先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为6.5%,当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优先受益人的收益按照

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计算与分配。

(六)信托收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根据预期收益率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年收益,信托终止时,按信托文件约定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

(七)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受托人每年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为信托计划资金的1 %。

(八)托管费的计算和提取

托管人每年收取的托管费为信托计划资金的2‰,具体依照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从信托计划财产中计提。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1、选择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选择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应具备适当的证券投资能力。本信托计划中的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是 XX有限公司。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资金要求

1、选择优先受益权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选择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不受以上金额限制,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为1:1.5 。

(四)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的加入遵循金额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2、在推介期内,选择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不晚于签订信托合同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交付信托资金。

3、在满足以下A或B 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C条件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

A.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含);

B.推介期内信托合同达到200份,并且信托计划资金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含);或虽信托合同不到200份,但信托计划资金达到 万元(含);

C.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比例为1:1.5 。

4、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受托人与存款银行协商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信托计划终止后,与信托利益一并分配给受益人;

5、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六、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与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闲置期资金可以用于银行存款。

(二)投资限制

1、按成本计算的单只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5%,同时不得超过一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3%,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

3、单只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5%,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

4、单只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该债券纯债(转股后余额)部分的10%,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

5、投资于一般受益人及受托人关联方募集或管理的证券品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信托计划买卖投资品种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三)禁止行为

1、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或持有ST、*ST类股票;

2、本信托计划到期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的、封闭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也不得申购新发行的或定向增发的锁定期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3、信托计划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管理方式

1、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部分权限,即:行使委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2、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指定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本信托计划设置一名授权代表,委托人指令由该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授权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

3、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含)之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信托计划期间,委托人不得变更其授权代表权限,未经受托人书面认可,不得更换授权代表;

4、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预

防、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并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二)委托人指令

委托人指令是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委托人指令仅在当天有效。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否决委托人指令。

1、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本信托计划相关合同及文件的限制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存在操纵市场、与一般受益人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其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利益的交易行为;

(3)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有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加盖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公章。

2、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可以通过录音电话方式发出委托人指令,信托存续期内,如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完成,则授权代表可以采用直接下单的方式发出委托人指令,此时录音电话下单方式作为备选。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的方式发出委托人指令;

3、授权代表以录音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时间以受托人电话录音或传真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发出。全体委托人认可电话或传真记录是交易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对14:30以后发出的指令,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但委托人明白14:30以后发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风险,也愿意接受相应的结果;

4、本信托计划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且仅在该证券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单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该证券进行操作。受托人有权否决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委托人指令;

5、为避免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品种相反方向的同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受托人交易系统已经出现对某一证券品种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则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以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将被否决;

6、当受托人T日发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投资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举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进一步买进该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在当日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降低投资比例。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内使投资比例降至合理范围内;

7、授权代表于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至受托人处核对该月投资交易记录,如果有不符之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权代表当月不做核对,视为对该月投资交易情况无异议;

8、受托人根据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交易,并以完成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波动性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部分或全部完成委托人指令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受托人对授权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进行审查,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效的委托人指令。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外,受托人在未接到委托人指令时不得进行交易。

(三)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由信托执行经理发出。受托人指令包括的有以下几种:

1、根据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信托存续期内任何工作日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降至止损线K= 0.80 或以下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止损线之上,自公布当日开始,信托执行经理将拒绝授权代表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并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品种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止损变现完成后,信托计划财产可由受托人投资于银行存款直到本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受托人有权在止损完成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3、当受托人T日发现违反本信托计划第六条所规定之情况发生时,受托人应在发现当日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并有权拒绝执行继续购买该证券品种的委托人指令。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应从T+1日起或IPO新股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发出卖出指令,并在5个工作日内使投资符合约定。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未能及时处理的,受托人有权直接卖出;

4、如果受托人事后发现授权代表发出的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可直接发出对此行为进行修正的交易指令。因无效的委托人指令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一般受益人承担;

5、授权代表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前30个工作日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计划财产变现指令,至

本信托计划终止前第10个工作日(含)止,本信托计划不得持有证券类资产。授权代表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信托执行经理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2个工作日开始发出受托人指令将信托计划财产变现;

6、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授权代表未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委托人指令,信

托执行经理有权发出信托计划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

7、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利益分配时,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

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出售部分或全部证券资产以满足该现金支出;

8、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资金的追加与取回

(一)资金追加

1、当T日受托人发现信托单位净值降至 0.84 或以下时,为避免触及止损线,信托执

行经理T日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准备追加资金;

2、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有权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 0.84 但高于止损线 0.80 的区间内的

任意工作日,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信托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1.00的水平;

3、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收益分配前10个工作日,为避免收益分配后信托单位净值可能

低于止损线 0.80(含),从而引起受托人强行止损,受托人将在发现信托单位净值降至0.84 或以下的当日,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准备追加资金;

4、追加资金属于信托计划财产,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追加资金不改

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二)追加资金的取回

1、追加资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回升至超过信托计划资金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资金

金额的,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可要求取回最近一次追加部分的资金。取回追加资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进一步回升至超过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加上最近倒数第二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可要求取回最近倒数第二次追加部分的资金。依此类推;

2、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必须一次将单次追加资金全额取回,不得

分次取回,且累计取回追加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累计追加资金的总额;

3、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取回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

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九、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

1、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 本信托计划已开立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并将信托资金交独立于受托人的银行托管,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3、 本信托计划已开立信托资金专用证券投资账户,并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二) 信托财产的制度管理

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受托人业已制订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 授权批准制度

受托人设有健全的逐级授权批准制度。新华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有项目审查委员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分配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均需通过该委员会的审核。同时,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为保证授权的适度性和科学性,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反馈的机制。

2、 岗位分离制度

受托人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本信托的资金运用主要由受托人的信托业务部负责,本信托的资金托管由独立于受托人的托管银行负责。

3、 风险控制制度

受托人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审核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化解和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对于面临的证券市场风险进行预测,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监督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等。

4、内部审计制度

受托人审计部直接由公司董事会领导,该部门将按照其工作规则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所有部门,包括信托业务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账目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做到防微杜渐、防风险于未然。

(三) 信托财产的专人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主要由受托人的以下信托经理负责:

(四) 受托人对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权限

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五)合作金融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的合作证券经纪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十、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受托人信托报酬;

2、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转托管费、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4、信托文件、账册印刷费;

5、信息披露费;

6、律师、审计等中介费;

7、业务监管费;

8、发行费用、清算费用、银行代收付费(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计划财产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10、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受托人年信托报酬为信托计划资金的1%,信托成立时支付;

2、托管人年托管费为信托计划资金的2‰,托管费于每自然季末月25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每季度支付的托管费=该季度实际天数×信托计划资金/360×2‰;

3、除托管费、信托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并在信托计划财产估值中体现。

十一、信托税费

(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公布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二)估值方法

1、单位价值的确定

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无公允市场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场内(指国内外交易所内,下同)上市交易的证券资产(含股票、封闭式基金),估值日的单位价值以其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收盘价的以估值日前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持有的上市证券遇分红除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红利实际到帐日比除权除息日提前时,以应收红利项目(负值)调整净值计算,红利实际到账日比除权除息日晚时,除息日以应收红利(正值)计算。

持有的上市证券遇分红除息,红股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红股实际到帐日比除权除息日提前时,不计入资产库存余额,红股实际到账日比除权日晚时,除权日以应按公布的方案计算应收股份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配股支付对价的,视同支付对价日买入证

券;

(2)场外(指国内处交易所外,下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以基金公司公布的单位净值计算,估值日无公布的单位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近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计算。

申购或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信托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申购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申购款项。

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时,赎回申请日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次日起赎回款未到账时,按申请赎回的份额减少基金份额,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单位净值(T+1日公布)计算应收赎回款,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红字冲回对应的应收赎回款,如果确认的赎回份额与申请的不符,应按实际赎回调整相应的份额。

开放式基金遇分红除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红利实际到帐日比除权除息日提前时,以应收红利项目(负值)调整净值计算,红利实际到账日比除权除息日晚时,除息日以应收红利(正值)计算。

开放式基金遇分红转份额,转入的份额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实际到帐日比除权除息日提前时,不计入资产库存余额。实际到账日比除权日晚时,除权日以应按公布的方案计算应收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

开放式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

(3)货币市场基金的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

申购或认购的基金份额时,信托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款项。

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款未到账时不减少基金份额,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按实际赎回的份额减少该基金数量。

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信托的现金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作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入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4)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现金(银行存款、保证金存款)和应收申购款、应收赎回款、应收清算款等,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银行存款利息及信托计划财产其他收入或收益(包括开放式基金公司以现金形式退回的手续费)于实际发生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不作逐日计提处理;

(6)其他未上市(或暂未上市交易)的资产,有公允价值的(市场价格)单位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资产时的单位价值(包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计算(可回收金额)。取得时未支付对价的,有公允价值的(市场价格)单位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时暂时不计算该资产的净值。

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计划财产的费用,于实际发生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不作计提或待摊处理;

(2)因管理信托计划财产而产生或偿付的债务,于实际发生时增加或减少信托计划财产的负债。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与通知

1、受托人按照本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方法估值,托管人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

2、受托人每日将估值结果以录音电话、传真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

3、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终止时清算与分配的依据。

十三、信托收益的来源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一)收益来源

本信托计划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投资证券资产得分红收入、净值增长、买卖差价以及利息

收入等。

(二)分配原则

1、信托计划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2、信托终止时,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在支付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信托计划财产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支付(分配):

(1)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除本信托计划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外,在信托费用以及全体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及未得到实现之前,不得支付一般受益人任何信托利益;

4、信托终止时,如所投资的证券由于停牌等原因,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无法按第七条第(三)5款之规定完全变现,则一般受益人按成本价受让该部分无法变现的非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以现金资产优先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信托计划财产变现之日。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

1、优先受益人的预期收益

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时根据预期收益率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年信托收益,期满终止时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若因触及信托计划止损线而提前终止,视为信托期限提前终止。优先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按如下方法计算:

(1)如果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单位净值K<0.636,则优先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R=(K-0.6)/0.6 ;

(2)如果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单位净值K≥0.636,则优先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R=0.6 。

2、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减去全体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计划财产余额。

十四、信托计划风险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导

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信用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该类机构可能存在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但受托人不能将所投资的证券品种迅速变现的风险,特别是当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636以下时,优先受益人的实际收益率将低6%的预期年收益率,甚至信托资金可能会受到损失。

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连续跌停、暂停交易,开放式基金因遭遇巨额赎回而暂停赎回等。

4、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影响信托计划投资指令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5、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委托系统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网上委托系统直接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体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委托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6、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

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由于银行、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效率。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的控制

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实时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受托人限制并监督其授权代表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进行投资;同时,本信托计划通过优先与一般两级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使市场风险首先由一般受益人承担,优先受益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在一般受益人之后;另外,本信托计划止损线的设置预留了较大的安全区间,以控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审慎选择信托计划财产的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3、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本信托计划首先将一般受益权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严格控制在约定比例,并将止损线设置在安全区间较大的水平之上。同时,密切关注信托单位净值情况,一旦信托单位净值降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受托人将拒绝授权代表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

4、操作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制订的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地降低信托计划的操作风险。

(三)风险承担

上述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信托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下列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 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3、 受益人来函索取时邮寄方式递送。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本信托计划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委托人披露。

2、 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起每个公历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季度报告,并披露于受益人。

3、 受托人将按周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进行估值,并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可向信托执行经理查询。

全体委托人在此约定,由于托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信托受益权转让

1、 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只能将其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委托人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1.1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其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证明文件、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的地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等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将信托合同约定的原受益人视为信托受益人。

1.2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转让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

2、 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十七、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变更

1、由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未能预见和涵盖的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将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正时,受托人可以提出《信托计划修改建议》;

2、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通过在受托人网站上公示的方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在受托人网站上公示《信托计划修改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

3、当占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50%(含)以上的优先受益人同意,且一般受益人也同意时,《信托计划修改建议》生效。

(二)信托计划的终止

1、本信托计划期满终止;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受托人根据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全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后终止信托计划;

(2)一般受益人发生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和完整性产生重大实质性的影响,在通知一般受益人后,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重大事件包括:

A.一般受益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一般受益人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C.一般受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D.一般受益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涉及一般受益人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 若受托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未能获得生效条件,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4)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三)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受托人根据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时,若信托单位净值降至止损线或以下的当日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一年(含)以内的,按1年计算;若信托单位净值降至止损线或以下的当日距信托计划成立日超过一年的,视同信托计划期满;

2、当出现本条第(二)2(2)款情况或第(二)2(3)款一般受益人拒绝修改的情况,信托计划被提前终止时,按第十二条之规定计算与分配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的实际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满1年但不足2年的,视同信托计划期满;

3、当出现上述本条第(二)2(3)款优先受益人拒绝修改的情况或第(二)2(4)款情况,信托计划被提前终止时,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照信托实际存续时间计算并进

行分配。即: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1+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本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

(四)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在此约定,由于托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书和情况表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根据清算报告的结果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并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八、信托财产的归属于分配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2、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依照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资金本金总额的比例返还给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的第10个工作日至第20个工作日期间为信托财产返还期间。

4、信托资金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受托人与存款银行协商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返还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十九、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本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二十、备查文件

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6、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ΟО九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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