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土 石 方 工 程 )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方量:
二、工程期限
根据双方协商,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环境影响、道路情况、车辆运输、管理情况、施工检查、政策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群众阻挠施工等一切可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其他因素工期不予调整。
三、工程质量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资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时,应按图纸和验收标准执行。
四、工程价款及结算
(一)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元/立方米,全部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包括挖填土石方费、装车费、平整费、运费、卫生费、弃土费、税金及相关费用,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
(二)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暂定数量,待甲乙双方共同校定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按实际签证结算。
(三)工程价款结算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30%作为预付款;
2、工程结束后,甲方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50%的款项;
3、工程验收结束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余款。
(四)工程价款拨付办法:银行转账支付。
(五)乙方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江堰市支行
户 名:都江堰市栋材建材经营部
银行帐号:4402 2240 0910 0296 090
五、工程承包方式
(一)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工程开工后,如发现乙方有未按合同承诺实施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在指定弃土点弃土。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因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不详、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给乙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或停工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误工或停工,甲方应负责机械停臵台班费及相应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变更: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5、工程完工后,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在15日内进行验收;
6、双方约定的由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
(二)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立警示牌;乙方自身人员安全由其自行负责,乙方对行人、过往车辆及周围群众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3、对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公共公用、园林绿化设施,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如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赔偿。如乙方不及时修复、赔偿的,甲方将按照对方要求给予修复或赔偿,其费用全额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环保管理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发生损失,乙方自费负责修理;
6、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市容市政管理,并与浏阳市永安镇行政执法部门签定建设项目文明施工合同。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剩余物
品及其他垃圾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8、乙方必须与项目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如乙方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供应计划申请或因材料堆放不当发生的丢失、损耗、二次搬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负;
9、涉及到材料运输用工等当地群众关系由乙方负责协调,并承担由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双方约定的由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每延误1日,按完成工程总价款的2‰罚款;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八、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或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取下面方式逐级解决。
1、调解;
2、向都江堰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3、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无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签证
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江堰市支行
户 名:都江堰市栋材建材经营部
银行帐号:4402 2240 0910 0296 090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名称:四川华蓥建工集团宜宾市政工程项目部
乙方名称:机械作业班(曾极端)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国家《劳动法》《经济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市政广场(中心广场)土石方平场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如下:
一、工程承包内容: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工作内容(土方开挖241758立方米、回填碾压52767立方米、弃土188991立方米、平整场地73310平方米)。
二、工程地点:宜宾市市政府对面。
三、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工程技术要求:乙方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项目部(甲方)的技术要求施工,安全施工交底,进行组织施工。土方运输过程中的道路维修、卫生由乙方自行负责搞好。
五、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项目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项目部的检查和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项目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重新施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程量的计算:以施工图纸挖方工程量计算(挖方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内容)。
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和新增工程时,经项目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后签定补充协议。
弃土地点施工现场南边场外就近弃土、红番弃土场弃土,土方堆积高度按规划设计规定的高度以下。
七、价格:本工程采用以挖方工程量为计量基础的综合单价包干(挖方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回填碾压、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内容)。综合单价人民币6.10元/m3由乙方自负盈亏包干施工。
八、施工现场内的障碍物(含房屋搬迁、水电拆迁)由甲方负责清除,决不影响乙方施工。施工现场红线以外弃土场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因素由甲方解决。
九、文明施工:符合市容市貌,文明施工要求标准,若违反相关规定,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工期:以4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因乙方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对承包人处以2000 元的罚款)。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但应由甲方签证。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其停工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甲方负责承担损失费。
十一、付款方式:乙方按到甲方进场通知即入进场施工。甲方首次预付机械油料费10万元(进场三天内付款),每10天以工程进度付款50%。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7日内甲方支付75%的工程款。3个月内甲方付清乙方余款。
十二、结帐方式:乙方以机械油料费和工班工人工资表方式向甲方结算。
十三、保证金:在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交5000元保证金给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无息)。
十四、违约责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单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未违约方的一切损失,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未违约方。如有争议按国家《劳动法》和《经济合同法》执行。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工程负责人: 工程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