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产假规定

时间:2024.4.13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是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制度。 19xx年7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关于干部休假制度的规定》。19xx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由于各种原因,这一规定只执行了两年。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各自的年休假办法。19xx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允许从当年起安排职工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报中央组织部的人事部备案。20xx年12月,。国务院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 号),和《个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法规形式确立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试,对休假天数、休假条件、工资报酬支付等作出了规定。

(一)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个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二)休假条件,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工资报酬支付,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事假制度

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2、假期在三日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 假期超过三日的,必须由单位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三、病假制度

19xx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秘字第245号命令),明确了病假

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19xx年4月,国务院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

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二) 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一定

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

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也不上班工作,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 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

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

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 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

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六) 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

利待遇。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上述生活待遇,应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开据的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病例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四、产假制度

20xx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和适用范用范围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制度主要包括产假假期和产假期间待遇两个方面内容。

(一) 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二) 产假期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已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陈

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了,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 以上内容是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O一

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发的《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业务培训教材》中的最新规定。

五、补充说明

(一)各科室要严格考勤纪律,每天专人负责按实际出勤情况记录考勤,预防监管矩阵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舞弊行为,在全院通报批评。

(二)对不按程序休假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

(三)未按期销假人员,延期天数按旷工处理,扣发工资计算方法: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

(四)请假本人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单位人事部门销假。


第二篇:新劳动法__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事假、丧假及相关待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xx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xx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2天,按事假天数扣发。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休假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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