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现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现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伙经营理发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从2012 年 4 月 5 日起,甲方乙方合作经营本店,店名:伊人.剪吧。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机关50号,直至结束到期。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如需延长期限,在期满前 个月办理延续手续。由甲方 负责进行工商登记。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一条:出资方式
1、店面共投资现金人民币 元。甲方 投资现金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50% ;乙方 投资现金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50% 。甲方与乙方的投资比例为 1:1 。
2、店内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随意中途抽回,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
第二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不得私自挪用。
2、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甲乙双方认同所有应支出的经费后,支出包括:店面租金、员工宿舍租金、水电物业、伙食费、电话费、产品费等,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2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每月纯利润之金额按甲方 %,乙方 %进行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 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3、每月财务由 方保管, 方监管,在每月 日核算双方签字后分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店内盈余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除去一切费用后)。店内债务同样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部分。
2、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安排;
②对于双方合作事业项目有决定权。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生产收支财务报表。
3、 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①参与合伙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②参与合作业务项目决策。
③负责管理财务收支,每天盈利存入银行,并通报另一方。
第四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④后期他人入伙,需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退伙:①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需有正常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按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事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转让出资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五条: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四)起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合作期满结束后,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间的帐务及清算利润。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作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即为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涂改无效,以上合同若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再行协商,作为协议附加条款。
甲方:
签约日期:
乙方: 签约日期:
第二篇:美发店三方合伙协议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甲方( )同意将其经营的位于郫县犀浦镇浦兴街268号的名丝美发店与乙方、丙方共同合伙经营。现就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从未将甲方位于郫县犀浦镇浦兴街268号的名丝美发店抵押或者向其它人出售股份,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经营的位于郫县犀浦镇浦兴街268号的名丝美发店的所有债务纠纷与乙方、丙方无关,甲方自行负责。
二、 甲方将其经营的位于郫县犀浦镇浦兴街268号的名丝美发店的股份出让给乙方与丙方,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股金壹拾万元整小写(万元),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股金壹拾万元整小写(万元),乙方与丙方即取得甲方位于郫县犀浦镇浦兴街268号的名丝美发店的合伙经营权。三方拥有股份比例分别为,甲方占40%股份,乙方占30%股份,丙方占30%股份。
三、 三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内,甲方不得擅自转让其股份,三方合伙经营期限为:店铺经三方共同协商转让为止。在合伙经营期间内,如三方中有一方提出转让股份,必须经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经三方结算,按比例退还合伙一方股金,所出让的股份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 三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内,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位于郫县犀浦镇浦兴街268号的名丝美发店,若三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则共同协商对外转让,转让所得费用按股份比例分配。
五、 由于乙、丙方属于临时入股,乙方或者丙方要求退还股金时,其它两方必须同意,但要求退股一方必须在一到三个月内提出退股书面申请,甲方退还入股股金的80%,其它一方不得干预。
六、 在合伙经营期间内,三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如出现风险责任或亏损也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担损失。 七、 郫县犀浦镇浦兴街268号名丝美发店的经营管理方案由三方共同协商制定,应明确店内财务管理制度、采购制度、商品进出库制度,店内环境卫生制度,员工工资奖金考核制度,员工考勤制度等。该店经营管理由甲方主要负责,其它两方积极配合甲方搞活业务。
八、 本店每天营业现金由甲方在银行开专户保管,甲乙丙任意一方无权单方支取、挪用该店资金,如发现则每天按支取、挪用资金的10%赔偿另外两方。每月的利润按比例分红,时间定于当月的21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甲方违约则每天按分红金额的10%赔偿另外两方。
九、 三方在合伙期间内应加强本店员工法制安全意识教育,如三方发生与本合伙业务无关的法律责任,应个人承担。
十、 如三方中的一方在合伙经营中途退股后,其不得在方圆三公里内从事相同行业的业务。如有违反该条,违约者应赔偿其它两方
损失各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十一、 如一方违约,除违约一方赔偿守约方损失外还应承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十二、 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解决则通过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三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且公证后生效。
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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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201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