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工商注册范本)内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4.4.9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成都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成都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第二篇:内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设董事会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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