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拆”现象
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地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同时也带来了拆迁的纠纷并呈现急剧上升趋势,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较为激化的矛盾。在党和国家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亟待解决。
拆迁从性质上讲应该属于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征收。只是相关行政部门作为拆迁主体,往往急于求成,忽略了被拆迁者的正当利益,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拆迁实践中的“钉子户”一词就反映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严重的对立关系。
尤其是近年来发生强行拆迁的事件,就严重影响了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湖南嘉禾强拆案中政府工作人员就暴出一句“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牛人言论,江西宜黄的强拆引发一起自焚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悲剧。从中可知,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和群众暴力抗拆等情况,反映出政府执法方式粗暴单一、执法水平低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政府应该考虑“谁的权利在先”,不要把受益人的人数放在首位,以多数人未来权利的名义,剥夺公民的现实权利。这样貌似是一种发展,其实就是强盗逻辑,是政府和开发商一起当强盗,打劫几个手拿果实的人,然后丢给他们一点点施舍。
在武汉20xx城管进行最大规模违规建筑的强拆中,甚至发生一名违建户因发现违建房被拆除驾车撞伤11城管的恶性事件。先不论谁是谁非,而是事实已经摆在那里,为什么不能采取一些更合理的方法去解决呢?强拆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发展不是为了人民吗?一个城市的发展难道要以普通群众无家可归作为代价吗?我们的官员不是常说,发展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可是事实往往令我们瞠目结舌。
而我们却可以说,被拆迁方往往是没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被拆迁者只得到一纸通知就被要求强制搬迁。如果被拆迁人有参与拆迁决策过程的机会的话,或者有听证程序,确保被拆迁方的知情权,不仅可以充分体现透明度原则,提高行政效率,也会减少不少矛盾。
而且,政府相关部门往往没有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从目前的情况看,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政府说了算,较少听取群众意见。而拆迁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执行的补偿标准相对于市场房价偏低太多引起的。江西宜黄的强拆事件就是一个例子。政府部门应
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确立一个与市场接轨的合理货币补偿机制,实事求是,给被拆迁方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同时应赋予群众在补偿标准上的“话语权”,使补偿趋向于公平。
马克思哲学指出,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而依靠一部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显然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也还未实施。因此我国要加快完善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让政府行政有法可依,群众利益受损时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拆迁争议。
政府部门应该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为拆迁户提价供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以从源头上减少拆迁矛盾。
采取一种“以柔克刚”、人性化执法、灵活务实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更适应当下的群众的心理。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远远好于一些地方的野蛮拆迁。只有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尊重人的尊严,达到拆迁的最终目的,即为了满足的人更高层次的社会需要。